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汇管理

2018-12-06 03:30杜丽莉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17期
关键词:代理试点出口

文/杜丽莉 编辑/任风远

2016年9月9日,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成为第三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之一,对经营商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并相应简化了海关通关流程和手续。截至2018年5月,临沂市从事市场采购业务备案的经营主体共计1487家,市场采购贸易累计出口15.1亿美元,收汇2.27亿美元,出口收汇率达15%: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试点存在的问题

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情况看,其在带动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关注的外汇管理问题。

一是收汇数据采集不准确。由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未设置单独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收支编码,该类方式收汇只能与其他业务一起统计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区分,不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事后核查。

二是难以对市场采购代理出口业务实施有效的监测核查。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的代理出口业务是其市场采购出口的主要方式,但由于代理出口业务具有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拼箱组货出口以及主体多元等特点,出口代理商将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进行匹配的难度较大,大多不愿代理收汇。此外,部分商户出于商业秘密及资金安全考虑,也倾向于自行收汇。出口、收汇主体的不一致,给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代理出口业务资金流与物流数据的匹配及总量核查,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是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监管功能不够成熟。在试点初期,该系统设计较为简单,存在代理企业录入收汇及差额原因等信息过于简单、只录入出口数据而没有录入收汇数据等问题,信息申报的质量有待提高。

四是跨部门联合监管有待优化。第一,“黑名单”制度有待各部门合作建立并完善。目前,在市场采购贸易过程中被外汇局列为B、C类的企业,以及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尚未纳入到海关、税务等部门的“黑名单”中,威慑力较小。第二,日常协查工作机制有待建立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日常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也需要各监管部门协同配合调查。目前,日常监管相关信息的共享及监测协查等机制尚未建立。

进一步完善之策

一是根据各地试点情况,研究制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汇管理规定。第一,顺应市场需求,放开代理出口收汇政策。目前,义乌、海门等试点地区的代理出口业务已允许委托方收结汇,代理出口业务可以由代理方、委托方自由选择收汇主体。建议将该政策进一步推广,逐步消除各试点地区的政策差异。第二,明确企业违反市场采购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

二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交易数据为主线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事后监管平台。第一,明确市场采购业务国际收支数据申报要求,准确采集收汇信息。在现有“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设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子项,并要求企业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市场采购**收汇/货款+代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便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收汇数据的汇总、分析与监测。第二,升级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出口收汇申报模块。建议在代理出口企业端增加实际收汇主体、收汇信息、境内人民币转账及现金结算等申报内容,以弥补货物贸易系统仅依靠银行申报数据而导致信息量不足的情况。第三,充分利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和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等系统数据,探索设计相关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完善试点地区的主体监管、总量核查方法,核实市场采购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并处置异常主体。

三是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第一,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定期通报监管信息,交换企业分类名单。对于出口收汇率长期较低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高报出口骗取政府补贴等企业,除严格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将其列为B、C类企业外,还应将其纳入各部门合作建立的“黑名单”管理范畴,发挥惩戒效应。第二,建立协查工作机制。各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监测发现的异常业务,应协同配合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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