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 敏, 李启洋, 冯 春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农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提出深入推进中国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其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并加强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建设,保证农户实现有效增收。以农业合作社的迅速崛起为代表,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化、规模化进程在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推动下获得了很快的发展。截至2012年,我国成立了将近60万个农业合作社,吸纳了4 600万农户参与合作社[1],至2017年4月底已增至188.8万家。然而在逐年上升的增量中,小、散、弱型合作社居多。农户盲目加入、地方政府政绩导向、社会资本投机逐利等多种因素交织使许多合作社成立之初严重忽视对农户容量和质量的把控,导致众多合作社出现对接市场能力弱、吸引资金难、品牌培育差、分散恶性竞争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产业福利水平和农产品供应链各成员的绩效。
针对这些由合作社小、散、弱引起的问题,业界和理论界关于合作社再联合的呼声愈渐高涨。合作社再联合的实质是2个以上的合作社为了提升规模、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体,有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2种方式,现实案例中又以横向联合居多。2006年秋在北京市成立了密云奶牛合作联社[2],2010年山西省6市9县的23家奶牛合作社成立了山西犇牛奶牛养殖联合社[3],2011年在北京市成立了北菜园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联合)社[4]。合作社再联合会对供应链上下游成员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关系等方面产生影响,比如合作社可能从下游企业获得更高的收购价格,合作社给予社员的收购价格可能趋同。其中,农户和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农社关系)变化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农社关系的变化直接反映出合作社再联合后的本质变化,如果联合前后农社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那么这种联合只能归结为一种简单的“1+1”抱团行为,并不能发挥“1+1>2”的作用。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倡导原则和世界上各国关于合作社的立法,农户拥有入社和退社自由,这实际上保障了农户可以同时参与多个合作社,将农产品卖给多个合作社的选择权利。如在美国平均每个农户会参加2.6个专业合作社;荷兰、法国有90%的农民属于某个或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几乎所有丹麦农民都参加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农户参加3.6个合作社[5]。这种农户由合作社共享,并不专属于某一合作社的农社关系称为共享。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户入社常会受到限制,而一旦入社便会被捆绑在合作社内,成为排他的专属农户,这种农社关系称为专属。虽然农户专属于某一合作社能够提高双方交易的稳定性,但也可能带来农户受压榨、合作社面临供货中断等风险。农户由合作社共享或专属各有利弊,特别是考虑到现阶段合作社再联合后,联合体只负责对外统一销售农产品,内部农社关系却依旧维持多对一的区块型专属关系,较之前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因此,如果考虑增加农户的销售选择,使农社关系从原来的农户由合作社专属转变为由合作社联合共享,研究联合前后不同农社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探讨联合共享是否对产业福利水平和供应链成员绩效有利,对于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合作社再联合的初衷之一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社帮助农户增收的能力,因此,合作社再联合对于农户收入的影响也是须要探讨的。近年来,对农业的高度关注使农产品供应链和通过供应链减贫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Sodhi等针对如何通过供应链使农户增收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究,他们认为,农户加入合作社能够获得成本降低、产出提高、环节缩减、品牌效应提升、不确定性降低等益处[6];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通过帮助上游供应商(尤指农户)在生产和过程中提高产出、降低搜寻成本、缩减中间环节以实现增收[7];当农户可从官方或非官方组织获得农业指导建议和准确的市场信息时,农户可提高自身的总收益[8]。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小农户加入营销型合作社与大型企业合作,实现“小农户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农产品供应链形式。在这种农产品供应链形式的实践中,往往同一区域内的同一级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水平竞争,如售卖生鲜农产品的沃尔玛、家乐福和永辉超市等企业之间的竞争,众多生产和销售具有同质化农产品的农户、合作社之间的激烈竞争,这些实际情况在研究农产品供应链时都是须要考虑的。供应链竞争的研究比较成熟,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供应链深入细致的探讨[9-11]。
基于以上问题和研究,本研究以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同级成员存在水平竞争,上下游成员存在垂直竞争的“农户+合作社+企业”三级农产品供应链为载体,探讨以产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确定合作社农户容量时,农户专属于某一合作社和农户由合作社横向联合共享2种情景下,供应链各级成员的绩效差异与产业福利水平。笔者试图揭示合作社横向联合的动力来源是什么?横向联合是否必然会走向横向一体化?
