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雅筠,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省国民经济基本符合整个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在数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显著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具体表现在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产值结构中比重过低,但农业从业人员却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绝大比重,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低。
2017年末湖北城镇人口3499.89万人,比2016年增加80.7万人,湖北城镇化率达到59.3%,2017年末湖北乡村人口为2402.11万人,比2016年减少63.69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7.35%),排名全国第十,但仍与广东(69.20%)、江苏(67.70%)等发达省份有较大差距。近年来,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增速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湖北城镇化面临的主要问题——省会武汉的城市首位度过高仍然没有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武汉作为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是宜昌、襄阳等其他省内大城市的6倍以上,其他区域性中心城市如宜昌、襄阳、荆州、黄石、十堰等城市规模偏小,城市职能单一,综合经济实力不够突出。从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湖北的城市分布东密西疏,空间布局不均衡。
基于此,应考虑“两手抓”战略,一方面积极推进区域一体化,做大做强武汉城市圈和“宜荆荆”、“襄十随”城市群,规划产业布局、市场统筹共建体系,推动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升城市经济地位。另一方面优先发展县域中心镇,使重点小城镇成为接纳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节点。乡镇产业是吸收农村劳动力的关键点之一,尤其对于偏远地区,乡村劳动力直接入城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从而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的迁移决策,造成劳动力的滞留,进而影响劳动生产率。因此,政府应落实财政投入的有效下沉,加强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县域经济、乡镇产业集群。
探析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强制性的户籍管制是重要原因。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当时户籍管制的出台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为了向工业产业提供优质农动力,使得大量农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根据工业化和人口迁徙的一般规律,人口变动会随着工业化的产业结构的变动,逐歩由传统的农业领域向新兴的二、三产业转移,新产业的产生和人口的迁徙过程就是城市化的过程。我国严格的户籍管制显然是违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规律的,放松户籍管制是转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必经之路。
基于湖北省武汉“一家独大”的现状,户籍制度的放松需要分步有序进行,避免农村人口大量涌入武汉城市圈,造成失衡的城镇人口布局,即不利于保障农村劳动力的自身权益,又不利于城市管理和经济均衡发展。具体而言,政府应配合工业化和城市化,分层级制定不同的户籍转移制度,不同层级的放开力度不同,可以按照主城、区县城和乡镇三个层级设定农村居民的转户门槛,适度放宽主城,进一步开放县城,全面放开乡镇的落户条件。
进入20世纪以来,湖北省第二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保持在0.21左右,这表明工业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有限,随着科技的发展,资本密集型为主的工业已接近饱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推动城市化必须依靠第三产业的发展。而湖北省第三产业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但是仍然处于较低的阶段,2016年第三产业占比为44.1%,为历史新高,但远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仅刚刚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因此,进一步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就业、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
目前,湖北传统第三产业承接了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交通、仓储和邮政业、修理业、住宿和餐饮业。但是传统第三产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些劳动生产率低、技术含量不高的职业将会被机器取代,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会逐步减弱。因此应找准城市定位,积极发展新兴第三产业。为进一步推动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政府应出台税收、人才、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优质资本和劳动力,加大对高科技、信息等产业的扶持,加快产业内部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发展现代第三产业,提高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近二十年来,农业发展迟缓,其背后原因是制度的滞后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时,大多数农村和劳动力比例非常低,以家庭为小农经济的普遍主体,规模经济无法盛行,因而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行成功带来了农民经济自由,是中国农村经济得以复苏的力量源泉。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机械水平提高,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方式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规模经济的实现,现代农业先进技术难以有效普及,大大降低了先进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的使用价值。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推行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这一制度创新需要地方政策的配合。当前湖北省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仍有许多问题,例如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农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等,政府应配合“三权分立”做出一系列的政策改革,例如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严格的划定,建立区域统筹流转的土地利用机制,实行集体土地资产化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