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起源于美国的电子环①监控技术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这种为广大美剧爱好者所熟悉的监控技术引发了不少国人的艳羡和讨论。当前大多数学者对于电子环技术的讨论都集中在对域外经验的介绍上,他们为新技术在我国的落地生根提供丰富的资料,其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实践证明,我国的地方司法机关在积极运用科技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有着极大的能动性和不可忽视的创造性。自2012年上海市率先启动了运用不可脱卸的穿戴式电子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试点工作之后,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开始积极对这种技术的价值进行挖掘,我国对电子环监控技术的研究显然已经度过了资料“原始积累”、一味介绍域外经验的阶段,层出不穷的“中国问题”应当成为关注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已经有地方公安机关将电子环监控技术运用到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中。长期以来,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②适用率低、羁押率高的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而立法和实践也为降低羁押率做出了不小的努力。在时代背景下,利用新技术以优化监管方式、防止脱保的发生、确保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似乎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自然、理性的选择。然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措施,一方面承担着保障人权的社会期待,另一方面也要满足保障诉讼活动的侦查需求,因此,虽然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实现了从无到有,但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是否用”“如何用”的问题,仍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论证。本文在对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运用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运用电子环监控技术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进行分析,以期从中获得启示。
虽然上海市在2012年就启动了关于电子环监控技术的试点项目,但直到2015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在判处一名盗窃犯的缓刑的同时宣告实施电子监管之后,这种技术才真正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③。截至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将这种具有定位、监控功能的可佩戴电子设备用于侦查办案、社区矫正人员管控、离监探亲人员监测及防止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和运用已经呈现一定的特征。
早在1983年,美国就已经开始尝试研发电子环监控技术并用于社区矫正,杰克·洛弗法官对被告适用电子监控的判决标志着这种仅存在于电影中的技术,正式成为一种现实有效的科技手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运用。美国的实践探索吸引了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效仿,“1988年,英国内政部长也在自己的国家提出了‘电子监控计划值得考虑’的议案”[2],在不断的实验和论证之后,不仅将其纳入英国《刑事法法案》,更在1999年开始在英国全面实施。2012年,中国上海开始了在社区矫正中适用电子环监控技术的试点工作。2015年底,上海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下发了《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现电子环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规范化④。同年,我国的郑州、北京、广东等地陆续开始对电子环的运用进行探索。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的出现仅晚于美国30年,但这30年来的科技发展是空前。因此,无论是从时间跨度长短,还是从科技的发展程度上来看,我国的电子环监控技术的起步都相对较晚。
经济学中的“后发优势”理论指出,发展进程相对落后的国家具有由后发国地位所致的特殊的有利条件⑤,电子环监控技术在中国的运用方面同样具有后发优势。不少学者在电子环技术被人们熟知之前就已经对该技术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运用情况进行了详尽、充分的考察,不仅对其在社区矫正、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等司法程序中的作用、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讨论,也关注了适用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适用限度等争议性问题。在技术的可行性方面,域外国家也已经对相关技术进行了探索和调试,为这种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应用推广提供了条件。因此,相对较晚的起步使得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的实践不仅有经验可循,还能对一些域外已经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反思,为更加合理的制度设计提供依据。
在我国,电子环监控技术首先被运用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呈现出适用情形多样、适用范围扩大的局面。截止目前,我国各地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出于不同的部门利益及目标定位,尝试着将电子环监控技术用于收集证据、监控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离监探亲人员等情形中,部分案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司法机关运用电子手环技术的案例
