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晚,在广东省珠海开往深圳的一辆大巴车上发生了惊险一幕。车辆行驶到广澳高速灵山区间段时,一女子自称孕妇,要上洗手间,要求大巴司机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司机解释说高速上不能停车,可在下一个服务区(大约十公里)内上卫生间,因此未按其要求停车,该女子便与丈夫一起出言辱骂,甚至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动手抽了司机一嘴巴。随后双方报警,经调解后,大巴车重新上路行驶并最终安全驶抵深圳皇岗口岸。
一边是在高速公路上紧张开车的司机,一边是内急的夫妇,两方剑拔弩张的情景,让人跟着揪心。不少网友认为毕竟内急难忍,何况是孕妇,应该变通一下。也有不少人认为,司机解释得很清楚,如果对每一个内急的人都做到靠边停车,那正处于高速公路上的这一车乘客的安全就无从保障,夫妇俩没有考虑到其他乘客安全,反而对开车中的司机大打出手,应该重罚。
这里须厘清一个问题——应急车道究竟用来应何急?能否用来停车解手?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解答,仅第68条提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即机动车发生故障可以使用应急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提到,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而何为“紧急情况”?也未解释。那么,除了车辆故障外,还有哪些属于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呢?
对此,不少地方性条例作了规定,比如广东、江西、湖南规定,除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清障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之外,其他机动车仅在发生故障时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再比如北京、辽宁、江苏和浙江则规定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可以使用应急车道;河北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洒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我国香港地区还规定了“一般车辆驾驶人乘客为了给予遇有紧急情况的其他人帮助的”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的情形。
由此可见,应急车道适用标准在于“生命”二字,只有在生命遭到损害或威胁的情况下,才属于机动车合法占用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