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住房保障局,佳木斯 154000)
“棚户区”一词,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这类建筑也是政府当下亟须改造的重点。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棚户区改造难度大、数量多、任务重。棚户区内房屋普遍年限较长、破损较重、环境较差;寒冷的冬季需要燃煤取暖,且巷道狭窄,道路硬化度较低,晴天扬尘,雨天泥泞;部分房屋常年无人居住,社区、派出所没有登记,安全隐患令人担忧;与此同时,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捉襟见肘,学校、医疗、垃圾站、公交等市政设施寥寥无几。棚户区就如同城市美化中的一块疮疤、成长中的一个枷锁、建设中的一份桎梏,推动棚户区改造,便成为经济发展之本、改善城市之源、保障民生之根。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党中央、国务院登高望远、居安思危,勇于变革,敢于实践,采取政府主导、责任包保、行政支持、部门配合、优化服务、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等政策,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有关文件。仅2013-2017年,全国已累计改造棚户区1500多万套,使近1亿棚户区居民实现出棚进楼、住有所居,走进了鳞次栉比的楼房、住进了环境优美小区、享受了风清气爽的环境。
“欲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若想彻底清除棚户区这一切肤之痛和疥癣之疾,就必须开源挖潜、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地方政府应研究加快征拆、促开工、保竣工的对策,解决房屋征拆、规划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棚户区改造提出旗帜鲜明工作思路和革故鼎新的工作要求。为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百姓之需,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舆论宣传手段,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多元化的工作机制,制定启动早、工作实、计划细、责任清的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实施方案。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必须充分调研,利用逐户走访、集中听证、社居办会议以及信访箱了解群众的需求和疑虑,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保证他们的利益,做到不与民争利,把公平公开视为拆迁的工作生命线,坚决惩治项目建设、开发拆迁领域的腐败案件,进而让管理亲民、让权利利民、让政策惠民,真真切切的让棚改工程取得实效、获得成效、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资金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最大难题,地方政府应拓展融资渠道,全力以赴筹措建设资金,增加融资手段,盘活资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投入一部分。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储土地经营、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部分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净收益资金灵活用于棚户区改造等方式,解决一部分资金压力。
(二)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一部分。引进有实力的公司参与棚户区改造,解决一部分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国省政策支持一部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获得一部分棚户区改造资金。
(四)政策性融资一部分。积极申请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等国家和省级金融机构,争取其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棚户区改造融资一部分资金。
房屋征拆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最大难点,应多措并举,破解征拆难题,确保建设顺利。笔者窥见,下列几种征拆方式不仅会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和用户,也会映衬出当地党政领导的政治智慧、执政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意志:
(一)实施人性化征拆。遵循“政策激励,让利于民”的思路,落实国省政策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施专项推进,通过邀请住建部及其他先进地市征收工作专家到本地介绍先进经验等方式,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升一线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实施方案。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必须充分调研,利用逐户走访、集中听证、社居办会议以及信访箱了解群众的需求和疑虑,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保证他们的利益,做到不与民争利,把公平公开视为拆迁的工作生命线,坚决惩治项目建设、开发拆迁领域的腐败案件。
(四)加强舆论引导。实际上,绝大部分居民是拥护棚户区改造的,积极争取省、市政府支持,与各级报纸、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高度配合,争取头版头条宣传,明确舆论导向,营造宣传氛围,引导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拆迁。同时,积极引导少部分有抵触心理的居民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理性对待拆迁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把疏导工作做在前,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在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同时,应秉持棚户区改造建设一片、完善配套一片的原则,同步推进道路、水、电、热、气、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注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创建精品意识,提升棚改项目建设形象和品位,促进棚改项目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同时,地方政府应重视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等必备程序,明确主体责任、终身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争取每个项目都将开发单位、项目法人代表,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在工地醒目的位置向社会公示,尤其突出工程质量监理监管责任的落实。
“雄关漫道,其路修远”,各级政府应与人民一道共同担负起发展的重任,不忘初心、团结一心、勠力同心、万众一心,共筑城市城绿地净、天蓝水清的崭新篇章。
[1]《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3]《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 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 号.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