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社会经济日益增长,信息化时代随之到来,国家已经越来越关注互联网金融在政府部门的规制问题,然而在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前进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创新质量与风险防范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究其原因,第一点是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改革前提是具有创新的能力,结合这个内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济的提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点是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出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造成金融管理质量不高,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市场出现混乱的局面。因此,我国需要构建破解金融创新管理和金融法风险防范的有效方法,才能够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好的提升国民经济水平。
首先,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交易的投资成本,金融企业不需要依靠以往的物理交易网点,减小金融服务的资金成本,促进投资者进行金融交易。其次,互联网金融技术为信息的共享与传递提供便利条件,金融单位与单位中的各种产品信息容易被金融投资者与使用者获取,也可以降低金融企业进行项目交易的成本。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完全控制交易期间产生的风险,很有可能导致金融企业交易出现额外的费用,或者为金融企业带来风险。
第一,即使互联网先进技术的应用便于为用户提供所学信息,却不能体现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与信息足够真实,无法避免金融交易中出现的资金风险问题。第二,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使用使金融交易具有一定的繁杂性,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欺诈与入侵系统行为的几率。第三,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投资方不能全面识别并判断交易中隐藏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行业相关法律与管理职能的发挥。第四,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都可以实现金融产品的创新,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期间,各个金融单位的竞争力也逐渐增强,导致金融行业市场缺少秩序性。所以,金融交易和风险特征相矛盾为国家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前提是创新,可以有效满足金融企业实现综合效益的需要。所以,互联网先进技术被应用在金融行业的目标为提高金融相关事务的有效性,将创新型金融项目与以往金融项目相比较,其具有连接与交叉的作用,并且被广泛的应用在银行与保险等多种行业,也可以称为跨界限的业务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个小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无疑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增加了更多的风险。
第二,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开拓了金融市场交易的范围,扩展的金融市场交易的场地,进而把多中级别的金融交易信息加以宣传与共享。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会受到许多非理论性的信息影响,也就是交易双方容易对金融交易的性质产生冲突,导致金融的交易流程受到阻碍,使金融企业面临多种风险的挑战。
第三,基于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与运行为金融管理的重要体现,但是管理期间企业获得的利润既会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质量,又会增加金融风险的密集型。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中,正是存在相互补充与相互不容的情况,以致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隐藏的区域,进而为非法入侵分子提供机会,甚至引起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的高潮。基于互联网金融管理层面,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系统性,而责任分工式的管理理念不能与互联网企业实际创新相符合,存在多个区域的隐藏点,严重限制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进程。
第四,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构建相应的金融系统,而金融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才能在较强的不确定性与不严谨性,所以金融企业风险的治理与管理系统会发生冲突,影响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遭受严重风险的入侵。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这样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构建金融管理体系,进而保证金融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使金融投资企业与非金融投资企业以及金融投资的家庭得到理想的收获,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存在制度滞后,不能与时俱进的适应社会时代前进的脚步,加上金融企业的管理需要治理部门的全力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效性,阻碍了管理工作的效用与价值充分发挥。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人需要结合金融风险的治理与管理现状,制定出一套更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系统,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
要想互联网金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应该及时解除对互联网金融的不理智观点,应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性质与风险性质为前提,构建比较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经营策略,特别是杜绝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额外资助。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前进与发展应在以往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加以实现,不可以只是考量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效益,还要基于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行的规范性与真实性。
金融企业在研究创新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过程中,监理机构需要加大力度宣传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需要结合“基础原则”与“自律监理”两个角度,同时支持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推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新颖产品,管理单位需依据相应客户的实际生活情况,判断企业是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免出现金融风险问题,进而促进金融企业更好的发展。由此,明确创新管理与风险防范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不仅能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又能够实现对金融风险的科学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需要管理机构重新设定准入门槛,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降低金融成本,将准入的重心放在企业专业知识水平、企业知名度等角度。对于管理权限,细致划分政府的地区职能,切合实际的将互联网金融准入权限分配给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同时依据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性,合理赋予地方政府金融权限,着手与中央政府的管理工作。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管理,政府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成本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为出发点,使用高效的管理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产品记录、信息保存、资金储存、合理投资等全方面减小互联网金融在经营期间产产生的交易资金与金融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应该采用穿透式的管理模式,以防金融系统中出现引发金融法安全风险的腐败行为。所谓的穿透式管理模式,就是指将资金收入、资金运用、资金投向穿透相连,全面考虑金融业务的基本性质,而且依据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经营、穿透式的市场系统,逐步完善与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机制。此外,穿透式的管理模式,需要注重资金准入与资金利用的管理,综合将互联网金融机构事务的所有环节加以连接,及时发现因金融企业创新引起的金融风险,调整金融企业原有监管制度,不断构建出符合金融企业整体发展的管理模式。
因互联网金融存在创新质量与风险掌控相矛盾的问题,也就是实现创新就会引发风险、控制风险就会影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解决矛盾问题需要充分利用市场体系发挥的作用,进而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政策建立较为完整的市场机制。金融企业相关负责人需要时常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特点,整合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将市场体系的价值发挥至极致。所以,需要合理利用市场经济体系,确保金融企业更好的发展。
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为减小金融风险出现几率的有效方式,要想最大限度的消除金融风险隐患,需要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为金融行业带来经济效益。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不会因风险的出现掉进风险极端中,致使互联网金融创新质量下降,所以需要结合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互联网的使用进行科学化管理,促使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开展互联网金融在政府规制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研究可以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互联网金融在政府规制中存在两难困境,所以,国家需加大力度整合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结构,优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方案,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体系,通过关注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明确创新管理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制定准入与管理制度、采用穿透式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市场体系的作用等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工作质量,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管理效率,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