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在人类社会历经数次重大的工业革命之后,企业获得了空前发展,资本得到了有效积累。但同时由企业行为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开始触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自然资源被无限制地过度开发,生态恶化、环境污染和人权危机等大量社会现象涌现,这些对环境和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无不损害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安全。公共利益因企业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而遭到侵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不断激化。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来限制企业行为,强制规定企业不得以破坏公共利益为代价而获取利益。企业社会责任顺势以一种宏大的规模和气势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可以说,起源于道德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内涵已由单一的道德责任向多元化责任转变,道德约束已无法完全对其起到规范作用,部分企业社会责任被法律吸收,成为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所需要承担和履行的义务[1]。在伯利和多德关于公司管理者究竟是谁的受托人的论战中,这一概念被首次提出。之后,国内外理论界在此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2]。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与内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方及财务绩效的影响等方面。目前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处在吸收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对国内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发现,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对国外理论研究的整理和延伸,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财务和企业绩效的应用分析等方面。刘俊海[1]提出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卢代富[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补充修正。陈宏辉和贾生华[4]以及李伟阳和肖红军[5]分别从制度经济学和资源配置角度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等核心问题,为之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黄速建和余菁[6]以及李华檠等[7]探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而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开展。杨熠和沈洪涛[8]以及朱乃平等[9]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绩效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促进了企业绩效战略制定方面的研究。
综上所述,结合契约论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为数不多。因此,契约论下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一种可能合理的解释。
康芒斯[10]指出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其侧重于一般化交易的概念;威廉姆森则提出某种服务或物品从一种技术边界转移至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这一形式产生交易。对企业而言,企业内部存在这种交易形式的转移,企业外部市场也存在这种交易形式的转移。
契约,俗称合同或合约,在法学意义上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承诺。如罗马法中的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契约的界定则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相比法学上对契约的界定,经济学意义上的契约概念范围更广。张五常指出契约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某些承诺,是在交易过程中产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平乔维奇认为契约是一种人们用来寻找、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克莱因对契约的定义是一种设计装置,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降低在一个长期性商业关系中出现的敲竹杠风险或行为风险。因此,在经济学意义上,短期交易或长期交易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契约关系的具体表现,企业的交易活动反映的是企业的契约属性,这体现出企业从经济人假设转变为契约人假设的一种修正。由此可见,企业的交易形态不仅有内部契约性交易,而且有广泛的社会性契约交易。
1.企业的内部契约
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确切地说,生产要素的交易是一种资本和劳动的权威性的长期契约关系,进而将企业理解为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之后的学者继承了这种思想逻辑路径,对于企业理论,契约论成为主流的解释框架[11]。詹森和麦克林将企业的性质定义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哈特等对企业的性质进行了完善,提出企业是一组不完全契约;张五常则进一步指出企业不过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代替了产品市场的交易契约。
综合和梳理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尽管不同学派基于各自的理论立场对企业进行了有关的定义,但存在一个他们共同遵循的基本逻辑,即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契约所组成的一种联结组织,在这样的一个联合体中,其内部普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从契约论角度而言,企业内部是存在一定的契约和契约关系的。
2.企业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精神可谓源远流长。柏拉图[12]曾设想一种城邦成员间的想象协议,这是用社会契约思想来思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体现。将这种古老的社会契约思想运用于企业理论研究,应该说是始于科斯,其在代表作《企业的性质》里创造性地指出企业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之后鲍伊对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进行了简略描述;基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把企业看做是一系列有关社会规则的类似契约的协议。
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契约[13],企业被解释为一个由人力资本所有权者、物质资本所有权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与企业相关的契约所组成的集合。即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和土地等)投入者基于契约的形式耦合组成的,并按照相互间的协议或隐含规则实现各自的目的。企业的每一个活动过程都体现契约关系,企业与雇员之间拟定了这样一种契约:企业作为雇主雇用有技能及经验的人成为员工,相应地企业支付雇员劳动报酬的同时保障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在产品销售环节,企业与顾客之间拟定的契约是这样的:企业提供给顾客符合期望的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相应地顾客给付产品或服务的报酬。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了某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契约关系[14],与社会各种利益群体间有一系列自愿同意并相互受益的社会契约[13]。
