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随着这一规划的提出,各地区政府也纷纷参与到地方金融管理中来,使得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完善。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而要想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促进经济的稳定、全面发展,发展地方金融格外重要。然而在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地方金融存在较大的风险,基于这些风险,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处置资金,进而更好地优化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主体是建立权责对称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前提,同时也是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关键。政府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主体作用,才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地方金融行为,进而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金融,尤其是地方经济。就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若财政,强金融”的格局,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区域GDP,会大力发展地方金融,从政策上了给予了极大的优惠,在这种环境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有效地解决了“三农”问题以及地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表现的比较突出,金融机构的发展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重大推力。
地方金融机构扎根城镇,在省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活动。现阶段,地方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多,金融机构的管理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果不能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就无法发挥金融应有的作用。基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职能,对相关资源加以整合,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确保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合理。经过多年实践,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管控职能也更加完善,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政府结合地区发展实际,能够制定既符合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有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
在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中,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其在开展金融活动过程中,风险是一直存在的,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就会影响到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运作,而风险处置基金的建立则是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一种应对策略,建立地方金融高风险处置基金其实就是把政府本应承担的风险处置资金在风险发生前储备好,当前金融风险发展后,可以借助事先准备的风险处置资金来应对金融风险,在保证金融风险处置资金增值保值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需要承担的处置金融风险责任,减少政府对金融风险的处置成本的投入。另外,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资金本身的竹子人包括金融机构本身,风险越高的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处置基金也就越高,承担的风险成本自然就越高,而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可以有效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意识,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进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就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来看,政府主要承担对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然而在权责明确中,知识大范围的对这些金融机构作了规定,相关权责没有细化、落实下去,未能清除的说明在处理风险的时候政府的具体资金来源。金融风险波及范围大,在金融风险发生时,如果政府不能迅速筹集资金去应对金融风险,就会造成金融风险迅速蔓延,使得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处理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处置资金,帮助地方化解危机。当中央提出偿还资金要求时,许多地方政府则会以各种借口拖欠资金或者拒绝偿还,导致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缺少承担责任,不利于金融管理的有效开展。
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发挥着重大作用,发展金融机构可以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源泉,推动地方经济的更好发展。而地方金融机构直属政府管理,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大。政府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过程中,为了促进GDP增长,政府通过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来吸引金融机构,而这种行为最终结果就是地方金融结构泛滥,良莠不齐,质量不高,进而使得地方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源就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引导严重偏离方向,只看重金融机构数量,不重视金融机构质量。
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建立在活跃地方金融市场、降低金融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建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政府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中的权责尚未细化,以至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无法有效建立。对此,地方政府应当立足实际,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建立,进而推动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
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应由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但是应以政府为出资主体,因为政府是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主体,全面承担着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以政府为出资主体,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另外,金融风险的生成主体是地方金融机构,而造成地方金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政府行政干预不当、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到位。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就是为了帮助地方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增强其发展能力。由于地方金融风险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机构自身造成的,对此,金融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资金来源不明确,就无法及时、有效地筹集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所需的资金,对此明确其资金来源十分重要。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规模应由政府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地方金融风险来确定。对此,政府应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了解地方金融风险影响范围,根据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所需的资金来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为了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以及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压力,可采取逐渐逐年出资累计的方式来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另外,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时,要处理好政府支出负担与筹措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关系,为了降低财政支付负担,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时,可从中央政府对其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增量中扣划;为缓解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可从地方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科目下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中支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
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建立的目的就是应对地方金融风险,帮助地方金融机构化解风险,保证其金融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而要想发挥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资金应有的作用,有效的管理十分重要。以往,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建立后,处置基金的管理是由政府负责,然而这种管理很容易出现挪用的现象,一旦金融风险发生后,金融风险就无法有效、及时解决。对此,该改变这种管理。政府与地方金融机构在共同出资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后,应交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政府管理,这样做的理由:一是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监督地方政府合理运用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二是可以保证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保值、增值。当地方金融发生风险时,才调用此项资金,平时则处于闲置状态。
综上,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建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其目的就是应对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作用的高效发挥。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地方金融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发展地方金融可以活跃地方经济,促进地方经济的更好发展。然而,在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一旦发生风险,就会影响到地方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此,地方政府与地方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进而更好地服务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