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秋捷 王巍
摘 要:本文研究了洋山港警戒区水域船舶追越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分析警戒区内过境船舶航速分布情况,从追越船和被追越船航速差着手,提出完善“警戒区内船舶禁止追越他船”的方案,并结合笔者在VTS值班过程中实际监管经验,探讨警戒区内船舶追越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洋山港;警戒区;船舶追越;航速差
0 前 言
IMO出台的《关于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提出了“警戒区”的概念:包含一个规定界限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且可能有建议的交通流向的一种定线措施[1]。警戒区是由主管机关经过充分考虑后公布的区域,该区域内可能发生碰撞危险态势的概率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高于其他区域。船舶在该区域航行时,必须采取比正常航行情况下更有针对性的、更全面的戒备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某种特定类型的危及其航行安全的局面,同时这些措施的响应速度也应足够应对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态势[2]。
洋山港警戒区位于洋山港主航道与金山航道(南北段)的交叉处,两航道轴线交叉点设虚拟灯浮Y9。此处是东出港西进港和南下北上船舶交汇的地方,共有4股船舶交通流在此汇合,船舶交通密度大,仅进出洋山港的大型集装箱船、油船、LNG船每天接近24艘次,且速度较快,经统计平均船速可达13.9kn,最大可达21.6kn,极易与南下北上船舶形成紧迫局面。为保障警戒区内船舶的安全航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以北纬30°33′33″,东经122°11′26″为圆心、2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警戒区。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极其谨慎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应当备车航行;(二)禁止追越他船;(三)在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主动避让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港深水港区的船舶。非机动船禁止进入警戒区[3]。”
1 洋山港警戒区船舶追越的现状
笔者在VTS实际值班过程中发现,部分船舶驾驶员对警戒区的含义未能充分认识,对警戒区内的航行特点、要求和适用规则不熟悉,经常需要VTS的提示和指导,甚至部分船舶还因严重违反警戒区内的航行规则被处罚。2017年,洋山港海事局指挥中心共查处各类违章96起,主要包括未按规定航路靠右航行、未按规定锚泊、警戒区追越、未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动态、进入橋区安全水域等,其中警戒区违章追越47起,占比49%,追越行为大多发生在大型船舶之间,或大型船舶追越小型船舶,而小型船舶互相追越或小型船舶追越大型船舶的行为几乎很少发生,其中大型船舶是指3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 000总吨以下的船舶[4]。
船舶违章追越行为多发,给警戒区内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而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过后的高峰时段,或小型船舶受风流影响严重时,航速较慢,追越的行为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甚至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严重妨碍大型船舶进出港。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大背景下,提出完善“警戒区内船舶禁止追越他船”的建议,改善通航环境,形成“安全、高效、便捷”的航行通道。
2 过境船舶在警戒区内航速分布情况
在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洋山港VTS系统总计记录通过警戒区观测线的船舶数量为12 363艘次,去除进出口船舶和渔船、客船、执法船等,剩下南上北下的过境船舶9 917艘船舶数据,并对其航速进行统计分析,如图2所示。
根据船舶过观测线的航速分析,主要分布在6~10kn,占比63%,平均航速8.04kn。其中,小型散杂货船舶航速主要分布在4~8kn,占比42%,平均航速6.2kn,主要原因是本身航速不快,再者受风流、潮汐影响,航速甚至降低到4kn以下;而一些进出金山或乍浦的油轮和化学品船,或者一些速度较快的大型散杂货或集装箱船航速主要分布在8~12kn,占比48%,平均航速9.9kn,主要原因是受洋山港警戒区禁止追越条款的影响,大部分航速较快船舶到达警戒区附近水域时会控制速度,跟在前方船舶后面依次有序通过警戒区水域。由上述分析可知,洋山港警戒区大型和小型船舶的平均航速差约为3.7kn,一般两船航速差在2~3kn时不宜追越,所以建议两船航速之差小于4kn时,在洋山港警戒区内尽量不要追越。
3 完善“警戒区内船舶禁止追越他船”的方案