2012广东省司法厅侦查办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2015 2015 2018离监探亲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为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手环并记录其活动轨迹,工作人员可从升级后的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中看到其所在位置,手环会在社区服刑人员超出指定的活动范围时自动报警。制定相对完善的操作规程,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电子手环之时,工作人员应向其宣读并要求其签署《社区矫正电子手环监管告知书》《接受电子手环监管承诺书》⑦为进入办案区的嫌疑人戴上电子手环,当民警在进行人身检查登记、信息采集、人员看管的过程中有瑕疵时,值班所领导和专职法制员可通过手环的报警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进行纠错。同时,嫌疑人离开指定区域或强行摘下电子手环亦会触发报警⑧。为进入办案区的嫌疑人带上存有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此前的犯罪记录和在案证据材料的电子手环,民警可通过在智能读取点上刷电子手环的方式调取其相关信息,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储存嫌疑人随身物品的储物柜只有电子手环能打开,保证民警取证时嫌疑人在场。电子手环亦有定位功能,可对嫌疑人在办案区的行动轨迹进行监督⑨。对符合离监探亲标准的罪犯进行专项危险性评估后为其戴上电子手环,允许罪犯在春节期间享受4天假期。配套措施包括:罪犯需接受离监纪律教育、签署书面保证,不能超出手环划定区域,每天上下午两次按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具保人也需签订具保书,并向监狱民警转发罪犯在家过年的照片或视频等⑩。对符合离监探亲标准的罪犯进行考核并为其佩戴电子手环,监狱民警可实时监控其所处的位置。配套措施包括:服刑人员需到住地所属的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每晚5时至8时向监狱方面汇报当天的行程等[11]。非羁押性强制措施2017大连市公安局2018陕西省安康市检察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在两个分局进行试点,为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带上电子手表状的电子手环,采取GPS+北斗+基站三重定位的方式记录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制定《大连市公安局应用电子手环监管系统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工作规则》,明确电子手环监管系统的工作机制、责任主体和职责等事项[3]。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首先进行了试点和探索,对几类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手环工作进行论证后,与公检法司联合下发《加强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佩戴电子手环的人员范围和工作程序。试点取得成效后,安康市政法委在全市进行了推广[12]。
从上表可知,电子手环在我国的运用虽尚处于探索、试错的阶段,适用的规模不大,但呈现出适用范围广泛,适用目的多样的特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适用情形:
第一,用于社区矫正。我国将电子环技术用于社区矫正的做法始于2012年,开始时间早,规模大,实践成效明显,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和控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同时,电子环技术在社区矫正中的推广力度较大,在上海、广东等地均由省级司法机关主导。从司法部政府网上发布的官方信息亦可以得知,除了上海、广东两个地区以外,电子环技术已经在河南、江西、广东等地的社区矫正中进行推广。
第二,用于离监探亲。我国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可以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但近年来这项制度始终处于停止运行的状态。2018年,司法部在调研的基础上,在春节前集中开展了一次罪犯离监探亲,约1300名罪犯获准离监[14]。在此背景之下,各地为确保罪犯离监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显神通地完善对离监罪犯的监督机制,电子环监控技术即为其中之一。从上海和北京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在离监探亲中运用电子环监控技术无疑是为了坚强对离监人员的管控力度,而且需要辅之以完善和严格的配套措施(如较为频繁地向属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来保证离监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用于侦查办案。这种做法的开始时间也相对较早,但主要作用和使用目的却和社区矫正中的电子环相距甚远。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和侦查效率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使用电子环的主要动因,它不仅能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在办案区的行踪,更能以标准化的方法规范民警的办案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在适用范围和推动力度方面,电子环在侦查中的运用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主导,推广力度和影响范围有限。
第四,用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这种探索的司法机关从实际需求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创造性地利用科技手段解决取保候审的执行流于形式、缺乏监督,监视居住的执行中警力消耗大、责任过重的问题。然而,电子环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适用的探索时间最短,案例不多,现有的案例都是以市级或其以下的司法机关主导,影响范围有限。
以审判与否为标准对电子环监控在我国司法程序中的运用进行划分可以发现,审后程序的电子环技术得到了更大力度的推动和认可,无论是在社区矫正还是在离监探亲中,这种技术的运用均得到了省级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操作规程也得到细化。相反,在审前阶段,即在侦查办案和强制措施的运用中,电子环技术的实践则大多由地市级或其以下的司法机关主导,虽然有的司法机关是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的试点,但试点时间短,一些存在的问题尚未完全暴露,因此不仅有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其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也需要完善。
然而,一味推广的做法并不可取。同域外存在的关于电子环监控侵犯人权、效果有限等争议不同,电子环技术在我国基本实现了“平稳落地”。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其在国内运用尚未引起过多的争议和关注,尽管有学者提出应当注意电子监控的限度问题[4],但由于社会关注度较低,话语权仍然掌握在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司法机关手中,目前社会舆论对于这种技术的评价尚呈现“拍手叫好”的状态。然而,电子环监控技术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不可忽视,因此,其在审前阶段运用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等仍有待充分讨论。