总之,基于契约论视角,现代企业被视为是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契约所组成的一种市场性联结组织,并通过相互间的协议或隐含规则以实现各自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契约组合的企业,与社会间的契约并非一旦形成便不再发生变化,而是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契约当事人行为也会发生变化,从而致使契约当事人重复博弈形成新的契约条款。在初始既定情形下,企业与交易活动当事方通过谈判和协商形式达成一份关于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契约,用以约束和协调自身和交易活动当事方。但鉴于变化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为了在社会持续性地生存和发展,企业需要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其社会责任,以便满足变化了的社会期望和要求。于是,企业与交易活动当事方便会重新开始新一轮的谈判和协商活动,以达成一份新的关于权利、责任和利益并用以约束彼此的契约。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最频繁发生的行为活动是交易。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人性因素和交易环境因素的交互作用会导致市场失灵现象,使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发生困难,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科斯将交易费用视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德姆塞茨提出交易费用是所有权利交换的成本;诺思指出交易费用是规定和实施构成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马修斯认为交易费用可概括为发生在事前的、为了达成一项契约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发生在事后的监督并贯彻该项契约所支付的费用;张五常则将鲁滨逊经济中不可想象的一切费用归为交易费用,即所谓人与人打交道的成本。
交易费用理论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比作是经济学中的摩擦力的同时,还进一步解释了交易费用产生于交易因素和人的因素这两个层面,其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是交易费用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限理性是指交易活动参与人,一方面由于其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其智力资源稀缺、认识水平和计算能力十分有限,因而在追求效益极大化时受到限制约束,交易活动参与人不可能签订事无巨细的契约。即一方当事人(如雇员、社区和社会等)是有限理性的,故无法对将来的经济环境进行绝对理性的预测,也难以预测和证实所有未来情况,行为具有意图上追求理性、但在客观上仅能够有限地做到这一点的特征。这一概念最先由阿罗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之后西蒙[15]进一步指出人被认为在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做到这一点。可以说,交易活动参与人只能在有限度的理性下从事经济活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活动参与人为了寻求自我利益而采用欺诈手法等策略性行为。威廉姆森指出机会主义是用欺骗的手段寻求自利,尤其是与误导、曲解、使人模糊或制造混乱等故意行为有关。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活动参与人之间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会增加在交易过程中的监督费用。
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是指市场、环境和行为是不确定的。现实中市场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和复杂性,因而契约当事人无法完全预测未来事件。若交易活动参与人想要把未来不可预期性的变化考虑到契约中,那么拟定契约时将会产生一定的议价费用和成本。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活动中,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自利行为产生的机会主义,加之越来越细致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分工的影响,导致不同的交易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具有差异,处在相对优势地位者拥有更为充分和完全的信息,处在相对劣势地位者则拥有贫乏和不完全的信息。若此现象产生在交易完成前则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若发生在交易完成后则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16],信息非对称论首先由阿克劳夫提出。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使处于有利地位的信息拥有者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欺骗信息获取者订立契约。如果交易活动另一方想要掌握这些信息,则会耗费不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而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
概言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着交易活动。由于市场失灵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交易活动的发生,进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交易费用。
企业发生大量的对内、对外交易行为,交易行为通过契约得以实现。但从前期磋商、准备到缔结契约,再到契约的履行均会伴随交易费用的发生。尽管契约形式是多样性的,但无论拟定和履行什么形式的契约必然会耗费一定的交易费用,换言之,在契约的拟定和履行过程中,交易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是草拟契约,就契约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契约得以履行所付出的费用;另一方面是签订契约后维护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不适应费用、讨价还价费用、启动和运转费用以及保证费用[17]。
1.基于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草拟契约时产生谈判交易费用
在草拟契约时,由于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当事人就契约相关内容和契约条款进行谈判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由于有限理性,契约当事人不可能对契约内容面面俱到。此时交易费用体现在:未来事件细节模糊无法预料,或者即使能够预料,但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由于契约当事人对未来事件的性质会有不同的理解,进而采取不同应对策略和措施,因而参与双方要达成共识制定出合意契约的事前拟定费用相当高。换言之,为应对事前预料的偶然事件,契约当事人可能会在初始契约时协定应对偶然事件的预防对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这些会大大增加相应的交易费用。此外,若出现事前未完全预料到的偶然事件,则会导致交易双方重新进行缔约和谈判,这也增加了事后交易费用。