大型企业如沃尔玛由于拥有对接市场,实现需求的能力,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具有较强的渠道权利。因此笔者研究由企业主导,农户与农业合作社参与的三级农产品供应链模型。供应链第一级包含S(S≥1)个农户,第二级包含I(I≥1)个合作社,第三级包含R(R≥1)个零售或加工企业。研究以(S,I,R)表示供应链各级存在参与成员数量时的供应链结构,当S>1,I=1,R=1时说明只有农户一级存在水平竞争,当S>0,I>1,R>1时说明各级都存在水平竞争。模型参数见表1,联合共享和专属农社关系结构见图1(其中专属农社关系下,第l个合作社的专属农户数量为Sl)。本研究假设条件如下:
表1 模型中各类符号参数说明
(1)
(2)
(3)
命题1:当供应链各级均存在水平竞争时,产出数量、各级价格和各成员的总利润均存在唯一纳什均衡解,如下所示:
农户盲目加入、地方政府政绩导向、社会资本投机逐利等多种因素交织导致合作社出现农户容量和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产业福利水平和农产品供应链各成员的绩效。因此,本研究将根据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产业总福利最优原则确定最优的合作社农户容量。产业总福利亦称产业总剩余,是社会总福利(社会总剩余)具体到某一产业,对该产业进行福利评价的指标。其一般表达式为产业福利=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具体到本研究,可以有下面的等式关系:
这种产业福利表达式也被刘天亮等学者采用[14-16]。以W(Q)表示产业福利,则农户专属下的产业福利可表示为
(4)
对公式(4)关于农户容量S求其一阶导数,即可得命题2。
(5)
此时,第l个合作社将根据农户对其提供的收购价格pc的反映确定自己的订货数量qs,l,则l个合作社的利润函数可表示为
(6)
式中:Qc,-l表示排除第l个合作社之后其余合作社的收购量,Qs(pc)表示农户根据收购价格愿意提供的产出总量。
同理,第k个企业将根据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收购价格ps的反应确定自身的订货数量qr,k,则第k个企业的利润函数可表示为:
(7)
命题3:当供应链各级均存在水平竞争时,产出数量、各级价格和各成员的总利润均存在唯一纳什均衡解,如下所示:
同命题2,可以得到农户共享下的产业总福利表达式:
(8)
对公式(8)关于农户容量S求其一阶导数,即可得命题4。
命题4:农户共享下,同时存在多个合作社和多个企业之间的水平竞争时,能够使产业总福利最大化的农户数量为
表2 共享/专属最优农户容量下S=Smax时的供应链指标值
其中:
考虑到公式的复杂性,为方便直观审视联合共享和专属2种情形下的产业福利、供应链各成员绩效、农户容量的大小,接下来将采用数值算例的方式进行分析。分别取b=1、s2=3;b=1、s2=4;b=2、s2=4 3组数值,将其分别带入到联合共享和专属情况下的产业福利、合作社总利润、农户总利润、农户容量表达式中,可得到联合共享和专属下的产业福利(图2)、合作社总利润比值(图3)、农户总利润比值(图4)和农户容量比值(图5)。
从图4、图5可以看出,联合共享与专属下的农户总利润比值总是大于1的,农户容量比值也在大部分区域内大于1,即对于农户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同时成为多个合作社的供货商,拥有多条农产品销售通路,不仅能够使他们在整体上获得更多的渠道利润,同时也能扩大合作社的成员容量,使更多农户受益于合作社具有的对接市场、抵御风险、提高竞争水平的组织功能。对于农户来说,联合共享相对于专属更好的原因可能在于,当农户专属于某个合作社之后,其实也就意味着他们拥有的渠道选择其实是单一的,而农户可以向多个合作社供货时,多个合作社、多个企业之间就会出现竞争性收购,这种竞争削弱了他们在供应链中所拥有的决策话语权,有助于改善弱势农户的境况。正如在订单农业模式中,往往农户会通过与合作社或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唯一排他地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然而由于订单型农业经营模式中成员地位的不对等性,其他成员相对于农户是绝对的主导者,它们可以通过主导地位从中获取绝大部分的收益[17],这实际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强势方压榨弱势方的情况,比如签订农户与合作社签订不公平合同、合作社低价格收购、渠道利润掠夺等[18]。而当农户由多数合作社共享时,一方面,农户的销售选择变得更为多元,拥有选择权利的农户也就同时具备了一定的谈判能力;另一方面, 共享农户使得合作社更加重视与农户的供销合作关系,会促使其提高收购农产品时的努力程度,比如更加注重农户尊严和交易公平性、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收购价格,从而吸引农户向其供货。这2个方面都能够让农户在农产品供应链中获得较之前更为有利的地位。
