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务侵占罪“罪当其行”,被判六年“罚当其罪”
——王宝强前经纪人职务侵占案始末

2018-12-19 08:44
新传奇 2018年43期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马蓉王宝强

10月18日上午,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官微披露判决结果: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该案的宣判,也给世人敲响了警钟: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院的判决也再次宣示了,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图为宋喆受审

一审获刑6年,返还王宝强232万元

自从王宝强、宋喆、马蓉之间曝出热点以来,网友们就一直关注王宝强事件。尤其是近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职务侵占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六年刑罚,再次引发关注。

王宝强是一名草根演员,凭着一身敢闯的劲,逐渐成为了娱乐圈的一线明星。而1983年出生的宋喆,案发前系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既是王宝强的经纪人,还担任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职务。

2016年8月14日凌晨0点23分,沉寂已久的王宝强在微博扔出了一枚重磅炸弹,声明中表示他将与结婚七年的妻子马蓉离婚,原因也写得清楚分明——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

此后,马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王宝强提出反诉。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当日上午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去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离婚。

2016年10月18日,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案迎来了一审的庭前会议,王宝强方围绕财产、子女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在离婚官司的审理过程中,王宝强向警方报案。王宝强在诉状中指出,宋喆存在“隐藏、转移王宝强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7年9月11日,宋喆已经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控制。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2018年2月11日,王宝强和马蓉两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王宝强、马蓉离婚。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官微披露判决结果: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对于上述167.5万元,检方起诉时将其作为第三项犯罪事实。2016年6月间,宋喆与修雨乐在西藏嘉华公司及相关受托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熟悉的味道》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幸福蓝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通过该第三方将截留的钱款转移到宋喆的银行账户,后被宋喆和修雨乐二人平分,以此骗取应支付给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王宝强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说,王宝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其影视文化工作室目前运营正常。

为何构成职务侵占罪?“罪当其行”

在中国,职务侵占罪才诞生了21年,是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增加的一条罪名。在之前,类似的问题量刑比较模糊。对政府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多数以贪污的罪名处理。不过,对公司等私人单位而言,相关的处理不是很清晰。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私人企业的立法也得跟上,于是1997年在修订刑法的时候,就加上了这个罪名。

那么,职务侵占到底是什么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其身份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其职务是总经理和王宝强经纪人。同案犯修雨乐与宋喆共谋,为犯罪提供帮助,二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共同犯罪。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说,认定宋喆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是基于他担任该工作室总经理的职务身份。“如果宋喆单纯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很可能就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当于未完成委托义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从行为特征来看,职务侵占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案中,宋喆利用职务、工作便利,将演出、广告代言收入放入了自己和同伙的口袋,显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战敏表示,如果宋喆只是利用其作为经纪人的便利,侵占王宝强个人财产的,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第三,从犯罪数额来看,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即属“数额较大”,达到10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从官宣披露的信息中可知,宋喆、修雨乐侵占数额均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可见,对宋喆及修雨乐均认定“职务侵占罪”可谓“罪当其行”。那么,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彭新林解释,先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有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他就符合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当然,这涉及到内心活动,应当结合全案的事实,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彭新林说,衡量职务侵占罪还要看客观方面有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你是合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那肯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合法占有,要看其转移财物有无经过本单位同意”。

被判六年“不够重”?“罚当其罪”

“宋喆案”宣判后,一些网友认为,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不够重”。对此,彭新林表示,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不存在“判得不够重”。

彭新林解释,因为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的数额是两百多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彭新林说,宋喆适用的刑罚档次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最终定为六年,其实是从轻处罚了,因为宋喆还有两个情节,他认罪悔罪,同时自愿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有这两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宋喆职务侵占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他六年有期徒刑,我觉得是罚当其罪,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而修雨乐系从犯、自愿退赔全部赃款,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对修雨乐减轻处罚,即降档至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据悉,同案的修雨乐跟宋喆同龄,案发前是西藏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聘艺人统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修雨乐也是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的。

据《经济日报》报道,宣判后,宋喆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将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

任何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在娱乐行业,经纪人与明星的关系一直是比较模糊的。有的经纪人与明星是家人关系,有的是朋友关系,有的是情人关系。总之,这里是法律比较模糊的疆域。“宋喆案”其实也给绝大多数经纪人提了个醒:超出了伦理与法律的范畴,就会受到惩罚。

“宋喆案”还引发人们关注和思考,明星艺人与经纪人之间易产生哪些经济纠纷?双方如何把握好法律边界,避免出现违法犯罪情况?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表示,“这问题在实践中也很普遍,“宋喆案”算比较典型,代表了艺人与经纪公司、经纪人之间容易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刘承韪还说,宋喆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但通常艺人与经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大多只构成违法或违约。

因为艺人与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之间会有合同或合约,明确约定各自的分工和权利、义务,如艺人的包装、培养、宣传、推广,还包括接洽义务、代签合同等,艺人要配合演出,将相关费用作为酬劳给经纪公司和经纪人。

一般来说,艺人跟经纪公司和经纪人之间的纠纷,多是经济类纠纷,如对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违反。“正是由于这种艺人和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断发生,诉讼、解约事件不断出现,艺人大都选择自己的亲戚朋友,很少找职业经纪人,所以,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职业化经纪人制度。”

那么,明星与经纪公司、经纪人之间如何来守住双方的法律边界?刘承韪认为,首先要不能出现如宋喆这样的职务侵占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也不应该出现某些经纪人替明星进行税务凭证的销毁和造假;再次,我们呼吁彼此要严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彭新林也指出,明星与经纪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特别是演艺经纪人,必须与明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因此,经纪人要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讲诚信、重信用。另外,经纪人还应该敬业、守纪,其经营活动得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要求。

当然,“宋喆案”的宣判,也给世人敲响了警钟: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院的判决也再次宣示了,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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