如前文所述,地方司法机关在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他们早已出于不同目的对电子环监控技术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探索,但在审前阶段的运用尚缺乏论证。因此笔者根据实践中的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状况,对于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运用电子环监控技术进行SWOT分析如下:
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运用并非空想,辽宁大连、陕西安康等地的公安机关也将该技术用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中,已有的实践经验无疑是电子环监控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进行运用的优势之一,此处不再赘述。除此之外,电子环监控技术不仅与取保候审措施具有功能和需求上的契合性,还能降低监视居住的人力成本。
1.电子环技术与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功能和需求的契合性。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的问题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是实际中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着重考虑的问题[5]。2008年,宋英辉教授对Z省Y市的取保候审情况进行调研之后就指出,被取保候审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执行机关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履行义务的情况难以监督[6]。实践证明,10年时间并未使这种情况得到改善。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都忽视了对于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监督,基层公安机关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仍然深受警力不足的影响,多数民警在被问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谁来管?”的问题时,往往回答“没人管”。
同时,司法机关能否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具有偶然性。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轻微违反义务的情况(如离开指定市、县,进入特定场所等)往往很难发现,对于严重违反义务情况(脱保,彻底失去联系)的发现则取决于承办案件的民警、检察官、法官是否与其主动联系。也就是说,在多数案件中,办案人员由于办理案件的需要会成为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脱保的主体,而法律规定的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居住地民警”反而很少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已经脱保。另一方面,案件可能通过取保候审消化,监管名存实亡。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出现功能异化的问题,取保候审实际发挥的功能与消化案件相关[7],当取保候审被用于消化案件之时,即意味着案件不需要进行继续侦破,办案人员一般也不会再与被取保候审人进行联系。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义务,自然也不会再去监管。
取保候审的执行流于形式、监管名存实亡的问题不仅对强制措施制度的权威性造成影响,也对一些案件的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威胁,可谓亟待解决。取保候审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要求为不离开指定的地区,而从我国对电子环监控技术的推广过程可以看出,定位和报警是这种技术在我国进行运用的最基本的功能。因此,电子环技术与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功能和需求的契合性,从理论上来说,在取保候审中适用电子环监控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情况难以被发现、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
2.能降低监视居住的人力成本,解放更多警力。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监视居住的执行并未按照立法定位的常态运行,而是出现“虚无化”和“羁押化”两种极端[8]。执行成本过于高昂是造成这种操作不当的重要原因。
当前,警察的职业风险明显大于其他职业,且民警对自身职业风险都有较高的感知度[9]。以监视居住的“羁押化”为例:一方面,地方公安机关的决策层为了尽可能规避被监视居住人脱管的风险,设置了严密的监管体系,造成高昂的警力成本。如,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某市公安机关规定,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必须由两个民警和一个辅警同时进行,为了保证民警的休息和被监视居住人的安全,实行“两班倒”的轮班制度。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被监视居住人,至少要消耗6个警力。除了警察人力的消耗之外,不少地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是采取租住宾馆的方式,如此,租住宾馆的费用加上执行民警、被监视居住人一天的餐费,为一个人执行一天监视居住的费用超过200元。在编制有限、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这样的执行成本是基层所不能承受的,但对关系“身家性命”和政治前途的风险[15]的规避又使得花费高昂的警力成本成为地方决策层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具体执行监视居住的民警对职业风险感知度更高,他们为了规避被监视居住人脱管的风险,倾向于在这种严密的监管体系之下进行了尽可能严格的监管甚至是违法的操作,造成了潜在的违法成本。实践中,有的执行民警为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逃脱或避免被监视对象对自己造成伤害,不惜违反规定用手铐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将其“铐在床头”,或以提讯为由在夜间将其带回办案区。当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法制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再提前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如何回答相关问题以应付检查,做足“表面功夫”。
