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企业避税盈余管理

2018-12-13 09:03张牧扬副教授李殊琦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流转税盈余税负

张牧扬(副教授),刘 烨,李殊琦(副教授)

一、引言

盈余管理一直是国内外公司财务管理研究的热点。作为盈余管理的两大主要操作方式,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在操纵方式、操纵风险及经济后果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许多研究从公司治理和纳税筹划的角度对企业盈余管理进行了研究,然而在税制改革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上,鲜有文献关注“营改增”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尤其是对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影响。本文基于“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及政策在各地区和各行业执行的差异性,研究了“营改增”对上市企业盈余管理水平和盈余管理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成为继1994年的税制改革、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项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重大举措。“营改增”为公司实施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新的契机,使其产生新的盈余管理动机——降低流转税税负,公司会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盈余操纵,特别是在“营改增”初期,公司倾向于采取最佳盈余管理方式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因此,本文拟深入探究“营改增”对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以及流转税税负变化不同的公司如何选择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本文选取房地产业、建筑业与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筛选,最终筛选出250家上市公司作为实证分析样本,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1]和Roychowdhury模型[2]计量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水平;再以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为因变量,控制公司的规模、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营改增”对盈余管理方式产生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一,“营改增”当年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提高;第二,流转税税负变化不同的公司会选择不同的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进而从整体上降低公司的流转税税负。

本文的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理论创新方面,目前有关“营改增”和盈余管理两个独立领域的研究成果已相对成熟,然而关于税制改革与盈余管理之间关系的文献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这其中也多是针对所得税改革与盈余管理的文献研究,鲜有文献研究“营改增”对盈余管理特别是对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影响。许多学者从监管[3][4][5]、市场择时[6][7][8]、产品市场竞争[9][10]等角度研究了盈余管理方式的决定因素,而就税收成本的影响作用研究不足。由此可见,本文丰富了关于“营改增”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成果。

实践价值方面,从公司的角度看,尽管盈余管理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公司实现粉饰经营业绩、纳税筹划等目标,但过度或方式不当的盈余管理不利于公司稳健成长。本文研究发现,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公司产生了新的盈余管理动机——降低流转税税负,而选择成本较低的盈余管理方式有助于实现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这为公司在“营改增”背景下如何有效降低流转税税负提供了思路,为其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政府监督的角度看,盈余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和不断增强的隐蔽性对政府监督的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提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才能有效抑制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实施“营改增”后,公司的避税盈余管理行为增加,因此从税收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加大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强度有助于遏制公司的避税盈余管理行为。

二、文献综述

增值税被认为是优于营业税的一种征税方式,既能缓解传统销售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又能防止企业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从而降低了征税过程中的管理成本[11][12]。如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80多个,征税的范围涵盖了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近几年,国内学者对于“营改增”对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分配与财政体制、公司流转税税负、财务决策和业绩等的影响进行了研究[13][14][15][16][17][18],但就“营改增”对企业盈余管理及方式选择的影响研究不足。

从对利润的影响看,当企业的利润存在不确定性时,所得税税制变化导致企业通过盈余管理对利润进行跨期转移与跨地区转移,从而降低了缴税成本。类似地,国内学者主要基于两税合并的背景,研究发现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越高,越倾向于调低利润[19]。从对投资效率的影响看,决策制定权与决策控制权分离度更低的公司更容易存在非效率投资,降低高盈余管理公司的决策制定权与决策控制权分离度会增加非效率投资[20]。

在“营改增”这种税制改革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上,目前的文献研究成果十分有限。Caroline、Paul[21]研究了英国小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态度,发现小企业关注的重点在于税负的合理性,小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也可以提高企业对纳税制度的认可度,这样有助于达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胡姣、彭卉[22]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建筑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从投资、筹资、资金运用与资金分配的角度阐述了“营改增”对建筑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表明,“营改增”后,加大原材料的采购、扩大固定资产的购进规模等成为公司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杨榛[23]则以修正的琼斯模型衡量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水平,比较了原增值税上市公司与涉及“营改增”的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实证分析后得出结论,增值税抵扣链条更为完整的公司,其盈余管理水平更高,因此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完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孟令训[24]则以“营改增”为背景,选取交通运输业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营改增”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行手段,交通运输业公司很可能出于纳税筹划的目的,通过大量购进可抵扣进项成本的固定资产等真实交易活动来降低流转税税负。

