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公平正义观

2018-12-08 11:15徐利梅
戏剧之家 2018年28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实践马克思主义

徐利梅

【摘 要】公平正义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范畴,从古至今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体现出人类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学术界未停止过对公平正义进行的研究与考察,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域,向人们多方面、多层次地展示了公平正义的内涵。

【关键词】公平正义;实践;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1007-0125(2018)28-0227-02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文化环境下,正义代表公正,意为公正的道理。它与公道、公平、正当、正直等词语放在一起。在中国,“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儒效》:“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即不学习,缺乏正义感,只求财富兴隆,这是庸俗的人。在西方文化里,“正义”的词源出自拉丁语里的“justitia”一词,具有公平、正义、公正、正当这几种意思。原始社会中人们用来衡量事物的平等观就是正义产生的源泉,正义正式出现于有了私有财产之后的社会,属于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将公平正义视为最大的善,他认为每个人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妨碍别人的事情,就是公平正义,就是最大的善。“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即国家内的各个阶级各司其职、安守本分,且能自己愿意遵循自己的命运。因此,柏拉图认为,正义的本质既在于正义本身对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职能所进行的外部调节,还在于正义所要求的个人的内在精神状态和品质。这要求做到,每个人都能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到自己与生俱来的使命与职责,并且按照善的指引去做,这样才可能实现国家的善和正义。

二、抽象层面的公平正义

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公平正义的观念也会随之呈现出不同的内涵,因此我们说公平正义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中世纪时期,大多数的哲学家们都坚信是“超自然力量”賦予了世界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他们认为公平正义观念是抽象的、独立于人之外而存在的事物。当时的人们将公平正义视为本应当遵守的伦理准则和社会秩序。到了近代社会,近代资产阶级主张从人类社会的角度展开研究,来对公平正义观念进行考察,以分析和阐释公平正义的内涵。在探索过程中,近代资产阶级将公平正义和自由与平等等价值观念相关联,这实际上还是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出发。近代资产阶级的这种公平正义的探索过程仍是抽象的,他们将公平正义视为一种一成不变的、抽象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本质上属于一种意识,而不是来自于客观实践。因为这种抽象的公平正义观脱离了实践,是空洞而又荒诞的。

生态中心主义所坚持的“正义观”就是观念中的正义,它认为人是自然的一分子,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人与自然应和谐统一、共同发展。然而,这种正义观对人本身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实质上只考虑到了自然的需求,却忽视了人的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种观点违背了历史主义,是属于唯心主义的。因为生态中心主义将自然看作是形而上的、非具体的概念,而忽视了它具有社会历史性的事实,进而更看不到蕴含在生态正义问题之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种种由于利益纠葛而引发的冲突问题。实际上,生态中心主义强调的是自然的权益而非所有物种之间的正义。

与此相反,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认识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学者由社会现实中中的物质性生产与现实的人的角度出发,来对公平正义观念进行研究,而不是从抽象的人性角度。他们提出生态中心主义对公平正义概念的考察的基础就是错的,所以他们才会坚信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是公平正义观念,而不是公平正义背后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处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生产活动对于他们来说是“看不见”的。

三、实践层面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实践的,从实践出发,而不是从意识、主观想象出发,这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特征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区别开来,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1]。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工业革命时代的时期,彼时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日益加深,不正义现象时时发生。不同于抽象理解公平正义的哲学家,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是对以往的、旧的、抽象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超越。

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公平正义观属于意识形态,所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也是立足于社会实践的。[2]马克思在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进行批判时曾经讲过:“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3]马克思从社会物质性生产与现实的人出发,首先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认为他们的公平正义理念是抽象的,不符合社会生产实践的。马克思指出,个人不是居于幻想之中保持静止和孤立的个人,而是生活于现实世界的、可以被观察到的,处于一定发展过程的人,[4]因此在马克思看来,那种完全脱离现实社会生产实践的、纯粹感性存在物或者理性存在物,以及所谓完全游离于社会生产关系外而生存的人,是乌托邦式的假想,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的这样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言,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处于实践活动中的人是我们进行全部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并且在社会中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可以看到意识在其中发挥的能动作用。[5]

马克思指出人类的一切社会生活,实际上都是属于一种实践活动,那些因为暂时找不到解决之法就被归之为“神秘主义”的现象,其实均可以在人的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找到答案。[6]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将处于实践活动中的人,作为考虑公平正义问题的出发点。马克思认为社会性生产实践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不是作为实践产物的公平正义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7]。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不是正义这一价值观念,而是社会生产实践。“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8]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产生于物质性生产实践,实质上也是关于物质性生产实践的反映。因此,是物质性生产实践决定了公平正义的属性与演变。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首要观点就是实践的观点,而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也应该以实践为基础。因此,从实践这一角度出发来研究公平正义问题,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精神,实现了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参考文献: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73.

[2]刘海龙.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探析[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3.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6.

[7]《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44.

[8]《马克思和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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