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平台构建研究

2018-12-19 03:18
电力安全技术 2018年11期
关键词:电力企业公众协同

马 星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0 引言

电力生产的环境具有电气设备多,高温高压设备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多,高速旋转机械多,特种作业多等特点,劳动条件和环境的复杂性致使危险因素潜伏。为确保企业安全、可靠地完成生产任务,必须明晰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闭环管理过程中,各生产环节的责任人及责任范围,落实好安全保证措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是指对电力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力管理、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5个方面;它是维系电力企业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不同于以往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归为某一部门或某类专职人员的职责,认为凡从事或参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具体包括电力企业自身、企业从业人员、工会、各级各类政府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新闻媒体等。目前,由于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主体单一化且各自为战,致使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 政府监管人员势单力薄,监督缺位断层;

(2) 行业内部约束不严,自我调节功能失灵;

(3) 第三方参与不足,监督功能发挥有限;

(4) 公众有序参与不够,引导和规范不到位。

因此,亟待通过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协同效应,提升电力安全监督水平。

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的协同效应

电力安全生产是一个庞杂的系统,任何一个环节的隐患风险都会影响和限制其安全性,只有系统中的各子系统目标一致、互相配合、有序推进,才能实现协同效应。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的主体协同是指各监管主体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或不同过程进行协作监督,可分为外部协同和内部协同:外部协同是指安全生产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内部协同是指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内部的各子系统之间的协同,如电力企业内部的生产体系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协同。

为了发挥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的协同效应,应在电力安全监督领域构建一个主体协同平台,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降低沟通、协调成本,通过安全生产监督多元主体间的交流与配合,促进电力生产的协调有序、安全稳定。

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平台的构建

2.1 多方主体的参与

在电力安全生产领域,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监督对电力安全生产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要远大于单一主体的监督效果。主要表现为当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和团体组织等多方力量聚合时,能够实现对电力安全生产的不间断、全覆盖监督,最大限度消除监督空白,提升安全监督水平。因此,电力安全监督主体协同平台的构建应尽可能地容纳更多相关主体,平台内主体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实现信息的有效传播,为实现全社会对电力安全的关注与经常性监督创造良好条件。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平台所含主体及其职责如表1所示。

2.2 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平台的构建可从企业、政府、第三方和公众4个角度入手,其中企业自主监督是基础,政府统筹监管是核心,第三方协助监督是关键,公众参与监督是保障。相互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这与以往强调单一主体的监督模式不同,它不仅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更注重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具体做法如下。

2.2.1 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自主监督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为生产服务的观念,将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具体可从企业内部多个主体入手。

(1) 各层级管理人员要认识到只有生产安全,才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才能为员工带来美满幸福的生活。在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时应从严要求、从严考核,推行“制度至上”的准军事化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主动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实现企业安全理念自上而下的推行。

(2) 企业生产人员应秉承严格认真的态度对待安全工作,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要求自身,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生,自觉自主自动地按照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来规范自身行为,提升工作技能,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心中有数,做好前期的预防工作,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的危险点、不安全因素实行超前检查、纠正、预防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安监工作应要求高标准、严要求、重实际、求实效。

(4) 通过企业主体之间自上而下地推动、自下而上地效仿、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配合,营造出浓厚的企业安全文化,使电力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自主监督责任。

2.2.2 发挥政府统筹监管的核心作用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平台如果离开或弱化政府的统筹监管功能,将会导致平台内各主体秩序混乱、群龙无首,无法体现主体协同监督的优越性。因此,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工作,实现政府内部上下层级之间的纵向协同监督、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监督以及政府与其他监督主体间的协同监督。

表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平台所含主体及其职责

(1) 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同机制。通过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在各个监督主体之间行使协调职能。设立监督执法的管理部门,统一执法标准,促进协同机制高效运作,并配以法律和法规来确保协同机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加强统筹协调。政府安监部门要组织引导、多加协调,深入分析和把握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特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各方监督主体有序共存。引导各主体在处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问题上积极主动、协商合作,通过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执法和胡乱作为现象,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同水平。

2.2.3 强化第三方的电力安全监督职责

第三方与电力企业、工人没有更直接的利益关系,同时又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在参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可以更显公正和公信力。所以,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平台有必要强化以工会、新闻媒体、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监督力量的辅助作用。

(1) 《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可见,工会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中可以大有作为,可从创造独立的工作环境、实现独立的经费来源、提升工作人员规范化和专职化水平几个方面努力建设工会,使工会不必依附于电力企业,增强其独立性,以提高工会的监督参与度与公正度。

(2)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性、客观性、公开性等特点,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新闻媒体是社会监督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要畅通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的渠道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将新闻媒体监督添加到监管体系中来,协同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② 在不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应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对电力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深入持久的追踪报道,不准人为设置障碍。

图1 电力安全监督主体协同平台

③ 督促新闻工作者遵守职业操守,禁止“有偿新闻”;不得利用获取的负面信息与企业进行物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

④ 明确新闻媒体监督的内容。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定期公布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情况,重点公布对事故多发区、生产一线或井下的检查情况,披露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的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3) 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各类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电力安全监督民间组织等,可帮助有需求的电力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帮助企业接受并掌握新的操作技术和流程方法,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可通过教育宣传、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有意向且有能力参与公益活动的各界人士或团体通过沟通交流、协商合作的方式参与其中。

2.2.4 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增强协同监督力量

在电力安全监督领域中,适度的知情、表达和合作是公民参与能否得以落实、公众监督能否成为协同监管主体中一员的关键。目前公众参与监督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众不了解制度规范,不熟悉参与方式,不知晓确切参与途径。为形成全员参与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格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探索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明确公众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的职权以及参与监督的程序、要求等,使公众参与监督的行为有法可依。

(2)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告知公众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方法获取电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为公众参与后续的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持。

(3) 明确公众可以通过集体讨论、提出建议等方式,针对具体的电力安全生产行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有权向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4) 优化政府回应制度。对公众举报的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监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并立即着手展开调查。通过发布公告、媒体报道、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让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努力得到政府的回应及肯定。然后在两者良性互动中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持续进行。

(5) 健全公众监督保密制度,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对于公众的举报,电力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机构都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对举报者进行严格保密,这是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的基本保障和重要前提。因此,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严密的制度规范,对举报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并加大对泄密者的惩罚力度,尽可能地打消公众对参与电力安全监管和举报的顾虑。

总而言之,发挥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协同效应可为我国提升电力安全监管实效、改善电力事故多发的现状提供帮助。协同效应的发挥依赖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主体平台的构建,以联动社会各方监督资源,确保各个主体各尽其责、积极互动、齐抓共管,解除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的困境,全面落实好电力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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