通过对文献的分析不难发现,在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司会产生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意图通过盈余管理行为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关于所得税改革背景下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成果已相对丰富,然而出于“营改增”时间年限较短,相关实证数据难以获得等原因,关于此次“营改增”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多数以理论分析为主,且并未深入探究“营改增”对盈余管理具体方式选择的影响。这表明,此次改革后上市公司的流转税税负面临着较大程度的改变。那么在“营改增”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有何变化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进而降低流转税税负,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营改增”最早于2012年试点于上海,并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进程及改革内容等详见表1。

(一)“营改增”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的流转额以及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本文主要讨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因此增值税、营业税与流转税附加税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表1 “营改增”进程及试点改革内容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率是3%或5%;“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然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假设“营改增”前后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发生变化,均为S,“营改增”前该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S×3%或者S×5%,“营改增”后该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S/(1+3%)]×3%。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能够发挥出降低公司流转税税负的作用。

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为了便于进行定量研究,本文做出以下假设:①“营改增”前后公司的含税营业收入不发生变化;②公司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③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设公司“营改增”前后的含税收入均为S,“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tv,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含税成本为C,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税成本为F。下面定量分析“营改增”前后公司流转税税负的变化。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BT=S×tb,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合计Others=S×tb×(7%+3%)。“营改增”前公司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为:

“营改增”后公司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等于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去购买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应交增值税VAT=S×tv1/(1+tv1)-C×tv2/(1+tv2)-F×tv2/(1+tv2),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合计Others=[S×tv1/(1+tv1)-C×tv2/(1+tv2)-F×tv2/(1+tv2)]×(7%+3%)。则“营改增”后公司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为:

由式(2)减去式(1)可以得到“营改增”后公司流转税税负的变化,见式(3),并用Δ GTT对(C+F)求偏导。

由式(4)可知,Δ GTT对(C+F)的偏导恒小于0。由此可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模,有利于降低流转税税负。通过上述定量分析可以看出,成本结构中的可抵扣项目越多,公司流转税税负下降的空间越大,这也为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共同构成了公司的总成本。由于不同成本项目的抵扣效应不同,公司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成本结构来降低税负。正如杜欢[25]的研究发现,“营改增”后如果公司提高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扩大在原材料上的投入,那么公司能取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税负。其次,因为“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公司往往会为了降低流转税税负而选择扩大投资规模,或者借此机会购进新的机器设备,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获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一方面,不同行业的公司由于生产方式、经营特点有所不同,营业成本的结构和规模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营改增”给不同行业带来的减税效果不同;另一方面,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差异较大,需求量也大有不同,对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折旧年限又比较久的企业而言,公司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了“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应大打折扣。因此,“营改增”政策是否起到了降低企业流转税税负的作用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二)“营改增”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

“营改增”对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产生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方面,从公司的经营活动来看,“营改增”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营业收入,这是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前公司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公司收取的价款为含税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转换成不含税收入后计缴增值税,“营改增”为公司的避税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公司的营业成本也会受到影响。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酬无法获得可抵扣进项税,而“营改增”后,若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公司可以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间接地降低了人工费用。同理,公司可以增加对原材料的投入,在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加产量来降低分摊到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此举可以使已销产品的结转成本有所减少,从而降低主营业务成本、提高利润,这些都可以成为合理的盈余管理手段。

在“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可能通过构造真实的交易活动而进行避税盈余管理。公司通过构造真实交易活动调节利润,将直接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与现金流量,并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未来业绩下滑。因此,公司管理层利用真实盈余管理手段以降低流转税税负,意味着经营风险的提高,公司应当在权衡盈余管理收益与成本之后再做出决策。据此,本文提出假设:

H1:在“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不一定会实施真实盈余管理行为。

在“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可能会采用应计项目进行负向盈余管理。这样做的原因在于:首先,“营改增”后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处理,那么在能够获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公司以推迟确认收入的形式进行负向应计盈余管理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帮助公司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其次,对收入成本类项目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随之下降,那么公司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减少,这种推迟缴纳所得税的做法可以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最后从风险成本的角度来看,这种向下的盈余管理行为不易引起审计和监管部门的过度关注,显著降低了公司面临的审计风险,无形中减少了公司的隐性成本。而真实盈余管理成本增加会导致应计盈余管理程度上升。由此可见,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具有强烈的动机利用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据此,本文提出假设:

H2:在“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倾向于选择应计项目进行负向盈余管理。

在“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其盈余管理行为不显著。首先,“营改增”当期公司的流转税税负上升,有可能是由于外购生产资料的途径等原因使得公司无法取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公司便无法通过增大原材料的投入来降低税负;抑或是由于公司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较长,无法通过扩大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等方式来降低税负。因此本文认为,在“营改增”当期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其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不显著。其次分析其应计盈余管理行为,相较于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应计盈余管理具有反转性,所以公司在实施应计盈余管理前,需要同时衡量当期与未来的收益和成本。“营改增”当期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对未来税负的预期不同,导致了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带来的收益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在衡量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后做出的应计盈余管理决策也会大有不同。因此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当期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不显著。据此,本文提出假设:

H3:在“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选择应计盈余管理或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行为不明显。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描述

本文选取涉及“营改增”的房地产业、建筑业与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其在“营改增”前一年与当年的盈余管理行为。其中房地产业、建筑业上市公司于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而交通运输业属于此次改革的试点行业,不同交通运输业公司实行“营改增”的时间不同,本文通过查找年报的方式记录其“营改增”时间,并对初选样本按照下列条件进行筛选:①剔除ST类公司;②剔除数据有缺失的样本;③对所有的样本在1%的水平上做了缩尾处理。经过筛选,最后得到250家公司样本数据,其中房地产业样本公司有117家、建筑业样本公司有69家、交通运输业样本公司有64家。样本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的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样本的流转税税负是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基础上手工计算而得。

现有文献对于流转税税负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基于现金流基础和应计制基础。由于公司在当年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可能是上一年应缴未缴纳,而当年实际负担的流转税也可能存在延期缴纳的现象,因此以现金流为基础并不能准确衡量“营改增”当年公司实际承担的流转税税负。

本文采用曹越、李晶[26]的流转税计算方法,该方法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步骤如下:①如果教育费附加费率是单一的,则直接用教育费附加金额除以3%;②如果教育费附加费率是多档的,则用地方教育费附加金额除以2%;③如果教育费附加费率、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都是多档的,则用城市维护建设税除以单一的税率;④如果教育费附加费率、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都是多档的,则以教育费附加为基础确认费率。经过上述计算后得到流转税总额,从中扣除消费税税额后,除以公司的营业收入,即可得到公司当年的流转税税负。这种以应计制为基础的方法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指标计算的准确性。经过计算,最终有145家样本公司流转税税负下降,有105家样本公司流转税税负上升,样本结构如表2所示。

(二)变量定义与实证模型

1.变量定义。本文主要的被解释变量包括应计盈余管理(DA)和真实盈余管理(RM)。夏立军[27]将多种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在我国市场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分行业估计的Jones模型[1]能够较好地衡量应计盈余管理程度。综合以往学者研究成果及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特点,本文选取修正Jones模型[1]并运用分年度分行业的回归方法,计算样本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详细计算方法如下:

表2 样本结构

其中:DAt代表公司第t年应计盈余管理的大小,DAt的绝对值代表应计盈余管理程度;At-1为第t-1年末公司的总资产;TAt表示公司第t年的总应计利润,由TAt=NIt-CFOt计算得到,NIt为公司第t年的净利润,CFOt为公司第t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NDAt为经过第t-1年末总资产调整后的第t年非操纵性应计利润,计算方式如下:

其中,Δ REVt表示第t年和第t-1年收入的差额,Δ RECt表示第t年与第t-1年应收账款的差额,

PPEt表示第t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是行业特征参数,参数的估计值根据下式回归得到:

Roychowdhury[2]研究认为真实盈余操纵主要分为生产操纵、销售操纵以及费用操纵三个方面。本文参照Roychowdhury[2]的研究方法,分别从异常生产成本、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异常酌量性费用三个方面衡量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三方面的异常值计算过程如下:

式(8)是对正常生产成本的估计,PRODt代表生产成本,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的变化量之和。在消除了资产规模对生产成本的影响之后,认为正常的生产成本水平是本年营业收入REVt、本年营业收入变化Δ REVt、上年营业收入变化Δ REVt-1的线性函数,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回归,残差项εt可代表当年的异常生产成本,即为AbPRODt。AbPRODt的值越大,代表公司利用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进行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

式(9)是对正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估计,CFOt为公司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值。在消除了资产规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之后,认为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水平是本年营业收入REVt、本年营业收入变化Δ REVt的线性函数,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回归,残差项εt可代表当年的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即为AbCFOt。AbCFOt的值越小,代表公司进行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

