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成年子女可以“啃老”

2018-12-18 03:50广东
老友 2018年12期
关键词:张女士婚姻法家庭成员

文 刘 潇(广东)

现实社会中,一些成年子女因自身原因,依靠父母

生活,传递不良风气,这种现象被称为“啃老”,并为人们所诟病。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以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但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啃老”是被法律支持的,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案例:年过六旬的薛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因成年长子小薛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另有两名未成年子女还在读书,需要抚养,家境贫寒使夫妻两人争吵不断,双方心力交瘁,感情破裂,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名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人,因认为小薛已成年,不属于被抚养的对象,故没有对小薛由谁照看作出判决。

小薛常年卧病在床,精神状态差,生活几乎不能完全自理。父母离婚后,小薛无依无靠。一审法院没有对小薛的抚养问题作出裁判,而薛先生和张女士也没有就该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张女士认为薛先生作为父亲,应该承担对小薛的照看责任。薛先生早已被家庭折腾得筋疲力尽,认为小薛已是成年人,自己没有义务再抚养小薛。于是,张女士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小薛属于被抚养的对象,最终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小薛由母亲张女士抚养,薛先生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

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何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显而易见,小薛可以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虽然小薛已经成年,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自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啃老”无可非议。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不能导致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消灭,离婚父母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薛先生不履行抚养义务,小薛有权要求其给付生活费。

《婚姻法》倡导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得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应尽到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扶助生活有困难的家庭成员。对于身心健康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父母并无抚养义务,他们应自立、自强,不做“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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