基于前文分析,由于船舶大小、种类、速度等各不相同,不可避免地存在追越局面。经了解,有些违章船舶计划在进入警戒区之前完成追越行为,但实际操纵中由于估算错误,进入警戒区尚未完成追越,再进行减速也不能有效控制船速;而大部分违章船舶反映,追越的原因是由于前船速度过小导致的。如果不进行追越,则需要将本船航速降到与前船航速相当的水平,而受风流、潮汐的影响,后船在警戒区内甚至需要淌航或倒车才能控制船舶速度,这将大大增加警戒区内船舶密度,且通航时间长,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在通航密度和船舶流量非常大的区域,应秉承能不追越就不追越的原则,同时也要兼顾通航效率,缓解交通流,所以需要完善“警戒区内船舶禁止追越他船”的相关条款。
参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8年)》第十四条:“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警戒区内,大型船舶禁止追越。”建议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在警戒区内禁止追越他船”的规定调整为“大型船舶之间禁止追越”,同时建议大型船与小型船、小型船与小型船在警戒区内两船航速差小于4kn时禁止追越”。
(1)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之间可行性分析
由于大型散货船、集装箱船以及大型液货船在警戒区内航行时,船舶间航速相差不大,并且大型船舶船长较长,一旦两船追越,则并行时间较长。再加上大型船舶船宽较大,在水域受限的警戒区内,两船间距较小,易发生船间效应。可见,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在警戒区内发生追越,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大型船之间保持“警戒区内禁止追越”是可行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2)大型船舶与小型船舶及小型船舶之间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由于经过洋山港警戒区内的大型船舶与小型船舶的速度分布范围较广,4kn以下、4~6kn、6~8kn、8~10kn、10~12kn、12kn以上的船舶都有。小型船舶在警戒区内由于速度过慢,导致后方船舶在警戒区内拥堵,对进出港的船舶造成安全隐患的同时,过境船舶一旦控制不好船位,容易和附近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结合前文航速差分析,因此,建议追越时两船速度差控制在4kn及以上的要求符合实际,也是客观可行的;
另一方面,如果追越船舶和被追越船舶没有相互协调好,导致船舶追越速度差过小,追越时间将大幅延长,不利于两船安全,双方船舶都可能被VTS追究责任。如果两船间距小于两船船长之和的50%,则船间效应较明显,因此,需要时刻注意避免两船间效应而造成紧迫局面或紧迫危险,注意两船横距的变化[5]。因此,建议“大型船与小型船、小型船与小型船在警戒区内两船速度差小于4kn时禁止追越”。
4 警戒区内追越注意事项
(1)在洋山港警戒区附近时,要积极主动观察雷达、AIS中各船信息与他船进行有效联系,分析可能对本船航行有影响船舶的航行动态。注意守听VHF13频道VTS发布的各种安全信息,与VTS保持良好的沟通。
(2)在进入洋山港警戒区水域航行时,对正规的瞭望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早发现、早判断、早行动。尽管在洋山港警戒区内,主管当局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增加瞭望人员,但作为船长在认为必要时,应增派船艏瞭望人员,备锚,以备紧急情况下的不时之需。
(3)追越船应严格遵守避碰规则中追越条款要求,通过VHF和被追越船联系,争得前船同意追越并愿意配合,两船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方可实施追越。当船舶追越时,两船驾驶人员要提前进行沟通协调,被追越船适当减速,以配合追越船尽快驶过让清。而追越船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以防被追越船舶可能不减速配合追越船的情况发生。
(4)洋山港警戒区内大型船舶之间禁止追越,建议大型船与小型船、小型船与小型船在警戒区内两船速度差小于4kn时禁止追越。
(5)任何的追越行为,驾驶员都应充分考虑船舶周围的通航环境、警戒区内的交通流密度,特别是主航道内是否有进出口的大型船舶,不得妨碍沿主航道进出港船舶的正常航行;且在实施追越之前应向VTS中心进行报告,值班人员会对主航道、警戒区附近水域的交通流进行判断、评估,通航环境许可时方可实施追越。
5 结 论
本文通过分析洋山港警戒区船舶追越现状和存在问题,建议将“警戒区内禁止追越他船”的规定修订为“警戒区内大型船舶之间禁止追越”,同时建议“大型船与小型船、小型船与小型船在警戒區内,两船航速差小于4kn时禁止追越”,以解决现阶段大量船舶违章追越的现象,同时可以大大改善洋山港水上交通秩序,对提高船舶交通效率和通航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IMO《SHIPS ROUTING》﹒[Z]﹒SIXTH EDITION LONDON,1991﹒
[2] 陈跃发,张金林﹒上海洋山深水航道警戒区航行安全的分析[J]﹒航海技术﹒2013 (6) :36-37﹒
[3] 上海海事局﹒《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Z]﹒2005﹒
[4] 上海海事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Z]﹒2018﹒
[5] 李海蛟,刘克中,高志华﹒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速度模型 [J]﹒中国航海. 2013 (3) :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