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受监管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的国内企业均须使用EU 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国公司必须采用EU 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当欧盟认为外国公司所在的本国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财务报告准则等同于IFRS,则该外国公司可采用其本国财务报告准则。
专业机构:
波兰会计师公会 http://www.skwp.pl/en
准则制定者:
波兰会计准则委员会(KSR)www.mf.gov.pl/
其主要职能如下: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
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制订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财务报告准则:
1.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在2002年6月,欧盟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从2005年起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欧盟成员的波兰,其在欧盟(EU)或者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于成员国,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成员国相关选择权,可以要求或允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表或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的选择权,波兰允许上市公司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单体财务报表;要求所有银行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允许非上市公司在时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其母公司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者正在申报上市过程中的公司)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及单体财务报表。除此之外,企业应当使用波兰当地的会计准则。
波兰会计准则委员会(KSR)隶属于财政部,制定国内的会计准则。无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其他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波兰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准则。
基于受访者的反馈,波兰当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些相似,但在各项准则上基本都有部分差异,主要差异体现在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商誉、收入、金融工具计量与分类等准则及公允价值的运用,具体如下:
1.企业合并:
a.波兰准则中,在原股东未丧失控制权的企业合并中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允许使用购买法(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并不在IFRS 3范围内)。企业合并的直接相关成本在波兰准则下计入收购成本而国际准则下计入收购发生当期的损益。
b.非控股权益的计量,在波兰准则下要求按照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份额进行计量。而国际准则下,非控制性权益可以选择按上述方法或者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未丧失控制权下的少数股东股权交易,在波兰准则下是作为收购/出售交易,相关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商誉。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此类交易作为权益交易,相关影响不会计入当期损益或商誉。
c.控制的定义:波兰准则下对于“控制”的定义仍然沿用修订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描述,即强调对于被投资公司财务及经营决策的控制以达到从其经营活动获得相关利益。
2.商誉:
a.波兰准则下商誉是收购价与被收购资产的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商誉为收购对价与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此外,对于或有对价的核算也存在差异,波兰准则下只有在导致或有付款的未来事项很有可能发生和支付金额能够可靠确定的情况下,才计入收购对价中。 如果实际支付金额与估计数不同,则需要适当调整收购成本和商誉/负商誉。而在国际准则下在确定收购对价时均需考虑或有对价,对于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则根据其分类为负债或权益而各自按适用准则计量。
b.波兰准则允许对商誉在相关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无法可靠确认相关使用年限,准则规定须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摊销。相关摊销使用直线法并计入其他经营费用。
c.商誉减值测试未在波兰相关商誉准则中明确规定,而是在资产减值相关准则中提到须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3.金融工具:
a.波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现行的IAS 39大致相同,区别在于,对于银行之外的企业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才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而不允许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对于银行之外的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财务收入或费用,或者计入重估储备。
b.波兰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计量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波兰准则并未引入IFRS 9的相关变化。
4.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
a.在波兰准则下,非公众实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但国际准则中可以豁免的投资性实体在波兰准则下无法被豁免。
b.波兰准则下,当收购企业仅仅是为了再出售时,可豁免合并该子公司。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则无此项豁免。
c.对于少数股东权益,波兰准则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及权益类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作为集团权益来列报。
d.未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增加或减少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波兰准则下对于子公司权益的变动会确认为财务收入/支出。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权益交易处理。
e.比例合并法在波兰准则下是被允许的,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则不被允许。
5.收入确认:
由于波兰准则相关收入确认未受到会计法的管辖,在实际操作层面,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15有大量差异存在。
6.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波兰准则下,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比较小,比如,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除非是法定重估要求;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无形资产。
此外,如果部分会计问题未在KSR或者波兰会计法中涉及,企业可以选择参考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企业已经选择采用KSR制定的准则,且相关问题在KSR或者国内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再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受访者认为波兰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非常强,能够全面按照准则实施,总体来说规模越大的公司实施得更加全面彻底。
受访者反馈,波兰很少有公司编制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审计:
受访者指出在波兰,银行与保险公司,基金,上市公司,及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需要经审计:
雇员人数超过50人
总资产超过250万欧元
销售额超过500万欧元
