文/韩光耀 沈翔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法早已有过,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2017年,可以说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进入实质性启动的元年。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提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其中也提出了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之一。比较两者的论述,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当下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各有解读,笔者总结和反思了近年来实践与思考,提出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理解,分析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点与内涵。
19号文中明确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19号文,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9号令中,也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19号文并没有直接给出什么是“全过程工程咨询”,101号文也是如此。但是,文中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是具备“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企业,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覆盖“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而在9号令中,则是直接给出了答案。两者有相同的内涵,也有不同意境。19号文提出的服务范围涉及了“项目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而9号令明确提出了“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三个阶段,并且强调了“持续提供”;9号令的“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应该理解为“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的组合。
实务界(特别是监理行业)有一段时间有一种观点,监理业务往前延伸(为业主方做一些报批报建手续的工作,或其它业务)再往后延伸一些业务,就是所谓的“项目管理”,甚至“全过程项目管理”,更有甚者称之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笔者始终对此持否定的观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绝对不是几项服务内容的简单叠加。即使同一家咨询企业分别承担了同一个项目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中的几个业务甚至全部业务,能称之为实践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吗?如果只是按照传统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方式承担了这些业务,也不能称之为提供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笔者观点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必须是对传统意义上的相对独立的单项的业务进行跨组织的变革和集成,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流程再造后,提供高效的多业务整合的跨阶段的咨询服务。即:
用一张形象的图来进一步表示,即:
全过程工程咨询具体体现在“组织管理+专项服务”,这里的组织管理,除了通常的组织与管理之外,更包含了策划/计划、集成/变革、协调的功能。首先,策划不仅仅是项目本身的策划,还包括了组织策划、管理策划、实施策划,以及项目的总体建设计划;其次,集成是将原先分散的组织和管理,进行变革,打破专业组织的局限,通过信息化的工具集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并高效地运转;再次,协调不仅仅是内部的协调,更是涉及所有相关利益者(包括政府和公众)的外部协调。
另外,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一般会强调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即“建筑师负责制”。笔者认为,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够体现全生命周期咨询的价值,但前提是该建筑师必须是该咨询项目实际上的建筑设计负责人,而不是另行安排一个有“建筑师执业(职业)资格”的非本项目的建筑师,这应该是“建筑师负责制”的本义,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管理内涵的体现。
专项服务的内涵,涉及了投资项目从投资意向到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的所有专业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除了常规的工程技术方面的“硬咨询”服务以外,也应该包括和重视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务咨询、财务和税务咨询、投资和融资等方面的“软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第一个特点就是:跨阶段。按照投资建设项目三个阶段“决策、实施、运营”,那么至少应涉及“决策、实施”二个阶段;如果将运营阶段的前期细分为“保修阶段”,则可能更符合“全过程”的跨越三个阶段的特点。另一种情况,将实施阶段细分为“勘察设计阶段、招标采购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和移交阶段”,此时,“全过程”将覆盖“勘察设计阶段、招标采购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和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等5个细分阶段。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使项目各阶段的界面可以相对打破,界面间可彼此渗透、叠加或跳跃,体现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整体性、连续性和灵活性,发挥出“1+1>2”的综合价值。因此,“跨阶段”是一个鲜明的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跨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的服务,是基于建设单位并跨越进入了传统上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如何打破原有组织的界面做到无缝连接又有机运行,这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败的关键特点。
第三个特点就是:流程再造,也即“融合与变革”。原来由不同的企业或同一家企业内不同的业务团队提供的相关各类专业服务,现在由一家企业(甚至是同一个团队)来提供服务,必须将各类传统咨询服务加以融合,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变革、管理变革、流程再造,体现出高效、优质的服务,这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价值所在。
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咨询行业变革的重大举措,政府给予了大力倡导和支持。政府除了从政策上予以鼓励和规范外,还需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做好平台化服务管理。一方面,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率先试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对其实施效果及对项目效益发挥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理清全过程工程咨询定义和范围,调整相关咨询及项目管理的政府管理程序及办法;另一方面,坚持“放管服”政策,在宏观层面上做好顶层设计,消除资质、地方及审批手续等壁垒,针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出台相关技术与收费指导性标准、税收优惠等措施,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同时,也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有序发展。
首先,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根据相关政策导向,组织专家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正确解读,并鼓励各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其次,积极宣传全过程工程咨询优秀案例和先进做法,促进各咨询机构的交流,形成行业服务标准,并逐步与国际相关工程咨询协会接轨,最终形成国家通行咨询服务规程。第三,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避免出现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市场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起到的效果将是建设单位是否愿意持续选择的唯一条件,而不是靠政策强制来推动。诚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建设单位的作用不仅仅是选择后放手不管,而是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咨询单位的工作,特别是在提前组织使用单位、运维单位或上级单位(领导)与咨询单位之间的沟通方面,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效率发挥。
各类工程咨询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国家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根据企业的基本现状和发展定位,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转型之路,以适应政策与市场需求,为此也需要人才储备、技术升级、组织变革和管理创新。
在人才储备方面,应注重对高层次人才、特色专业急需人才、技术骨干、青年精英的引进,并重点培养基于全生命周期咨询发展为目的的人才队伍,倡导团队配合与创新精神。
在技术升级方面,机构应及时将高科技手段融入到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和专业技术发展中,尤其是信息化技术、BIM技术、数字化工程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融合应用,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咨询质量,并获得市场认可。
在组织变革方面,机构应转变传统思维模式,走在政策与市场发展前面,进一步整合企业资源,发动企业全体成员参与咨询业务流程的简化、调整与再造,并适当联合外部资源,或并购相关咨询机构,以达到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的目的。
在管理创新方面,企业应以顾客导向为重点,加强运营管理、知识库管理、动态绩效管理、责任体系管理的创新,并针对全过程咨询内涵与特点创建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的主导机制,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或建筑师负责制与菜单式管理,强调咨询全过程的可控性,提供精准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只是工程建设咨询的一种新兴模式,在今后发展中将与其他咨询业务共存,多样化的咨询服务也是工程咨询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动力,如果咨询机构能够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深耕细作,做出特色特长,未必不是一条很有发展前途的道路。只有适合自己企业的发展道路,才是正确的道路。
综上所述,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我国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受到政府、市场主体、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这项服务模式的发展与成败取决于各方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清晰认识与采取的相应推进措施。随着对工程咨询价值的不断探索,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首的行业变革必将成为不可阻挡的咨询主流,对重塑工程咨询企业形象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