对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决策层和执行监视居住的民警来说,将监视居住“羁押化”,不惜警力成本和潜在的违法成本落实这项制度,实际上是尽可能地规避职业风险,是其最理性和现实的选择。因此,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增加民警人数[16],在民警的安全感和组织归属感不强的情况下一味强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做法,并不能触碰到问题实质。在警力不足、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向科技要警力”才是需要着重考虑的方面。而从我国对于电子环监控技术在监视居住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提供延伸。一方面,为了保证安全、规避职业风险而设置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可以由全天候定位系统实现;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潜在违法行为(如用长时间用手铐固定被监视居住人等行为)也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
1.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适用电子环监控技术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为了增强监视居住的可操作性,弥补以往“直接、连续、主动”的监控方式的弊端[17],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第76条,引入了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为电子环监控技术在监视居住中的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证明,该规定鼓励了司法机关的实践探索,为科技发展服务司法实践提供了空间。
同样,为了解决取保候审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在第69条新增了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禁止令,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等等。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使用的手段。因此,在没有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规程的情况下,该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立法所期待的作用,基层民警和检察人员对取保候审执行松散的现象也习以为常,取保候审制度执行松散的状况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如,笔者在调研的过程就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被访者认为被取保候审的人“所涉罪行太轻,在执行人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根本不需要管”。总之,现行《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表明取保候审可以如监视居住一样使用电子监控的手段,在电子环监控技术的性质、效果、成本等问题仍然具有争议性的情况下,在取保候审中进行适用并不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
2.电子环监控技术的有效性尚无可靠证据支撑。如前文所述,在当前我国运用电子环监控技术的实践中,话语权仍然由推动试点项目的官方掌握,加之我国运用电子环技术的起步晚,一些随着实践的推进才会出现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深入讨论,电子环监控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有效性问题即为其中之一。直至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关于“电子环监控技术能有效防止被监视人逃脱”的说法都是基于经验和逻辑的推测,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这种技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降低被监视人逃脱的风险。即使在美国,被监视者通过破坏、篡改设备的方法逃离的案例也层出不穷[10],虽然少数学者对审前监控的有效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研究由于样本总量过小、缺乏对数据的控制等原因,并没有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11]。
尽管没有确切可靠的证据来证明电子监控技术在防止被监控者逃跑的效果,但科技的发展使得小心谨慎的法官和立法者相信,GPS定位技术能够达到他们想要的效果[12]。然而,科技并非万能,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对逃跑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之后做出逃跑的决定,电子环监控技术就不能绝对地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发生。因此,电子环监控技术绝不是一劳永逸的良药,其作为辅助工具的本质不会因民众过分的期待而有所改变,其有限的作用也不会因媒体的渲染而有所增加,我们对其有效性的认识应当持客观而审慎的态度。
1.科技的进步提供技术支撑。在电子环技术的发源地美国,审前程序中的电子环主要使用了GPS装置(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units)或射频装置(Radio frequency units)实现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位监控。射频装置主要用于被限制在室内活动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种技术中,佩戴者24小时佩戴的电子脚环或电子手环实际是一个具有防破坏功能的射频信号发射器,其发射的射频信号能被安放于佩戴者家中的信号接收器接收,因此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能监测到佩戴者是否进入或离开他的家。GPS装置用于活动范围更大的人,嫌疑人或被告佩戴的电子环实际是一个跟踪装置,监控中心不仅每天都会形成佩戴者的行踪报告,还会对诸如破坏设备、回家过早或过晚等关键事件(key events)进行监测[18]。
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运用电子环的实践中也使用了不同定位系统。如:上海市在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实时定位的项目中主要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北京警方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流程管控而在办案区使用的手环依靠GPS实现定位,而大连市公安局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带上的电子手环则采取了“GPS+北斗+基站”三重定位的方式[19]。可见,精准的定位已经不是难题,我国自主建设、独立运行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也早已免费向亚太地区提供公开服务,定位精度优于10米,测速精度优于0.2米/秒,授时精度优于50纳秒[20]。对于以定位功能为主的电子环监控技术来说,科技发展的福利已经非常丰厚。
