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位洲,王彬彬,刘 源
(1.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区域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广州 510521;2.趣分期(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3.沈阳工业大学 商贸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3)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村镇银行等民间金融组织像雨后春笋一样快速涌现。据统计,民间资本全国总计达到3.7万亿元。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补充了我国的金融体系,使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加有效率。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对现有正规金融体系形成有益补充,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导致“乱象丛生”,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违约事件大量发生,金融监管亟待加强。实际小,民间金融发展的历史由来已久,正规金融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无足值抵押是其服务中小企业和深入农村难以克服的障碍,客观存在的金融排斥迫使小微企业和农村农户寻求民间金融的支持,人缘、熟人关系和血缘等不足以完全解决风险问题,由于融资渠道有限,贷方处于垄断地位,可以索要远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为高利贷盛行提供了天然土壤。2013年,互联网金融开始崛起,信息新经济时代似乎已经到来,互联网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大数据和云计算辅以人工智能等技术,极大地降低了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大批催收公司纷纷成立,为解决债务违约问题提供了现实方案。然而,几年来,网贷平台大量出现跑路问题,监管真空和企业自身风险失控以及网络黑产业盛行等,均表明民间金融的监管任重道远。
首先,民间金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后,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组织发放贷款相比以前更加谨慎,对风险的管控更加严格,缩小了信用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的借款额度和还款期限。并且,我国的正规金融的贷款主要投向国有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与基础设施,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很难得到贷款。民间金融凭借方式灵活、手续便捷、交易成本低、放贷门槛低、不限定债务人使用用途等方面的优势,获得了中小企业的欢迎,满足中小企业因经济增长而产生的更大的资金需求。
其次,民间金融对农业发展起重要支持作用。虽然科学技术在不断地发展,但我国农业生产依然非常依赖气候、地理等因素,具有天生的脆弱性,农户在荒年或者丰产不丰收的时节非常需要资金周转。同时,农业的产业化进程也需求大量的资金。而农村恰好正规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户资金周转非常依赖非正规金融。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金融项目组调研显示,农户借贷行为的发生频率出乎意料的高,其中35.62%来自信用社,54.49%来自亲友邻里借款。
当前,民间金融发展存在三方面的问题:(1)经营不正规,缺乏制度保障,纠纷难解决。尤其是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的借贷,口头协议和简单欠条的形式很难保证债权人利益。民间金融机构专业性不足,投机活动多,高息揽储、盲目贷款成为通病,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2)采用违法手段解决问题。民间金融机构资本实力薄弱、经营范围狭窄、抗风险能力堪忧,时常为了追回债款(尤其是债务人无力偿还的高利贷)采取暴力手段,增大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3)存在监管盲区,诈骗频发。民间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愈发频繁,e租宝、大大集团等,每个案件都涉及上百亿的规模。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给予正常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地位,依法保障其应有权益。以非法集资为例,对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法律界限并不明确,对正常的资金链断裂和非法集资的区分也常常混淆,导致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量刑产生巨大差异。2012年1月18日的“吴英”案,社会各界和法学界对吴英适用死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广泛的批判与置疑。官方整治非法集资的文件数量和各类非法集资现象高企的“双高”现象,意味着现行监管“失灵”。这说明,粗暴打压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建设要清晰界定民间金融界限和范围,确定非法融资活动的认定标准。
2.完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对民间金融的监督应落到实处,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其职。明确设立由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央与地方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要做到权责分明,目标统一。其次,对于吸收储型金融机构和非吸储型民间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对待吸储型的金融机构,要实施更加审慎的监管政策。
3.完善民间借贷的准入规则和退出机制,并加强有关部门对准入和审批的监管,从源头上限制违法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民间金融本身区域性明显,除互联网金融外,少有进行全国范围的活动,因此规则制定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准入门槛不应相同。对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当鼓励民间金融组织机构的完善化;而内地欠发达地区,准入条件应有所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定可以从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出资人权责等方面全面考虑。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包括破产清偿、并购收购等等。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合理竞争,带动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提升。
4.规范信息中介。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备案及备案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网贷平台”严守“信息中介”角色,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或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此外,还规定了其他十三类禁止性行为的负面清单,已经有了很好的效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民间金融既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也促进了改革开放的深入,从“地下”走到“地上”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它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小微企业和农业发展离不开它;另一方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累积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提出了挑战。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在服务供给、金融支持与规范整顿之间找寻平衡,既要去除“害群之马”,又要让具有创新精神的民间金融微观主体能够生存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1]谢水园,邱丽萍.金融监管视角下的商业银行转型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1):43-44.
[2]谢水园,邱丽萍.论我国金融集团的并表监管[J].中国市场,2016,(50):198-199.
[3]丁建臣,刘源.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4):15-17.
[4]刘源,邱丽萍.人民币加入SDR对我国外汇市场有效性的影响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7,(3):81-84.
[5]刘源,邱丽萍,刘涛.ARCH簇模型在股市风险价值测度中的应用[J].特区经济,2017,(1):63-65.
[6]刘源,邱丽萍.中外金融集团并表监管的差异性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11):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