例如,在一次较复杂的商品交易中,其中交易一方还会采取商品检验和抽样调查等行为,显然这些行为都是需要支付交易费用的。在资本市场上,资本投资者在考虑相应的项目时会首先评估对方的盈利能力、调查其财产状况和询问资金用途等,以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上述发生在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表明,有限理性的交易参与人总是会想方设法取得更充分的信息,作为代价就是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
未来的市场、环境和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市场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交易一方会面临破产甚至倒闭、政府已颁布的法令发生更改等问题。考虑到契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有可能利用这些不确定性来违反已拟定的契约,为了预防这种问题的发生,契约当事人就会把各种情况都考虑在内,在事前就规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和应对策略,协定并明确在各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明显,上述情况会使契约的拟定更加费时费力,增加交易费用。
2.基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履约中产生维护和执行交易费用
签订契约后对协议的维护和执行会耗费一定的交易费用。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交易双方拥有不同的信息,一方相比另一方具备更多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在这种情境下,如果交易另一方想要掌握这些信息则会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而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此外,信息不对称问题还会诱发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会使契约当事人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去损害他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利,而这会导致交易费用的产生。
例如,企业生产行为导致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他人利益,还有发布虚假广告和偷税漏税等企业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监督费用的产生,从而增加交易费用。此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掌握信息的一方不会完全如实地披露所有信息,此时另一方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导致交易费用增加。
3.基于违约行为,拟定契约后产生监管交易费用
在拟定契约之后,整个交易只要还没有完成,契约当事人随时都会出现违约可能。因此,为了防止发生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契约当事人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检查契约的执行情况,不可掉以轻心。契约当事人采取防范措施等会引起费用增加,产生更多的交易费用。
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企业之间事前签订一笔买卖契约,约定在一定时间后交货。在这一过程中,过于谋求自身利益的企业可能就会利用交易对手的无知或轻信,在拟定契约时信誓旦旦,但在对方付款后却不信守承诺,没有按照契约上的内容和条款保质保量地提供物品或服务,这种违约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对方的利益。因此,考虑到这种情形,契约当事人就会加强监督和管理,预防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发生。很明显,检查契约的执行情况是需要支付交易费用的。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社会间通过谈判协商的形式,以期能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的利益和责任,进而试图达成一份合意的契约来约束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但由于存在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得企业在拟定和履行内部契约和社会契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交易费用的发生。换言之,无论是在交易前、交易中还是交易后,契约的拟定和履行是费时、费力、费钱的,是需要支付交易费用的。
企业社会责任越发受到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十分普遍,企业自由的任意化、绝对化行为会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使得其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越发尖锐和频繁。为了平衡企业与社会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也被随之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涉及到企业自身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其主要是指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具体内容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和保护弱者群体,等等,要求企业在创造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需兼顾与之相关的利益群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以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社会利益和环境保护也需要企业贡献一份力量,这种来自社会的期望也体现着当今企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当然,社会和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随之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所承担的内容也随之更新和变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变化的动态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否则就会失去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一个理性的参与者,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因此,探讨企业为何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分析和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十分重要和必要。目前理论界关于企业为何需要履行社会责任的争论还在继续,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等都曾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解释,但还是难以达成共识。契约论下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一种可能合理的解释。
在草拟契约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弥补契约参与人的有限理性,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减少契约双方就契约内容和条款进行谈判的费用,进而有效控制交易费用的发生。契约论下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一个契约网络,而交易行为则在这一契约网络中产生并进行。因此,从这一层面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承诺履行相应的契约内容和条款的有效体现。