式(10)是对正常酌量性费用的估计,DISEXPt代表公司当年的酌量性费用,考虑到研发支出和广告费用数据无法获得,本文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和代表酌量性费用。在消除了资产规模对酌量性费用的影响之后,认为正常的酌量性费用水平是本年营业收入REVt的线性函数,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回归,残差项εt可代表当年的异常酌量性费用,即为AbDISEXPt。AbDISEXPt的值越小,代表公司利用减少酌量性费用的手段进行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越高。Cohen、Zarowin[6]发现,异常生产成本越高,异常经营活动现金流越低,异常酌量性费用越少,意味着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越高。本文借鉴其研究成果,用AbPRODt-AbCFOt-AbDISEXPt衡量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水平RM。若RM大于0,则意味着公司进行了正向的真实盈余管理,反之则为负向。

控制变量主要包括:Reform为“营改增”的年份虚拟变量,“营改增”当前取值为1,前一年取值为0。

SIZE是用于衡量公司规模的控制变量,计算方法为公司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学者研究发现,扩大公司规模,其盈余管理程度也会随之提高[28]。不过,由于大规模的公司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中小股东等各方更密切的关注,大规模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这会使大规模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受到限制。

ROA是用于衡量公司获利能力的控制变量,表示公司年末总资产收益率,由净利润除以总资产计算得到。相关文献研究发现,获利能力较强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也会相应提高[29]。不过,还有观点认为,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较低[30]。

H5是用于衡量公司股权集中度的控制变量,取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有文献指出,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控股股东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较强,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31]。

目前“功能性食品”课程教学内容以理论知识为主,课程内容学习较为枯燥,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根据相关企业要求,着重培养学生功能性食品的研发、加工等技术能力。为学生日后从事功能性食品行业研发、管理、销售等岗位夯实基础。

LEV是用于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控制变量,由公司的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计算得到。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弱,公司管理层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其盈余管理动机更强。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资产负债率高会引起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外部的监管使得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降低[32]。

Big4是外部监督的代理变量,年报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取值为1,由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取值为0。一般认为,“四大”可以对公司的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行为起到抑制作用[33]。

变量定义如表3所示。

表3 变量定义

2.实证模型。为了检验H1、H2及H3,即“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变化方向不同的上市公司,其盈余管理方式的不同,本文构建模型(11)和(12):

本文将样本分为改革当年流转税税负上升与下降的两组,分别用税制改革的虚拟变量与DA、RM作回归,探究“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的变化对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影响。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为了探究“营改增”与公司盈余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将全体样本分为流转税税负上升与流转税税负下降两组,其中流转税税负上升的样本共有105家、税负下降的样本共有145家。

表4给出了流转税税负下降和上升的两组样本的描述性统计。表4显示,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在“营改增”前一年应计盈余管理DA的均值是0.035,中值是0.000,在“营改增”当年的平均值是-0.036,中值是-0.024,说明大部分税负下降的公司在“营改增”当年采用应计盈余管理手段调低了利润。真实盈余管理RM在“营改增”前一年的均值是0.025,中值是-0.015,在“营改增”当年的平均值是0.000,中值是-0.010,说明税负下降的公司在“营改增”当年的正向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与负向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大致相当。

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在“营改增”前一年应计盈余管理DA的平均值是0.003,中值是0.015,在“营改增”当年的平均值为-0.041,中值为-0.026,这说明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在“营改增”当年存在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且负向程度大于正向,整体上倾向于调低利润。真实盈余管理RM在“营改增”前一年的平均数是-0.038,中值是-0.021,在“营改增”当年的平均数是-0.009,中值是-0.005,这代表“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整体上倾向于利用真实盈余管理行为调低利润。

在控制变量方面,其平均值与中值大致相等,表明这些控制变量的分布较为平均。“营改增”当年与“营改增”前一年相比,SIZE、ROA、LEV及H5的平均值基本未发生变化,表明“营改增”的实行对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股权集中度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不显著。

表4 描述性统计

为了验证“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不同的公司其盈余管理方式的差别,本文对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分别进行均值t检验。表5比较了“营改增”前一年与当年盈余管理的差异。真实盈余管理RM在“营改增”前一年的平均值大于0,而当年接近于0,但均值差异并未通过t检验,说明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并不明显。因此,差异性检验初步验证了H1和H2。

对于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而言,其在“营改增”前一年的应计盈余管理DA大于0,“营改增”当年小于0,但均值差异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表明其在“营改增”当年的负向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不明显。而无论在“营改增”的前一年还是当年,其真实盈余管理RM的均值均小于0,但均值差异并没有通过t检验。这说明对于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而言,“营改增”当年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不明显。因此,差异性检验初步验证了H3。

为了检验H1、H2与H3,本文以“营改增”当年上市公司流转税的税负变化方向为分组变量,对模型(11)和(12)进行多元线性回归。表6列出了修正后的多元回归统计结果。