2.相关政策的支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报告中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近年来,中央司法机关也高度重视信息化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进行智慧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共享发展,努力打破信息孤岛;公安部也继续推动科技强警战略,坚持“向科技要警力”……在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治理智能化无疑意味着要转变传统的治理思维,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发展的福利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利用高科技打造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关也纷纷加快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创新实践,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在线庭审、人脸识别追逃等实践均得到大力支持并取得良好效果。电子环监控技术作为一种具有较强技术性且未被普及的技术,不仅是一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实践,也是一项具有“高科技”“信息化”特征的创新,在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运用推广中无疑可以享受到良好的政策福利。
1.可能会引发关于人权和自由的争议。近代以来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深受人权与自由思想的影响,人权思想强调“控制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使之合理化”[13],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则认为自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14],因而,限制羁押的使用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态度。在此种背景之下,主要作用为监视行踪、记录轨迹的电子环监控技术在域外一些国家的运用过程中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15]。如,国外就有观点认为,科技增加了政府监视更多公民的风险,而且惩罚一个被推定为无罪的人是违反道德(ethical)和逻辑(logical)的[16]。
如前文所述,目前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基本实现“平稳落地”,但这种无争议状态的背景是,该技术在我国的使用规模不大,尚未被更多人所认识。刑事诉讼法可谓国家的“应用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降低逮捕率、保障人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还对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也始终关注权力和权力的互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统一[17],在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被追诉人权力的保障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电子环监控技术是为了加强监管而存在,其本是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且可能在适用过程中对适用对象的隐私权、正常生活构成威胁,因此也可能引发关于“技术迷信”、“侵犯人权”质疑。
2.可能会在财政上面临阻力。不少学者在考察域外适用电子环技术的经验时,都提到电子环技术的成本相对于监禁(或羁押)更为低廉的问题,美国联邦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中也表示,相比审前羁押每天需要花费纳税人87美元而言,定位监控技术只需花费4美元[20]。值得注意的是,域外不少地方进行的电子监控试验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监所拥挤及其所带来的财政压力,因此大多规定民众需要为电子环的适用承担一部分费用。如在2011年,就有研究者表明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参与“电子监控项目”的人需要每天付十二至十四美元,不仅如此,还需要另付十美元用于尿检[18]。显然,让当事人负担费用的做法并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社会认知,也有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念。
2014年之后司法改革将司法“去地方化”作为重头戏,实现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但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仍未改变。因此,一项创新项目推行与否还与地方的财政总量、管理思路息息相关。在当前电子环监控技术的实践效果还没有具体数字支撑,推行项目所需的经费与其带来的效果之间是否能达到“收支平衡”尚无定数的情况下,决策层是否会顶着经费普遍紧张的压力选择进行创新实践的问题,亦成为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使用并推广电子环监控技术的挑战。
结合当前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我国运用的现状,该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进行应用推广的SWOT组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电子环监控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SWOT矩阵分析
