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颉祎
摘 要:本文从中国人寿诉讼案的难点出发,研究了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证据法律制度基础。本文主要以企业为研究视角,范围限定在上市公司的证券诉讼以及企业调查案例。采用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内外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希望能对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言;证券市场
1 前言
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曲折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与此相对应,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也日渐详细。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9日,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法律被视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通知》刚出台时,证券市场掀起了一股民事诉讼热潮。国外的证券市场,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民事诉讼,可以追溯到《1933年证券法》颁布35年以后,也就是1968年,法律才受理了第一例与证券发行时的错误陈述和遗漏相关的民事索赔,就是著名的巴克雷斯案。自该案件发生以后,美国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的诉讼案件数量和理赔金额一直呈上升趋势,平均理赔金额1000多万美元[1]。
不光是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案件,许多其他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都可以看到法务会计工作成果。法务会计在法庭上的作用范围广泛,是很多其他司法鉴定人员难以做到的。例如,在民事纠紛中,从因果关系的确认、损失的计算等民事诉讼基本要件的确认,到律师费用的计量等,往往都离不开法务会计人员的协助。因此,在我国发展法务会计、为诉讼提供适当的证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体诉讼案案情回顾
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创造了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2004年3月16日,美国律师行Milberg Weiss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并号召2月3日前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
至2004年8月27日,共有9位在港交所和纽交所买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成为这起集体诉讼的原告,起诉状被呈交至美国联邦法院南纽约州分院,均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遭遇的集体诉讼案,缘于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报告点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资金违规情况。消息披露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双双遭受重挫。尽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立刻澄清审计所涉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身不存在任何资金违规。但美国证监会(SEC)也随即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开了非正式调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遭到了美国投资者以不实披露为由发起的集体诉讼。
美国法院将9位原告的起诉合并为一个案件,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体诉讼案”。中国人寿五位高管、董事也被列为“个人被告”。2008年9月3日,美国法院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体诉讼案”作出了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该法院作出简易判决裁定,驳回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其他地方购买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面对诉讼,中国人寿积极进行抗争,然而,诉讼缠身使中国人寿名誉受损,也影响了国外市场的融资。在调查中国人寿类似的案件时,法官和陪审团往往面临一些专业难题。例如,中国人寿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就有:
1)一般而言,会计报表的附注应当是与报表项目相关的内容,对企业资产、负债或者损益会产生影响。如果中国人寿应当披露母公司受罚的事项,在哪一类事项中披露?以何种方式披露?如果公司已作出及时的披露,投资者在多大程度上会改变其决策?也就是说,没有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遗漏或者隐瞒?
2)母公司违规的信息对子公司的股价有多大影响?投资者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损失有多大?
3)外部审计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4)企业披露需要花费成本,其专业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需要考虑信息的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等因素,其财务报告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信息。母公司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被查处,很难说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多大影响。因此,中国人寿的母公司因改制前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是否与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是否应当在子公司报表中披露[2]?
对于这类难点,法官往往要听取专家的意见。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的专家身份以及证言的证据效力,能对审判起重要作用。
原告方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及上市后,没有及时披露有关中国财政部和审计署对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检查
情况。
被告方辩称:有关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的调查,都是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进行的,有关处罚也是针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披露了应披露的信息,并未失责。
3 法务会计:法庭上的专家证言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这样定义: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历史渊源来看,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美国产生,它是随着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大量出现而产生的行业[3]。
4 Yes!娱乐公司案例分析
下面通过案例分析在美国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此案例為证券集体诉讼案例,且原告律师团中有“诉讼先生”。在对Yes!的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大量就会计专业问题进行了争论,体现了法务会计人员的特殊贡献。
Yes!娱乐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5年,该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1996年,公司声称其销售收入(玩具产品)将达到1亿美元,净利润750万美元。公司向投资者保证公司正在“冲击华尔街的利润估计”,其零售商正越来越多的要货。公司的股票达到每股16.75美元。公司还称像沃尔玛这样的企业是他的客户,而实际上该公司还没有得到FCC(美国通信委员会)的最终市场许可。当真相暴露后,公司产品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股价也跌到每股3美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CFO等被推上被告席。
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庭外和解、这仍然是考虑到了要继续审判的困难以及原被告双方的成本收益。双方的争论主要在以下几点:
1)原告损失难以计算。原被告双方专家对Yes!股票在集团诉讼期间的公允价值的意见是截然不同的。
2)原告要根据证券交易法起诉被告,那么原告需
要证明每一个被告都对于不实陈述和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而且这种不实陈述和重大遗漏导致了他们的损失。
3)双方对于影响公司股价的因素还是意见不一。
4)被告认为,由于被告的陈述是“前瞻性报表”,适用于避风港条款,他们并没有做不实的陈述,仅仅是做了预测,而这是不应该被起诉的。除非原告能证明被告明知前瞻性报表存在错误或遗漏。
最后,被告拿出225万美元庭外和解,30%是律师的费用。
5 结论
在涉及虚假会计信息的证券诉讼中,法务会计人员的专家证言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海外上市, 也会相应面临更多的诉讼风险。我国企业在应诉时,应向国外的法院解 释中外经济、法律、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差异。同时,我国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并强化法务会计人员在案件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任福义.浅议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J].现代商业,2016(2):157-158.
[2]孙笑璇.法务会计对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作用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8):275-275.
[3]许东霞,陈威威.浅析我国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当代经济,2016(5):1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