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春生,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些年来的迅速发展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为有金融投资意向的民众或者结构进行金融方面的理财投资或者市场操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及网络的虚拟性较强等问题,为我国在互联网方金融方面的监管问题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本文笔者现描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然后根据这些现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提出了几点对策。以期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能力,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氛围。
2.1虚假操作和欺诈问题乱象丛生
互联网最显著的优点便是其广泛的开放性,正是这种开放性可以让使用者们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共享,但由此而来关于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上,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金融理财或者支付交易机构势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便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假问题与欺诈现象的乱象丛生。
2.2第三方支付平台各种风险问题突出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大热趋势,电子商务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各种金融支付方式的不断涌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之迅速发展。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从事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之间,通过第三方的参与与网上银行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网上购物的资金划拨提供一个有效的通道并且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在其中进行金融交易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2.2.1信用风险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首要挑战。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资格的审核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具体落实;其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预留的资金用途以及流向也缺乏实时有效的监控;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和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更是加大了信用风险。
2.2.2交易风险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另一重要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源于计算机内部风险: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因素,也可能来自外部因素:如黑客的攻击,软件病毒干扰笔其他因素。安全风险发生后,不仅导致基础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遭到攻击,导致用户资金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的话,更可能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对市场进行监管,是基于理性市场的一些悖论,对市场放任的基础是市场是理性的,但是理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包括: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每一个人的自利行为能够使每个人做出最为理性的决策,从而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这么做,从而实现了市场平衡,在平衡的条件下,价格能够充分反应市场信息;市场价格所含信息完整且准确,市场主体能够依据价格做出理性判断;市场中存在完整的退出机制,能够实现效率低下的企业的破产清算;市场主体企业会充分考虑用户的风险厌恶,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3.1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非理性。P2P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体现,但是细究就会发现,在参与者中是投资者对个人的信用贷款,但是个人信用贷款由于没有准确的评估机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个人投资者由于只看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忽略掉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造成非理性投资。
3.2市场中个人理性和市场理性的错位。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有时候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冲突的,例如现在很多第三方平台推出的货币型基金,其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可以随时赎回。但是投资者所投资的标底是货币型基金,在货币市场中头寸是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的,如果需要快速赎回,则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假如货币市场出现一定的波动,个人出于风险的考虑,则会选择快速赎回,但是在市场中看来,货币基金就会出现挤兑,则流动性就会出现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存在一定的悖论。
3.3我国市场对于风险定价机制的缺失。计划经济时代的确定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依然存在一定的影响,我国市场中投资者对于投资有着刚性承兑的需求,导致我国市场中很多的投资产品有隐形存款担保,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我国的风险定价机制是缺失的。
3.4互联网金融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在今天的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人数之众多,规模之大已经完全超出了预期。一旦出现问题,其清算退出将会带来重大问题。一段时间之内甚至会对金融基础设施带来影响,从而对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
3.5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金融市场的高危险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从当前来看,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很多没有风险意识,平台资金与用户资金没有实现有效隔离,完全依靠经营者道德进行约束存在很大危险,另外一方面资金去向的信用评级,投资者风险呈现能力的评级都存在缺失。
4.1政府机构方面
4.1.1建立有效的网络监控系统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些年大热的金融模式,吸引的不仅仅是普通群众与投资机构,同时也极大的引起了不法分子的注意,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直接涉及了用户的财产方面,更是引起了许多网络黑客的不断攻击,因此,最好能够建立一个能对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的网络监控系统并使其进行实时监控,它综合了网络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统计检测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当计算机被入侵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发现,从而使网络信息管理员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好防备工作与查杀清理工作。网络监控系统能够有效的在用户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是及时消除风险
4.1.2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领导和专业人员。按照不同任务进行分工以确立各自的职责,应有具体的负责人负责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确立安全管理的原则。
4.1.3重视网络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
加强计算机网络人员的培训,使网络人员熟练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正确的指挥和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4.1.4逐步完善相关层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现如今猖獗的黑客攻击与网络金融非法集资的行为,政府应逐步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进行非法互联网金融交易与集资的犯罪成本,维护网民正当权益,利用法律的威严性、震慑性肃清计算机网络环境。
4.2市场监管方面
4.2.1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是风险监管的第一步同时也是重要的一步。在行业内部,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到及时防范;在行业外部,监管机构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的发生。
4.2.2行为监管
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是金融监管所指向的对象,同时也是金融法的重要范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机构应着重加强对货币融通行为的监管。尤其应加大对存贷融通业务、信托融通业务、证券融通业务等高风险融通业务的监管力度。
4.2.3动态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不断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模式并不能完全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应实时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和发展,发现和识别其中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应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过程以及资金的流向做到实时监管,实现监管的完整性。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从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筛选出互联网金融中真正的优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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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分析与监管对策探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05):7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