从SWOT分析中可以看出,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运用电子环监控技术具有可遇不可求的政策支持及科技发展的机遇,在取保候审流于形式、监视居住成本过高的问题亟待解决的情况下,发挥其功能优势在国内进行应用的是较为理性的选择。同时,科技并非万能,在应用过程中也要清晰地认识到电子环监控技术在有效性、经济性方面尚无定论以及我国法律中基础薄弱的现状,更要重视其可能引发的关于人权和自由的争议以及财政压力。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理念和目标的问题无疑会对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解决目标定位的问题即明确制度设计的初衷,从源头上防止操作不当对人权和自由的侵犯。一方面,“加强对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是电子环监控技术得以诞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应当成为该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应用的目标定位之一。当前,基于熟人社会而设计的“人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需要,电子环监控技术作为一种符合现代性社会的创新实践势在必行。另一方面,电子环监控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和“流程管控”之目的也应当被明确。电子环监控技术不仅具有加强对被监管人的监管力度的作用,也能对执法人员非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强化执行机关的流程管理。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中,浙江、北京等地的公安机关早已将该技术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规范民警办案流程,推进办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值得借鉴。
电子环监控技术的应用并非一劳永逸,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是该项措施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当前亟需完善的配套措施即为风险评估机制,使用设备前的风险评估和适用过程中的评估缺一不可。
第一,应在使用电子环监控设备前对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风险评估。该阶段的风险评估根据强制措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来说,社会危险性不大是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主要原因,因此只需对其进行脱管风险评估;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来说,由于其已经符合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危险性风险评估和脱管风险评估。
第二,针对不同的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被监管的个体在社会危险性、脱逃可能性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差异,因此相应的监管方式应当根据监管力度设置呈阶梯状分布,而非“一刀切”。根据风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力度的监管方式,既能保证监管的可靠性,也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如,对于评估结果为社会危险性风险较大或脱管风险较大的评估对象,可以选择电子监控与传统“人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既能防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能增加监管的安全性;对于没有脱管风险或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对象,则可以减少使用电子环的时间。
第三,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解除机制。建立对被监管人的定期评估不仅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能防止执行人员对本职工作的懈怠,避免监管工作形式化、“报表化”的出现。同时,被监管人的定期评估结果也是执行人员了解其心理状态、监管状况的重要参考,当脱管风险极其微弱时,就可以解除电子监控的措施,代之以传统的定期报告制度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电子环设备的防破坏功能、防篡改功能、电池蓄电量、报警的及时性、定位的精确度以及信息储存量等技术性因素,也能对监管作用的发挥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对于电子环设备本身的研发还需紧跟科技发展的趋势,开发、设计更符合实际需要的设备。同时,还需在实践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设备在技术上的漏洞和不足,定期修检、不断更新,提高被监管人破坏设备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因设备漏洞而脱管的可能。
不可忽略的是,虽然目前电子环监控技术在国内的应用并没有技术性的难题,不少公司也能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但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涉密性质,一些数据甚至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在考虑设备功能是否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之时,还应考虑设备与定位系统的安全性,不宜一味选择性能更好但由国外企业控股的设备或系统,而应选择更加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系统和厂家。如,众所周知的GPS系统就隶属于美国国防部,出于国家安全和保密性的需要,在我国司法系统中的使用还应当持审慎的态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在适用电子环的过程中都制定了详尽的“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重视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但各地的创新实践可谓“各显神通”,操作规程有详有略,质量参差不齐。与此同时,也有的地方并没有制定有关细则或实施办法,推行方式主要靠“领导决策”,电子环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如昙花一现。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环监控技术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一旦操作不当,很可能涉及到对隐私权等一些基本权利的侵犯,绝不是一种普通的科技应用。因此,关于电子环监控技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如何用”的问题,可以由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牵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提起程序、决定程序、执行单位的职责与权限、监督机关、解除方法等具体的操作流程进行系统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实现应用的规范化,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如前所言,尽管电子环监控技术具有诸多优势,面临诸多机遇,但由于这种技术在我国锋芒初露,其有效性尚无定论,能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现“成本-收益”的平衡亦无证据证明。然而,对于此二者的研究需要更大的样本才能保证结果的可靠性,虽然国外在审前程序中运用电子环的实践较早,也有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制度设计、国情民意等的诸多不同,其研究结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具有解释力,中国问题还需要自己的实际数据来支撑。因此,冒然用国外的数据来主张修法的做法并不可取,一味迷信技术进行推广的方式也不明智,电子环监控技术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解决司法资源的问题仍需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调研论证。
