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志强,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近年来网络在全国范围的覆盖,使得金融市场也开始了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的人在互联网金融上投入了更多的注意力。在个月时间里,互联网金融快速的腾飞。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腾飞的时候,政府的监管职能没有做到实处,从而导致金融犯罪案件屡屡出现。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中扮演的监管角色应该发挥其作用,找到其监管的漏洞与不足之处,并不断的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建立一个高效实用的监管体系,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文章概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指出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考虑本国的国情,从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体系。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政府监管的不足,使得政府当好监督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以此来加快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进程,更加丰富金融行业的竞争机构,促进金融行业的繁荣。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起步阶段(2005年以前)。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仅仅利用互联网所贡献的技术支持,将一些银行经营的业务从柜台搬到网上操控,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第二是成形阶段(2005-2012年)。200 7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出现。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出现,明确规定了其业务范围,至此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快速的进入市场与成长。互联网金融进入了金融范畴的核心环节。第三部分是飞快腾飞过程(2012-2013年)。2013年互联网金融以超乎想象的速度成长起来,呈现出了 “互联网金融元年”的盛况。余额宝的投资模式打破了传统的货币基金市场,投资金额达到高峰。随后P 2P网贷平台广泛的被人们使用,其也快速发展起来。最主要的是金融市场上起头推出了众筹融资平台和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成长也吸引了当局的正视。第四阶段是移动互联网的成长(2014-至今)。当前,手机支付平台使用相当广泛,比如余额宝理财、支付宝付款、微信发送红包、手机团购美食酒店等等,移动互联网在此阶段也在快速的发展。
2015年7 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网络借贷(P2P)、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
由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其方便、快捷等优点普遍的被人们接受并加以利用,然而当前人们只看到了其好处,而并未充分的认识其存在的风险性,从而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
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并不全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也仅限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指导原则和条例,属于的是部门法规,中国并没有详细的相关监管法律,使得许多不法机构使用法律存在的漏洞进行交易。
当前,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几近为零。虽然前前后后也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但是仅限于在政府内部使用,并没有对公民进行公开,从而导致社会大众对政府监管的认识不足,有些公民甚至认为政府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除此之外,政府监管的透明度不高,往往致使风险防范不对称,人们难以准确的定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及时做出规避措施,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很落后,至今尚未确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管体系,这就导致政府也无从落实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府的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不到位,在加密技术、防盗技术、防病毒攻击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能缺乏,使得监管部门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恶意病毒等的侵害。此外,监管人员就业的人才稀缺,这些都导致各种不稳定因素的萌生,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朝好的方向更进一步。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进入标准较低,这就表示商家的约束力小,而其进入金融市场可能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政府监管不能由于其长处,而疏忽了对其实施监管。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应该更大程度地揭露其中发生的风险性事件,普及相关的诈骗手段及其危害,提高商家和投资者的安全意识,从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从国外成功的监管措施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重要程度,因此我国理应结合本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出违法行为所应遭到的责罚。政府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及责任义务,依照法律基础对网络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出路,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活动。在法律制度上,保障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事业进行合理的监管,保证互联网金融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更近一层,少走一些弯路。
首先,政府应该实施透明的监管系统,并且将政府内部所公示的互联网金融具体的监管办法和采取的规避风险的办法向社会公民进行披露,让大家都能清楚的了解政府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其次,政府应该按期向公民公开监管工作进程、取得的效果、不良现象等,提醒公民使用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危险性。最后,要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积极的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监管队伍中来,搭建互联网公众平台,针对监管中所出现的问题向公民进行调查,让其帮助提出合适的建议,结合公民的建议而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案,从而升高政府全部的效率,实现预期监管的效果。
由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较短,政府并未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而招致监管过程不清晰,较为混乱,效果不好。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务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能,从而保证其能够很好的履行其职能,保障各种决策顺利的执行。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要按时参加专业知识和素质的培训,加强他们的专业基础,并且规定培训效果达到良好以后才能开始工作。同时在工作中,不定期要求工作人员参与培训,规定具体的需要参加的培训学时,不断的晋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律意识、道德责任、认真工作的态度、为群众服务意识、正确操作技术的能力等,这样才能全面的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保证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使其在其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