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之研究

2018-12-10 07:30杨雅媛
中国经贸 2018年22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政府问题

【摘 要】本文在研究中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为核心,明确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分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规避各类违纪行为,并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完善路径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效控制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进而抑制腐败行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政府采购制度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力的监督保障,现阶段,我国已经初步构建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再加上政府采购工作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使得很多参与者没有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采购,私用资金、回扣等现象较多。对此,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是当前我国相关政府机构较为紧迫的任务,而如何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仅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是各个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规范、操作流程、活动过程等环节进行监督审核的制度体系,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构建全过程监督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监督包含3个层面,结构分布如下表所示,各个层面上都有对应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第一层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层为政府采购机构,第三层为供应商,其中第二层监督客户中的集中采集机构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是具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形成多元化监督结构,各项监督机制的制定也要以此为依据进行完善。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主体权利虚置

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监督主体权利虚置的问题,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人大监督缺失,政府采购主要使用财政资金,我国宪法中规定人大有权利对财政进行监督,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使得人大监督权利无法实行,造成人才监督的缺失;第二,行政监督缺失,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监察部门要对行政机关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人员进行监察,但没有对其他人员监察的权利,使得政府采购监督中形成局限性,财务部门、技术部门以及质检部门在采购监督中分工不明确,出现行政人员不作为的情况,降低监督效果;第三,社会监督缺失,政府采购宣传不到位,在采购法普力度不够,使得媒体与群众没有对政府采购形成较大的关注,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2.监督流程不完善

第一,法律层面上的政府采购监督范围过于狭窄,更多的监督条例集中在招标采购过程监督方面,整个过程的监督力度不足,招标前的采购行为没有列入到监督范围内,人员素质与合同履行情况监督不够,形成监督死角;第二,招投标程序缺失,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中标原则与投标担保的履行,采购立项过程中会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评标方法也没有和国际标准进行衔接,降低评标的有效性;第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缺失,现行的制度体系主要保证采购当事人的利益,供应商具有采购监督权,供应商可以对监督程序主体进行质疑,若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过程中无法保证供应商的根本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财政部门虽然已经设立单独的采购中心,但和采购部门联系紧密,无法保证供应商利益;二是尽管供应商可以质疑,但在规定中无法保证供应商商业机会。

3.采购人员素质较低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人员要求较高,采购人员除了要了解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国际贸易政策与规则,熟悉整个采购程序和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除了经济知识之外,要具备多方面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采购技巧,以解决采购中出現的问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参差不齐现象较为突出,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落实造成影响,再加上监督责任不明确,进而影响监督职权的发挥。

三、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

1.完善法律体系,形成硬性标准

针对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取消单独立法模式,选择综合型立法模式,强调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形成内部结构上下协调统一的法律系统,解决政府采购法典和采购监督之间的矛盾,这是构建法律体系需要重视的问题。对此,结合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立法要以综合型模式为主,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中的集中规定内容 ,还要制定《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办法》《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定与考核办法》等内容,细化采购法中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网络监督机制,及时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形成的新问题,形成硬性指标,引导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行。

2.优化救济机制,创新监督方式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要进一步优化救济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形成硬性监督手段,将一切违规行为扼杀在摇篮中。第一,构建以供应商为核心的监督流程,为供应商的质疑开辟新通道,保证供应商的商业机会,实行供应商补偿机制,进而保护供应商的根本利益。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利用道歉、终止合同、补偿损失、修正文件等方式,保护供应商根本利益。第二,构建听证制度,针对争议较大的重大事件,在监督主体裁决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可以依法陈述辩论,知道当事人看法、意见,在审议违法争议的过程中,举行听证会,监督主体要提前一周通知听证会日期、内容、地点,要求当事人按时到达,公开举行听证会,便于群众监督。

3.强化主体权利,做好外部监督

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要求采购部门定期汇报采购工作,并将采购文件、资金预算、采购计划、采购结果和举报电话发布到媒体上,强化政府采购的公开度与透明度。实行国库收付制,加设试点部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收支行为,解决预算编制滞后问题。监察机关要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协作,对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施监督,预防各种腐败现象,相关审计机关要对监督人员进行二次监督,明确责任,对行使财政监督职能人员的再监督的硬性规定,形成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达到财政监督的最佳效果。

4.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监督行为

政府采购工作较为负责,采购行为并不单纯是“购买”环节,而是集采购需求、风险预测、方式选择、资格审查、方案执行、合同履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为一体的采购体系,由于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素质较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建立从业人员选拔、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条文,保证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奉公守法,具有专业素养,制定采购人员的从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实行定期考核制,既要考察其专业水平,又要考察其道德状况,并实行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的内在动力,規范行使权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要完善法律体系,形成硬性标准,优化救济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主体权利,做好外部监督,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监督行为,达到财政监督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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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侯芳.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设计中的审计监督机制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2014.

作者简介:

杨雅媛(1989—),女,籍贯:天津北辰,民族:汉,学历:在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研究方向: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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