表6中第(1)列结果显示,在应计盈余管理的回归模型下,对于税负下降的公司而言,“营改增”的年份虚拟变量Reform与应计盈余管理DA的回归系数是-0.060,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税负降低的公司通过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于“营改增”当年显著调低了利润;第(2)列结果显示,对于税负上升的公司而言,Reform与应计盈余管理DA的回归系数是-0.061,但在统计学上不具有显著性,说明税负上升的公司在“营改增”当年利用应计项目调低利润操纵盈余的行为不明显。原因可能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当能够获得足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公司可以通过推迟确认收入的形式来减轻流转税税负。相较于“营改增”当年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而言,税负下降的公司有更强的信心能够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获得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税负,因此税负下降的公司有更强烈的应计盈余管理动机来推迟确认收入以调低利润,目的是进一步减轻流转税税负。

表5 差异检验

表6 “营改增”与公司盈余管理方式回归结果

表6中第(3)列结果显示,在真实盈余管理的回归模型下,被解释变量为真实盈余管理RM时,无论是流转税税负上升的样本公司还是税负下降的样本公司,“营改增”的年份虚拟变量Reform回归系数都为正,但均不具有显著性。说明无论是税负上升的公司还是税负下降的公司,其在“营改增”当年为了避税而实施的正向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均不明显。原因可能在于,公司为了降低流转税税负,倾向于在“营改增”当年购进大量原材料扩大生产规模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这种方式使得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多的产品中,降低了产品的单位成本,也就通过真实活动调高了利润。但从长期看,这种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对公司的长期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表6的结果再次验证了前文的假设。

控制变量方面,公司的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与应计盈余管理DA、真实盈余管理RM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但在统计学上不显著。审计质量Big4与应计盈余管理DA、真实盈余管理RM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与预期一致,但回归结果不具有显著性,可能是受到样本规模的限制。

六、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又运用基本Jones模型[1]计算应计盈余管理大小DA;同时将真实盈余管理的三种具体方式AbPRODt、AbC⁃FOt、AbDISEXPt代入模型(12)中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对于税负下降的公司而言,“营改增”年份虚拟变量Reform与DA的回归系数仍显著为负;对于税负上升的公司而言,Reform与DA的回归系数是-0.065,但在统计学上不具有显著性。说明流转税税负降低的公司利用应计项目在“营改增”当年显著调低了利润,而税负上升的公司此行为不明显,与假设一致。在真实盈余管理的回归模型下,Reform与AbCFO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与AbPRODt、AbDISEXPt的回归系数都不显著。表明公司会通过销售操纵行为来调高利润,但由于公司的生产操纵与费用操纵行为不明显,所以从整体上看,无论税负上升还是税负下降的公司其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均不显著,与假设相符。

表7 稳健性检验

七、总结

本文以“营改增”为背景,研究了税制改革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流转税税负下降的公司选择应计项目降低盈余水平,但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不确定;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公司利用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行为不明显。由于增值税的税基仅能通过真实盈余管理来调整,本文的结论表明,“营改增”之后,企业并不会通过真实盈余管理进行避税,这验证了以往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增值税具有征收成本低、企业难以操纵的优势。“营改增”作为我国重大的税制改革,对宏观财政到微观企业行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的研究为“营改增”如何影响企业盈余管理和避税行为提供了新的证据。

“营改增”的目标一方面在于规范税收征管,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减税。本文的结论表明从微观企业的行为来看,税制改革确实规范了税收征管,减少了企业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对第二个政策目标的实际效果存在争议。在国税总局的报告中,“营改增”发挥了巨大的减税效应,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都反映“营改增”之后税负加重,实际原因是增值税存在上下游的牵制,征管更为严格,难以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盈余管理动机下降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营改增”导致税负下降,使得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内在动机减弱;二是增值税征管力度明显强于营业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成本上升。

因此,本文研究的政策意义在于,税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不同税种的特点以及纳税人对于税制调整的反应。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改增”减税效应的测算都是以纳税人行为不发生变化为前提的静态测算。这种测算方法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征管比营业税更为规范,以及税制调整之后纳税人基于其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调整了其纳税行为乃至经营行为。“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压缩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尽管静态测算下“营改增”存在减税效应,但不少企业的实际感受是税反而交得多了。

本文的研究表明:税制的实际设定需要同时考虑政策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以及企业针对税制变化产生了行为改变这一反馈效应。针对企业反映征管力度加大导致税收负担增加的情况,建议在2018年5月下调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根据“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征管情况和减税目标,进一步下调增值税税率,为企业切切实实地减税,增强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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