受访者认为波兰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大体一致。
所有在受监管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的国内企业均须使用EU 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国公司必须采用EU 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当欧盟认为外国公司所在的本国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财务报告准则等同于IFRS,则该外国公司可采用其本国财务报告准则。
专业机构:
捷克会计师公会https://www.svaz-ucetnich.cz/
准则制定者:
捷克财政部http://www.mfcr.cz/
其主要职责包括: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
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其他职能还包括国家预算编制,监督税收,国际收支结算,境外投资监管等职能。
财务报告准则:
1.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在2002年6月,欧盟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从2005年起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欧盟成员的捷克,其在欧盟(EU)或者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于成员国,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成员国相关选择权,可以要求或允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表或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的选择权,捷克要求上市公司的合并及单体财务报告都需要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非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非上市公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告时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其母公司须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此之外,企业应当使用捷克当地的会计准则。
根据受访者的反馈,在捷克有如下按不同行业的会计准则:
企业(公告序号500 / 2002)
银行(公告号501 / 2002)
保险公司(公告号502 / 2002和503 / 2002)
非盈利组织(公告序号504 /2002)
市政府和政府机构(公告号410 /2009)
基于纳税的目的,所有公司都需要按照捷克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受访者反馈,捷克当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些相似,其在有关收入确认(捷克未采用国际同行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租赁,金融工具等准则均有区别之处。具体如下:
1.总体层面的差别:捷克准则下会有法定的科目表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格式而国际会计准则无此规定;部分领域没有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如资产减值等;有时交易形式会重于实质(融资租赁)而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实质重于形式;对于计价模式,捷克基本以历史成本计价,公允价值模式的使用范围非常局限(适用于证券行业或企业合并等情形下)。
2.股份支付:捷克准则对此方面无任何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设定有具体条款。
3.企业合并:
a.捷克准则下存在法律形式优先于经济实质的情况,从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定义收购方,因此反向收购在捷克准则下不存在;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合并的范围;某些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也会存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c.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重估导致的增值部分会显示在单体财务报表上,并且此部分会在后续期间进行摊销。相关的交易费用也会资本化。
d.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没有形成业务转型,被收购公司就不会被重估。 收购成本与已收购股份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合并差额”,在合并报表层面按20年进行摊销。
4.合并财务报表:
a.在捷克,如果满足相应条件(总资产/净收入/员工人数)就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但银行,保险及上市公司无法豁免;
b.捷克准则下对子公司与集团的定义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在评估时,由于对术语没有相关指导意见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c.对于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减少对子公司的投资,捷克无此类准则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明确规定作为权益交易处理;
d.少数股东权益在捷克准则下被列在负债部分披露,不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权益部分披露。
5.存货:捷克准则下借款利息资本化不能计入存货成本;对于不同制造周期的存货,是否需要分摊期间费用会有不同的要求;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计入存货,并且期间费用会分摊入存货。在捷克准则下,对于如何计算存货减值没有明确的指引。
6.公允价值计量:捷克无此类准则规定公允价值。除企业合并外,公允价值计量只被用于部分金融工具。
7.建造合同:捷克没有单独的指引规定建造合同的处理方法,会计处理遵循合同的形式,建造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确认收入和费用。捷克准则未采纳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合同利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法逐步确认,而仅在开具账单时才予以确认,未结算费用被列示为在产品,而国际准则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并将未结算费用列为应收款项。
8.租赁:捷克准则下租赁形式重于实质,所以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相同。因此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租赁资产和负债均不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而是与经营租赁相同,仅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
9.收入确认:捷克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收入确认。通常是在所有权转移或服务提供后确认,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同。对于递延支付的收入,捷克准则不予折现确认收入,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要求折现后确认收入。对于有多个组成部分的交易,捷克准则没有提供具体指引,而国际准则要求对各组成部分单独使用收入确认标准。
10.金融工具:捷克准则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但是没有那么具体,某些领域并未涉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与国际准则非常接近,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而言,仍然存在较多的不同,主要差异包括:对非金融机构,不要求确认嵌入衍生工具;没有负债与权益工具的明确定义,依赖于合同形式;可赎回优先股被视为权益工具;不要求区分复合工具的债务和权益部分;金融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长期应收/应付不需要折现;没有贷款及应收款的定义,没有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计量类别;无需使用实际利率法;没有组合套期会计相关指引。
受访者同时也提到捷克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非常强,能够全面按照准则实施。
另外,受访者反馈编制公司经营情况及治理情况报告的捷克公司非常有限。
审计:
所有符合捷克会计法定义的公众公司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股份公司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其他企业符合其中两项条件)均须接受审计:
资产总额大于4000万克朗
收入总额大于8000万克朗
平均雇员人数大于50人
受访者认为,捷克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