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国家国家公园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风景、自然和历史景观、野生动物等,同样也为了娱乐而使公园保存在一种“自然的原始状态”,为子孙后代提供愉悦。虽然中国还没有正式建国家公园体制,但中国建立的保护区制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制度等也是有利的线索。
祁连山脉位于中国青海省东北部与甘肃省西部边境。由多条西北-东南走向的平行山脉和宽谷组成。平均山脉海拔在4000米-500 0米之间,高山积雪形成的硕长而宽阔的冰川地貌,同时具典型大陆性气候特征。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世界高寒种质资源库和野生动物迁徙的重要廊道,还是雪豹、白唇鹿等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和分布区。祁连山对中国最大的贡献,不仅仅是河西走廊和丝绸之路,更重要的是祁连山通过它造就和养育了冰川、河流与绿洲做垫脚石和桥梁,让中国的政治和文化渡过了中国西北海潮的沙漠,与新疆的天山握手相接了。
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中国特别是西北干旱区很多冰川、冻土区出现了大规模消退现象,祁连山区也不例外。祁连山冰川总体处于物质亏损状态,普遍退缩减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后,大量人工采伐活动被禁,自然林得到了有效保护,人工林面积持续增加。然而森林面积的大幅度提高,可能消耗更多水资源,减少流域径流输出,影响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稳定。祁连山保护区草地面积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7.2%,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和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大作用和价值。尽管草原退化经研究可以综合概括为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但祁连山地区草原退化人类活动占主导作用,祁连山地区生物多样性也正面临严重威胁。
大规模开矿、水电资源开发严重导致地下冻土层退化和生态系统破坏。即使目前区域内矿点已停止开采,但是长期的探矿、采矿、运输、抛废等过程,已经造成了植被剥离、地表破碎裸露以及采矿废石堆放破坏,不仅引起坍塌和水土流失、引发地质灾害,而且有害废物废水也造成水质恶化和环境污染,恢复周期长,投入巨大。核心区内开矿和修路,没有严格按照生态脆弱区的道路工程修建,也未采用修复原生土被生态;水电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系统和径流路径影响考虑严重不足。
祁连山是甘青两省重要的牧业区之一。区域内森林和草地呈现镶嵌分布的格局,形成独特的林草交错带生态系统。由于对生态资源的承载力的认识不清和缺乏引导,加之对其经济价值的过度追求,打破了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平衡,甚至有些地方处于严重超载状态。同时超载还将加剧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一系列恶性循环。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保护的紧迫性。一方面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生态系统需要恢复,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矛盾,是维持祁连山生态平衡的关键。
中国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需要“促进交流,多方参与,公众支持”。促进景区管理局与各级地方政府、当地社区和游客的交流,尤其是在管理规划和其他政策的准制定阶段,应切实纳入利益相关者参与环节。景区管理局的人员选拔政策应考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管理规划审批阶段应加入公众咨询,将规划草案进行公示,保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规划的具体政策并提出建议。在建设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之间的生态网络时,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力量,促使市民个人、企业与各级政府有效合作。
我国自然文化资源管理中的保护还存在不科学、规划不科学、决策不科学的现象不胜枚举。例如在遗产地,盲目的引进外来物种,是不科学的保护行为。事前不经过科学的论证,事后不经过科学检测,仅仅凭个别地方领导的口头指示就开始建设一个甚至几个严重破坏遗产价值的工程项目现象,是决策的不科学问题。当然在实施科学保护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伪科学和打着科学幌子,却有非科学行为的人和事,要科学保护方面需要建立有效性。以科学研究为基础,要针对问题,瞄准目标,制定改革措施,经试点后再逐步推广,切忌盲目创新、不着边际,解决了一个问题,引出更多的问题。
在评估鉴定每一个保护单位资源的重要性和敏感度的基础上,根据重要分级、根据资源特征分类,再结合资源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在每一个保护单位的边界内进行管理政策分区。对具有国家意义,尤其是世界意义的保护单位,由中央政府集中控制,其他具有区域意义和地方重要性的资源,由省级和地市级分别管理,由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从国家级保护地管理实效来讲,应该形成如图一所形成的“倒三角”的管理责任结构,中央政府是最高领导者,同时各个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地方上管理,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分散制管理。
我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在学术争论几十年之后,终于被国家提上了议事日程,充分显示了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我认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系必须以结合我国国情和自身特色为出发点,以建构完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先决条件,国家公园立法也应以催生自然保护地综合性立法为指向并以其作为上位法依据。其次,要处理好公益性和生产性的矛盾,在协调公园内居民生产生活与自然保护及旅游发展的关系中,要弱化旅游趋势,强化公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