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自主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因素,目前我国推行的“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就是基于创新的意义出发,鼓励全社会进行创新活动,以此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泉和动力,并且可以有效改变我国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税负太重,税制还不够合理,从而严重制约了居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动力,也就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重新配置和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和缩小。因此,以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进而调节和缩小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改善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导致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环节,没有更好地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在再分配环节,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够可以说是其重要原因。初次分配领域或环节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主要表现在:缺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所造成的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引起的分配不公;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差别引起的分配不公;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职工工资过低、职工所得比例过低引起的分配不公;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收入过高,劳动收入比重过低引起的分配不公;行业垄断、不公平竞争引起的分配不公;各种违法违规经营引起的分配不公;权钱交易、“寻租”腐败引起的分配不公等等。在再分配环节,由于对收入分配起点和过程公平关注不够,由于缺乏对高收入阶层的有效的税收调节机制以及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对低收入群体有效保障力度不足,再分配并未能十分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中国制定和实施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现在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问题的主要“症状”和成因分析如下:
1.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比拼”负效应大。中国现在实行分税制,除中央税外,通过共享税和地方税以及土地出让金收入,地方政府获得了很大财力。在此条件下,地方政府往往不是单纯服务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而是出于本地经济利益、品牌形象利益乃至决策者个人利益(如政绩和晋升)等因素的考虑,制定了形式多样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形式多样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理论上说可以同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复合正效应,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更大,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相互攀比、恶性竞争的突出问题。结果不仅滋生了企业避税、逃税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统一税制的严肃性,也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负效应明显。
2.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协同性和完备性不足。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中逐步形成的。一方面,不可能事先做出完备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新业态、新组织、新融资方式的不断涌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更新速度相对滞后,适应性、协同性和完备性必然面临挑战。由此综合归纳而言,中国现行税收优惠体系的完备性和协同性不足,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优惠内容上,分散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中。二是在优惠环节上,大多针对企业前期研发投资行为进行费用扣除或税收减免,没有惠及企业管理、营销等环节。三是在优惠方式上,以“直接减免、事后优惠”的方式为主,国际上通行的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力度不大。四是在优惠对象上,以企业为主体,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力度最大,对科研机构、高校和个人的自主创新行为优惠较少。五是在政策协调上,以配合科技投入政策为主,政府采购政策、中介服务政策、收入分配政策、融资政策、产业联盟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配合的内容较少。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多元的、各种政策相互配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准入门槛过高。中国现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技术企业有前置性认定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有利,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不利。结果导致“锦上添花”,自主创新能力越强的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越多,而更需要政策扶持的、处于自主创新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要获得“雪中送炭”的税收优惠,步履维艰、难度极大。这种过高的政策门槛,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企业合伙制、经营规模小型化、组织结构扁平化、注重发挥创客与极客作用的发展大趋势,也显得格格不入,亟待完善。
新常态下,中国要保持中高速发展和中高端质量水平,就需要转换发展动力和方式,激励创新、鼓励消费和加快服务业发展。在此基础上,针对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存的突出问题,也需要借鉴理论、经验,明确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1.制定统一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实施。中国经济发展存在区域性差异,要推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中国就应当依据产业梯度转移理论,鼓励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相应的,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推出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取缔办法,而应当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
2.科技投入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要强化对个人创新行为的激励。中国科技投入政策有一个致命缺陷,即政府和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能全部或绝大部分直接转化为个人收入,以股权、期权等间接方式转化为个人收入的部分也只占很小的比例。这种做法,不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科研人员研发经费花不出去的“怪现象”。要深化改革,中国就必须借鉴德国和俄罗斯的经验,允许将政府和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直接转入个人专项账户,由科研人员自由支配。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可以配之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科研经费转化为个人收入的所得税,并对个人为提高自身素质而产生的教育培训费实施税前抵扣优惠,以强化科技投入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创新行为的激励,促使税收优惠对象能够直接延伸至创客、极客。
3.配合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类似于“猎头公司”,能够有效捕捉具有高技术、高成长性的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也能够有效捕捉创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新兴企业。因此,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跟着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走,只要企业获得一定数量(如1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以降低税收优惠门槛,达到“雪中送炭”的目的。同时,为促进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中国还应当拓展针对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4.加大间接优惠政策的力度,实现直接优惠政策与间接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中国采用降低税率和税额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实际是对企业经营结果的事后利益让渡,实践中存在以盈利能力论“英雄”的负效应,即鼓励企业关注盈利商业模式,忽视长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导致技术创新成果的质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下降和企业研发能力的后劲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就需要强化直接优惠政策与间接优惠政策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结合,实施更有针对性的间接优惠政策。主要措施:一方面,要加大加速折旧的优惠力度;另一方面,要在产品研发阶段,实施政府直接投资、专项补贴、研发经费税前抵扣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优惠政策,并在产品商业化阶段实施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另外,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跟踪评估,推进由“事前优惠”向“事后奖励”的转型,主要办法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企业创新奖励基金和企业创新投入准备金,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诚信采集平台,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初创型、新兴型的企业进行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跟踪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择优对企业及其创新成果进行奖励和投资,以实现奖励、投资与税收优惠的三结合。
5.以科技投入和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创建研发公司。中国要全面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管理体制改革,允许科研机构、高校与在职职工共同出资设立“研发公司”(即创新企业),资金来源可以多元化,包括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经费、民间资本和职工自筹资金等,并切实解决好在职职工的工作方式、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定、养老医疗保险认缴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配合对研发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技术成果转移的奖励政策,不断加大政府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投入力度,以通过扶持研发公司的方式,促进自主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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