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的监管研究
——“监管沙盒”的移植与本土化

2018-12-07 06:55:20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沙盒监管金融

1 引言

金融科技可以简单定义为“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新兴的互联网信息科技对传统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进行创新,从而创造出新的业务、应用或产品,进一步的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以不可遏制的速度旺盛生长,然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虽在表面上有几分相似,实际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金融科技的本质是利用科技提升金融服务,其倾向于金融服务的科技化与产业化,而互联网金融倾向于互联网化以及平台服务;其次,其发展环境也不同,美国的金融科技产生于次贷危机在此之前,美国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金融环境,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兴起于13年线上理财产品的繁荣,相对来说环境较差,相关法律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也促使了许多非法集资,卷款潜逃的行为的爆发。总而言之,金融科技的重点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的信息技术,强调的是其对于金融效率的提升和服务优化。

2 文献综述

国外的金融科技创新理论认为,金融科技侧重科技部分。国外关于 Fintech的理论认识是逐步递进的。首先是技术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进步对金融结构带来的影响。Mishkin(1999)认为,技术进步一方面可以很好的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问题,另一方面也由于不断涌现的新型服务活动和金融混业现象给监管提出了难题。然后是 Susanne Chishti等(2016)从产业组织的角度认为Fintech是一种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创新研发与服务的科技企业,它们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务,只负责技术的输出与运行。Arner,Buckley和 Barberis(2016)认为,一些国家大力支持Fintech发展,采取宽松政策是为了通过金融科技集群的新型产业组织拉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国内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则把重点放在了互联网金融部分。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把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到传统金融模式所无法企及的程度。赵鹞等(2016)认为引入社交网络的结构特征的个体风险不但无法被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散掉,其价格波动反而由于互联网规模扩大而加剧。朱太辉等(2016)则研究了 Fintech的潜在风险以及对应如何监管,认为虽然Fintech有着提高效率和风险分散的独家优势,但是它使传统金融风险更难发现,而操作与科技风险更突出。

3 我国Fintech的监管框架

3.1 我国监管部门分工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可以将我国相关企业分成以下三类:

3.1.1 互联网+金融(侧重于互联网技术)

1.互联网支付——人民银行

2.P2P网络借贷——银监会

3.股权众筹融资——证监会

3.1.2 金融+互联网(侧重于金融业务)

1.网络银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银监会

2.互联网基金销售——证监会

3.互联网保险——保监会

4.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的其他互联网业务——对应监管部门

3.1.3 其他

1.互联网金融涉及的电信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

2.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2 P2P监管模式

P2P作为我国的一个独特现象,在过去几年,由于硬件门槛低,而且市场需求旺盛又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增长势头犹如破竹,伴随着行业的井喷式增长,平台跑路以及坏账的情况频繁出现。综合跑路的P2P平台,大多数都具有时间段,利益具有诱惑性的特点,并且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而红岭创投的一亿坏账更是创下了P2P之最,将P2P的监管推上了一个风口浪尖。

2016年8月24日推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首先提出中央与地方协同的多维度监管模式,并且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必须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但是并不代表具有了金融牌照资格。最后,建立了以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以及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风险控制核心机制。随着监管的不断收紧,P2P的环境已和过去大为不同,短期利益目标转变成了长远发展,据统计,将近43%的平台被监管政策所筛选出去,虽然其监管趋好,但是P2P的成交量依然庞大并呈现上升趋势,监管仍然是个难题。

4 对我国的思考—“沙盒模式的移植与本土化”

4.1 监管沙盒的流程

监管沙盒的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步:第一步是筛选企业,针对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品的创新性以及产品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等条件进行筛选;第二步是筛选消费者,根据已经通过企业发布的创新产品与服务,选择相应的消费者参加测试并加入企业的消费者保护计划;第三步是允许企业向消费者退出创新产品以及服务进行测试,时间跨度一般为3-6个月;第四步是完善监管政策,对于通过测试的企业针对测试结果制定相关政策以防范金融风险。

4.2 移植与本土化的可行性

在去年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学术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出席并发布《互联网金融报告 2017》,该管理报告在监管理念中提出要设立“监管沙盒”,并且要“创新监管新机制,引入中国版‘监管沙盒’”。经分析,中国初步具备移植“监管沙盒”的条件。

4.2.1 中国式国情:金融改革要“摸石头过河”

近年来,区域的金融改革成为一种有效的改革方式,先在部分地区进行金融改革试点,然后通过总结推广,为全国的全面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这种独特的“金融改革试点”模式恰巧与希望引入的“监管沙盒”模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先试点后推广,因此,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4.2.2 监管的科技水平不断提升

目前,我国的相关监管系统与工具在不断研发中,监管科技水平也在不断上升。关于事前监管,我国研发了资本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信息系统,运用了大数据技术收集、分类、整理各种监管数据;关于事中监管,我国升级了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反洗钱档案监管系统,监管体系逐渐完善。并且“穿透式”监管理念也在贯彻执行,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为“监管沙盒”的引入奠定了良好基础。

4.2.3 打破了监管的二元选择——发展与稳定平衡

这种模式有效的解决了监管者的二元难题。因为监管沙盒好比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并附之于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有力保障的同时,沙盒内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条件下大胆的创新、操作,监管部门也可以实时监管,随时了解其中的动态,为之后制定相关的政策积累经验。“监管沙盒”模式实现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合作,使得两者共同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繁荣与稳定出力。

4.3 在中国的发展路径

4.3.1 建立“监管沙盒”,鼓励金融科技创新

根据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国情,可以由央行牵头会同三会等部门,共同出台“监管沙盒”制度,明确实行该制度是为了提高金融效率和提升消费者福利,避免监管套利。对于测试项目的豁免遵循现行金融监管规章。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放宽业务范围限制机构准入,鼓励持牌机构进入。

4.3.2 建立由简至繁的规则动态调整机制

“监管沙盒”制度建立以后,融入导向监管理念,规则设计参考从简到繁的顺序,先从目的、原则、申请条件及要求开始再逐渐完善人数限制、业务金额以及测试时间等细节,使得整个调整机制动态灵活从而跟上时代的发展。另外也可以借鉴英国的跟踪指导模式,针对不同的测试项目派专人沟通指导,帮助企业以及消费者对相关事项理解运用,并能够及时掌握测试的动态。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人才储备,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对于差异化的项目应该具体评判与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4.3.3 银行业先试先行,逐步拓宽主体范围

从中国来看,目前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银行业,虽然金融科技在证券、保险等其他行业也有着广阔的应用,但肯定的是银行业在机构资质、风控以及信息系统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做法,在银行业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完善推广至其他行业。

[1]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总说明及条文,2016。

[2]伍旭川,金融科技是未来主流趋势,2016年。

[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2016年。

[4]张斌,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反思与改进,南方金融,2017年第3期,37-45。

[5]张缘成,《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引入中国版“监管沙盒”,农村金融时报,2017年。

[6]胡滨和杨楷,监管沙盒的应用与启示,中国金融,2017年第2期,68-69。

[7]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Regulatory Sandbox,https://w ww.fca.org.uk/,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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