[注释]:
①本文所称的“电子环”是一种利用卫星定位、无线电讯传输等科技手段,实现信息采集、远程监控、报警等功能的不可脱卸的穿戴式环状电子设备,包括电子手环和电子脚环。
②本文所称的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③2015年3月12日,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法院在判决被告适用缓刑的同时,还提出“接受社区矫正,实施电子实时监管,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社区矫正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的要求。参见上海法院网,”徐汇法院刑庭首次宣告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电子实时监管”,http://sh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69493.shtml,浏览日期2018年9月1日。
提起霞浦,摄影圈里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随着当年霞浦的照片在国际摄影比赛上摘得大奖之后,摄影爱好者纷纷组团慕名而来,希望用相机拍出属于自己的大片。而此次我带着松下G9相机来到这里,希望可以用这台旗舰相机拍出与众不同的霞浦风情。
④司法部政府网文章:“上海市出台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制度”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6-02/14/content_7096962.htm?node=86527.访问时间2018年9月2日。
⑤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提出,参见Alexander Gerschenkron: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⑥徐汇报:《缓刑期啥表现,电子环知道》..http://www.xuhuibao.com/html/2015-04/06/content_2_1.htm.访问时间2018年9月10日。
⑦司法部政府网:《广东今年底前实现县级社矫中心覆盖率100%》,网址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7-09/27/sqjz_8624.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3日。
⑧嘉兴政府网:《把执法办案工作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延伸秀洲公安全方位打造“执法综合体》.http://www.ji⁃axing.gov.cn/sgaj/gzdt_5486/qtywxx_5490/201510/t20151013_540736.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3日。
⑨参见新华网:《北京警方推广“一站式”办案嫌疑人戴智能手环》.http://www.xinhuanet.com/legal/ttgg/2016-05/23/c_129006033.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3日。
[11]司法部政府网:《离监探亲|服刑人员回家过年,离监期间如何管理?上海监狱这样说...》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2/12/jygl_15045.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4日。
[12]在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手环进行监督的推广过程中,安康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的工作方案》,并收到了市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转发了该方案以推动此项创新工作。
[13]马鞍山政府网:《我市公安首用电子监控方式监视居住》.http://www.mas.gov.cn/4697378/8673133.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4日。
[14]司法部政府网:《司法部部署在全国监狱系统启动离监探亲全国1300名左右罪犯春节期间将回家过年》.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2/12/bnyw_15040.html访问日期2018年9月4日。
[15] 2015年,广东省肇庆市某派出所所长因被监视居住人脱管,被判决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此事在民警中引发讨论,不少在民警中具有影响力的网络自媒体人甚至呼吁基层派出所“坚决不办监视居住”。在不少学校、用人单位需要政治审查的社会制度之下,这种职业风险的影响力不仅仅在民警个人的职业发展上,其家庭生活,如子女的入学、择业等同样会受到不良影响。
[16]需要注意的是,警力的增强绝非单纯的民警人数的增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的增强,单位时间工作效率的增加也是警力增强的重要方面。
[17]基于间接监控、被动监控的难以实现,间断性监控的力度薄弱,我国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监控都是以直接、连续、主动的方式进行。参见杨旺年:《关于监视居住几个问题的探讨》,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陈光中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135页。
[18]美国联邦法院官网,Pretrial service agency,网址:http://www.miept.uscourts.gov/index.cfm?pagefunction=serLocationMoni⁃tor。访问时间2018年9月5日。
[19]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官网,网址:http://www.beidou.gov.cn/xt/xtjs/。访问时间2018年9月5日。
[20]美国联邦法院官网.federal location monitoring.http://www.uscourts.gov/services-forms/probation-and-pretrial-services/su⁃pervision/federal-location-monitoring.访问时间: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