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18-12-08 17:15
中国品牌 2018年12期
关键词:标称检疫局国家标准

〔2018年 第37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74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2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志华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荣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仁义大豆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上海农工商川沙超市有限公司川沙店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粤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咖喱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羽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秋林里道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秋林里道斯儿童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八、天津市津南区夏念标亿金超市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九、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人民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贵三宝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腐竹,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宝圣二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昆明市盘龙区杨志鹏农副土特产品店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二、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花园角市场小流店销售的来自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花园角市场小流店的鲜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天津市红桥区君蓉飞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红皮鸡蛋,氧氟沙星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德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德惠大市场的叶桔,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食品检验所。

十五、福州市鼓楼区余小燕水果店销售的桃子,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九棵树店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十七、南宁市厢竹大道14号厢竹海鲜城41、42号铺位(经营者:农艳)销售的血蚶(贝类),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八、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蛤,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九、广西南宁市人民西路67号水街市场一楼水产行B1001、B1002号摊位(经营者:封裕先)销售的花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十、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3号澳华农贸市场第6排3号摊位(经营者:蓝明红)销售的菠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十一、昆明市官渡区通渔海鲜经营部销售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十二、沈阳市臻鑫大家购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广东、贵州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广西、重庆、贵州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天津、广西、云南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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