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雅琴,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选择,产品质量也成了和我们每一个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事物。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品质有保障的商品,一个完备的、全面的商品质量监管体系成了市场经济必需的元素,各国都拥有自己的商品质量监管体系,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拥有比较优越的商品质量监管体系,那么这种优越性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介绍下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体系: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方式有:行政许可制、标准认证、监督检查等,对违反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厂商进行惩罚的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品质量监督体系,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0年作了重大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另外,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管的条文。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和政府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执法上我国也建立了相应的执法体系,以质监局为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为我国的商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我国对于商品质量监管的宣传也相当到位:例如我国中央电视台每年的3月十五日都会举办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晚会,宣传产品质量理念,动员全民参与到商品质量监督中来,每年的315晚会都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旧不容乐观:2011年,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通报系统(RAPEX)共通报中国产品846例,占全部通报的4 7.16%,因违反REACH法规而被通报案例为130例,占化学危险类型的38%【2】。我国的抽查数字也不令人乐观:据统计,从1985年第三季度到1995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平均合格率仅为72.94%; 1995年至2006年,抽样合格率总体提升不快,总体合格率在80%左右,和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发达国家98.4%的合格率、74.4%的优质品率相差较远【3】。
相比较于我国而言,美国的质量监管体系非常先进:美国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国会立法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职权,机构制定的法规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要求,机构内部还有详细的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工作程序,使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降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其公平、公正和一致性。此外,美国还制订了一系列的质量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认证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分类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激励制度【4】。
所以,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还有很多可以完善加强的地方,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努力:首先,理顺职能,建立统一高效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但是“分块监管,条块结合”的监管模式,使得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分散,削弱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使其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职能难以发挥。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远大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造成了生产源头的质量把关不到位的状况,以此,国家应该整合行政监督总局和质检总局的职能,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后,提高信息传递质量,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曝光,因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中央一级的监管机构需要履行信息搜集与传递的职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类似于电脑网络的信息公布平台,对违法行为进行全国性的监控和通报,以形成地方与地方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于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厂商)的信息交流的有效机制【7】,做到“无数次不同对象之间的交易都可以看作是一次性交易【8】”; 再然后,完善市场运行规则,把产品的监管放到市场运行的大环境下进行操作,形成类似于美国的将监管视为监管机构、厂商、消费者三方“互相结盟并讨价还价的过程”【9】,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强制召回模式,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10】;最后加大产品质量宣传理念,动员全社会参与到产品质量监管中来,打消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媒体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巨大作用,形成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合力,形成美国那种全社会对假冒伪劣产品“零容忍”的良好氛围。
本文中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中美的产品质量监管对比比较粗糙,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存在有待商榷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质量监管也将呈现出新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还需要我们全社会的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