虽然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其交易行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企业是置身于多重社会关系中的,因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是企业的唯一目的。即使企业把经济利益作为第一目的,但为了保证契约顺利履行和经济利益顺利实现,在同等条件下也会理性选择值得信赖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18]。如果交易双方缺乏信赖,交易行为就难以发生,或者为了保证其顺利实现就需要增加谈判或协商等交易费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则可以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感,有效减少为保证交易实现而发生的谈判或协商的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处于多重社会关系,其交易活动必然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因而企业必须考虑其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企业在交易活动中需要考虑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
例如,在与其他企业的契约中,企业若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平地对待供应商和竞争者,并按期付款和公平交易,保证契约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就能有效减少企业与其他企业就契约内容和条款进行谈判所需要的费用。又如,在与消费者的契约中,若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信守平等交易原则,不提供侵害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产品和服务,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信守承诺,则可增强彼此间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减少企业与消费者就契约内容和条款进行谈判所付出的交易费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保证交易行为顺利进行,有效减少为维护和执行契约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在交易活动中,行为主体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往往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企业的内部市场中,各个部门的利益是存在差异的,因而需要进行频繁的契约谈判活动,而此时在契约的谈判及履约过程中,契约双方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极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去损害他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利;加之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易关系错综复杂,无论拟定的契约内容和条款多么严密,企业在利益促使下也不会完全如实地披露所有信息,极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能考虑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就相当于对各利益相关者做出了可以信赖的承诺,进而让企业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能够相信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会顾及到各方利益。那么通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可增加契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任和安全感,减少监督费用,契约和交易行为就能顺利进行,交易费用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例如,在企业的内部契约中,企业若履行对雇员和管理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证雇员的人身安全、自由和尊严,积极解决各类歧视现象,向所有雇员开放一切有利的机会,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无论地位高低所有雇员在人格上一律平等。那么企业通过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又如,在与公众间的社会契约中,企业若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在生产中所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控制在公众所允许的水平之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19],持续形成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等。那么企业通过履行这些方面的社会责任,可以减少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大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为确保契约能够履行所支付的交易费用。
在履行契约之后,伴随企业交易活动结束后的效果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促进其形成一定的商誉,良好的商誉同样也会使交易费用发生变化。具体来看,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随着契约和交易行为的结束,社会公众便会对企业交易行为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产生显著的社会综合效应,使企业形成良好的商誉。商誉对交易活动和交易费用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前一个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商誉会直接影响下一个交易活动是否能够进行,或者直接影响下一个交易活动交易费用的多少[18]。
例如,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活动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提高社会和他人对企业的评价,形成企业的良好商誉,而良好的商誉将直接减少下个一交易活动的交易费用。但如果企业忽视了商誉,就有可能付出极高的交易费用,甚至更为严重的,会直接导致下一个交易无法进行。显然,良好的商誉可以有效促进交易活动的增加,减少相应的交易费用;反之,则会导致交易活动的减少,增加相应的交易费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和社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社会责任越发受到关注,其履行和承担问题业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一个理性的参与者,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有目的性的。契约论下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一种可能合理的解释。在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社会间存在大量的契约关系,企业在拟定和履行内部契约和社会契约的过程中,由于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易费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控制不确定性因素,弥补契约当事人的有限理性,有效减少交易费用。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能减少草拟契约时的谈判交易费用,减少履约中的维护和执行交易费用,以及形成商誉进而控制交易费用,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效率。沿着这样的路径,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有效地减少交易费用,进而提高企业自身和市场的经济效益。源于道德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内涵已由单一的道德责任向多元化责任转变,企业履行与之相关的社会责任,是具有其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