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之现状、问题及建议

2018-12-15 22:59贾连宇
财经界·下旬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发展现状商业银行存在问题

贾连宇

摘 要:中小型企业在发展期间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融资难。随着经济转型时期的到来,利用投贷联动模式可以显著改善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本文主要是探讨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之现状、问题及建议,希望能够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商业银行 投贷联动模式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为了全面处理和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则需要全面践行投贷联动模式。在2016年,我国将投贷联动模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全面提升商业股权投资助力中小型企业融资,并且在部分地区开展投贷联动模式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实施经验,逐渐扩大应用范围,全面处理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投贷联动模式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主要包括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和外部投贷联动模式。其中,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由于银行内部直接参与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主要是包括持牌模式,“银行+通道模式”以及“银行+子公司”模式。其中持牌模式当中还包含风险缓释,资金隔离以及机构隔离等。

外部投贷联动模式按照“外部机构+银行”模式,银行应用债权投资优势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由银行提供债权投资资金,外部机构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建立投贷联动模式。该类外部结构主要包括基金会,券商以及信托机构等。按照不同合作机构可以分为“银行+通道”模式和“银行+PE/VC”模式。

二、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短期突破制度约束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能够看出,我国主要是实行金融分业管制,但是长期以来对于金融为混业管制还是分业管制存在较多争论,并且各方都有自己的理论依据,然而现阶段的金融分业发展模式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较为符合,从实行的投贷联动模式试点工作也能够看出。

(二)银行缺乏城市成熟的业务发展和风控机制

股权投资的发展思维在于信贷业务。因此对于银行来说,在实行股权投资时大多都是应用“小股大债”形式,该种形式主要是利用少量股权投资到资本金部分,并且以股东身份无偿转让股权,这样能够有效解决股权投资退出难问题。

高科技企业与银行业务风控机制以及发展机制在较短时间内无法融合,由于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特点。商业银行属于低收益低风险机构,按照融资人的增信渠道和资产规模,要求其完善财务报表,并且存在防御性风险偏好。当前银行并没有广泛应用选择权贷款模式,主要是由于我国风险管理模式不适用,缺乏复合型人才。

无法全面推广子公司模式投资:由于存在股权风险权重,因此对股权投资规模起到限制作用。如果在投贷联动期间纳入母公司合并子公司风险则需要根据1250%计算,即使这样也会占用合并之后银行的大量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型银行投贷联动难度。

通道类业务存在监管隐患。商业银行利用通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监管措施将会逐渐提升结构设计难度,不具有透明性,这样相应增加了监管难度。放大金融杠杆之后导致金融机构利益输送渠道为设计的产品计划。当发生风险问题之后将会涉及较多主体,出现责任不明朗情况。

三、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政策建议

(一)创新银行业务机制

第一,创新和完善信贷机制。科技技术企业大多数轻资产,因此无法提供银行有价值的抵押品。所以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多样化增信方式,有效结合企业抵押品和生命周期,可以将企业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并且设置贷款金额上限。第二,全面改进传统信贷理念,传统信贷理念注重抵押和资产,主要是为了利用增信方式,将违约的主体造成的损失进行最小化处理。随着日益发展的金融创新,应当将信贷理念逐渐转化为重现金流和轻资产方面。第三,开展多类型的投贷联动模式,这样能够显著弥补商业银行自身不足情况,并且按照自身实行机制建立多渠道投贷联动模式,比如可以应用绕道保险资产管理进行股权投资。

(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不管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需要全面掌控收益权和控制权,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程度。所以在投资期间需要建立风险隔离制度,首先需要隔离投资资金,其次隔离审查机制。

建立风险退出机制:需要在不同时期建立不同的风险退出机制。按照所处行业以及不同行业特点建立针对性地退出机制,全面确保银行利益。

(三)建立专业团队,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

由于投贷联动业务牵扯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因此需要组建专业性强的队伍,给予技术,行业以及市场系统性服务,有助于银行了解实际情况,对风险问题进行有效辨识,全面降低投资风险。

商业银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风险控制机制和体制导致内部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单一性。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判断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具有较高要求,为了全面适应该种发展机制,需要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降低商业银行投资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投贷联动模式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所以除了以上政策建议之外,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实行松绑机制,当前实行的《商业银行法》等制度,对投贷联动模式开展造成较大限制影响。其次,我国监管层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职责,政府部门也需要实行各项支持政策,从根本上促进投贷联动模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轶昕,贠菲菲.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理论分析与模式选择——基于解决科创型企業融资难问题的视角[J].管理现代化,2018,38(01):11-14.

[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河北支行课题组.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与实践——基于美英成功做法的经验借鉴[J].浙江金融,2017,22(05):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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