对于合作社来说,如果失去农户对其的专属供货权,不必然是有害的。从图3可以看出,联合共享和专属二者的合作社总利润比值与合作社数量I呈反相关,与企业数量R呈先增后减关系(存在峰值b=1,s2=3时R=2;b=1,s2=4时R=3),即当合作社数量给定的情况下,存在最优企业数量使得合作社共享农户获得的收益最大化。虽然在大部分的区域内,专属使合作社获得更高的渠道利润,但是当其与少数的固定企业合作时,联合共享反而能够使合作社获得更多的渠道利润;反之,专属对于合作社更为有利。这可以理解为在共享农户前提下,当合作社选择与少数固定企业合作时,合作社进行横向联合合作,形成一个供货联盟(特别说明,这里的供货联盟并不代表只有一个合作社),使农户既专属于供货联盟,又由各合作社共享。通过联合与下游少数企业交易能获得比“一对一”交易更高的谈判力和议价能力,因此合作社在供货联盟中共享农户显然对其是有利的。
基于这些讨论,可以回答引言末尾所提问题:合作社并不必然走向横向联合,但是如果合作社面对的是下游少数强势企业,那么合作社之间采取横向联合、共享农户的方式,有利于其在供应链中获得渠道制衡力,避免强势企业的挤压,也有益于产业福利与供应链绩效。如北京密云奶牛合作联社未成立之前所遭遇的那样,相对于乳品加工企业而言,奶业合作社的规模还是太小,受资金短缺的限制,它们无力投资购置鲜奶冷链运输工具和贮藏设施,只能向本地唯一的乳品加工企业销售鲜奶,并且各自分散经营,缺少市场抗衡力,无法改变当地鲜奶原料市场由乳品加工企业买方独家垄断的格局。因此,迫于下游企业的强势挤压,奶业合作社便产生横向联合与之抗衡的意愿和动力[2]。除此之外,合作社横向联合向具有实质意义的横向一体化演进对于众多合作社是有利的,特别是在面对下游强势企业的时候,横向一体化能带给合作社与之抗衡的底气。
综上所述,对于农户和企业来说,合作社联合共享农户总是比专属要好,而若要使联合共享农户下的产业福利、合作社总利润、农户容量相比于专属下有所提升,选择合作的企业数量是非常关键的。当可选择的交易企业比较有限时,合作社应加强横向联合合作,组建共享农户的供货联盟,保障农户的自由交易权利,这并不会使合作社因丧失农户专属供货权而出于不利地位,反而可以促成合作社进行横向联盟和一体化整合,共同应对来自企业的交易压力,以争取更高的收购价格和市场地位。同时,组建共享农户的供货联盟带来的集中交易有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供应链中的交易成本和物流成本,从而提升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当可选择的企业较多时,专属农户显然能为社会和合作社带来更高的福利水平,但是这对于农户和企业显然是比较不利的。
本研究以产业福利最优为原则确定合作社农户容量,分别探讨了当农户由合作社联合共享和专属时的供应链成员绩效、产业福利。主要获得以下几点结论与启示:(1)当农户为联合共享时,农户总利润和公司总利润均比专属更高,在大部分范围内农户容量也更大。即联合共享使农户能在自由选择的环境交易,有利于其增收,同时也为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货源和更高的利润。(2)合作社失去对农户的专属权不必然是有害的。当其与少数的固定企业合作时,“联合共享”反而能够使合作社获得更多的渠道利润。(3)当下游存在少数强势公司时,农户为联合共享下的产业福利相比于专属更高,合作社也有可能进行横向联合,组建供货联盟,“抱团”与下游交易。
综上所述,首先合作社共享或者专属农户并没有绝对的孰优孰劣,其优劣都是在不同情况下才成立的,因此对于合作社来说选择共享或者专属应当具体而定,但是应当遵循产业福利最优的原则确定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容量;其次,当下游存在少数强势企业时,合作社进行横向联合,须要对农社关系进行革新,打破原有的区块型“专属农户+合作社”结构,在供货联盟中联合共享农户,共同应对渠道强者的挤压,使横向联合发挥出“1+1>2”的效果。这既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合作社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最后,在合作社进行横向联合时,势必要考虑对供货联盟内的农户容量进行调整,以去伪存真、提升竞争能力为导向,筛选合适的农户成为其供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