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探讨

2018-12-06 03:19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处袁力
汽车与安全 2018年9期
关键词:要件因果关系道路交通

文 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处 袁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有一个明晰确切的规定。这就造成我们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对责任性质的理解和认定的归责原则以难把握。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认定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与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相关性的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性的探讨

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的规定来看,交通事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侵权事件。其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与其他侵权事件的区别的独特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限定了车辆、道路及意外等因素。但不影响其基本的本质特征。主要考虑:一是交通事故作为造成的死亡、受伤和财产损失事件,所侵害的法益也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内容。二是两者构成的核心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致害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且均以过错(意外)为归责原则。三是《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四是均以填补损害为基本目的,在赔偿调解时基本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和相关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性的探讨

作为侵权事件,在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达到犯罪标准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关联刑事责任。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是由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故意造成达到犯罪标准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这主要表现在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等情况。有些情况还将转化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但应满足刑法的构成要件和证据及证明标准。

二是由交通事由当事人过失造成损害达到一定标准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逃逸情节在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后,量刑时应禁止重复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推定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尚有争议。我认为,推定责任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作为必然条件。推定责任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是合法的,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则推定存在不确定性,推定责任不应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然条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关联的其他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目前除关联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外,正拓展关联管理主体安全生产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将涉及、拓展追究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成立的证明标准的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成立,在涉及民事或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时,其责任成立的证明标准和条件应有区别:只涉及民事责任时,案件认定的标准应符合民事责任标准,即较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证明,力争做到高度概然;只涉及刑事责任时,其案件认定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混合责任时,应分别符合。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及对定义的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文书,属行政文书,不是司法文书,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定义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事故责任,对主要评估“过错”和“作用”的两因素普遍认可,但比较两因素影响或确定责任大小的方法和规则,学界存有争议。我们认为:认定责任大小应首先考虑“作用”,应提高“作用”的比例。行为所起的作用应理解为:是指造成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损害后果的各成因中原因作用力强度,参与度或贡献度。是形成损害的客观本质因素,构成责任大小,应首先确定和比较原因力强度或贡献度的比例大小。因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首先考虑“所起的作用”。

过错严重程度要是指当事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注意义务采用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双重标准:客观注意义务属于行为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判断标准,应以社会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评判标准,并有证据证明。主观注意义务属于责任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判断标准,应考虑个体及职业的能力差异,具体进行判断。违反与自身职业要求及认知能力的注意义务,可认为过错较为严重。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赔偿的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定性一般用在责任认定、用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定量一般用确定在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和调解中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实际上,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在两个: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的归责原则(承担何种责任的标准及依据)。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承担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先考虑事故责任构成、再考虑事故责任承担。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构成的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因何承担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目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构成的归责原则均在探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的归则原则始终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交通事故的概念、法理解读和司法实践可归纳基本原则依据、并被大量实践应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所定的责任认定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各类责任,用以在赔偿中确定赔偿比例。同时依据责任认定达到犯罪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构成(比例划分)遵循以下五个认定原则。

(1)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原则

行为与损害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基础要件和事实要件,必须是实际发生并有证据证明。行为必须因过错而产生,过错中的故意和过失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后果必须因过错行为而造成。

(2)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也是事故成立的构成要件。确定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及过错和作用。主要是分析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对因果关系给予证明,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一般有以下4类:

一是直接因果关系规则,一般指一因一果。

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判断标准:依据一般的社会认知经验水平(与从事职业相关)该行为能够引发损害结果,具有相当性,目前被广泛认可并应用。主要判断方法是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一般生此损害。“主动行为适用删除法”和“被动行为适用替代法”。确定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完全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而可以是一个概率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如果可能性的判断A事件(行为)发生,极大可能(充分条件)引发或导致事件B发生,而实际上存在A事件(行为)发生且事件B发生,可认为A事件是导致事件B发生的原因。事件A与事件B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现有与法规目的说相融合的趋势,凸显法律价值和政策判断。判断和认知条件为社会一般人员的普通的认知和经验的条件下,符合社会正当性,即可认定。

三是推定因果关系。依法律规定,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使用推定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

四是法律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说)。只有事故的损害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范围内,负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才进行赔偿。

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冲突的各因素中,首先确定事实因果关系,是归因的基础。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

(3)过错与原因力比较原则

真正造成事故损害的是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因素,即原因力、参与度或贡献度。各个原因力中,首先确定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个体因素,比较发生的贡献度或参与度,再比较各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后果的个体因素,比较损害的贡献度或参与度。通过因果关系比较确定原因力的大小,基本的判断方法是:1)主要原因大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决定因素,次要原因是次要因素。2)直接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没有介入因素,有造成事故发生是必然性,间接原因通过介入因素起作用,带有从属性。3)近因大于远因。近因与事故发生的紧密程度大于远因。以此来比较确定作用大小。

过错的严重程度是指:当事人对自身注意义务违反程度,无论程度如何,只能说明引发了违法行为,言外之意,即便由过错严重程度较小产生的行为,若此行为在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中起的作用较大,则应认为其应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反之亦然。但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构成时,在比较作用在基础上进行过错比较,或在认定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法律的可责性时,再考虑和比较过错的严重程度。

事故发生是损害事件成立的基础因素,无发生则无损害。引发事故发生的各方行为将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具有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或引发事故发生的一方,要占较大的责任,引发(造成事故发生)一方的原因力或贡献度 一般大于扩大事故后果的原因力或贡献度;引发(造成事故发生)一方的事故责任大于扩大事故后果的责任;其次认定比较损害后果的各方作用因素;若一方作用力(原因力参与度)过小、必然因果关系不成立,可考虑不定责。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归责原则应依据交通事故的形态而不是行为来确定。形态一般用于确定作用,行为一般用于确定过错,形态由各种行为造成的结果而形成。常见的有:一是交织碰撞及刮擦(或影响)、包括正面相撞所形成的冲突形态;应主要考虑路权原则。 二是同向追尾相撞所形成的冲突形态;应主要考虑安全原则。三是自己造成事故(单方)若不考虑间接因素的影响,应考虑结果自负原则。

(4)结果责任和损害自负原则

一是过错对结果的扩大有作用的应负事故责任,二是依据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自己过错自己承担损失)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与损害后果相当的事故次要责任(单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乘车人不戴头盔造成头部损伤、不系安全带被甩出或碰撞车体受伤等,结果应自负,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5)连带责任与按份额责任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多车相撞形态的交通事故,对其责任认定各自的认识和考虑的角度均不相同,因此,责任认定也不尽相同。多车相撞造成同一损害形态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判断规则,判定或认定连带责任和按份额责任。提供以下借鉴方法:

1)在多车相撞或碾压的事故中,判定事故数量(一起或多起)的依据应以最终损害为主,兼顾考虑时空的分割,只要造成了损害同一,则建议按一起事故考虑。

2)事故责任参照连带(民事)、混合(刑事)的认定规则和方法,认定同样(非同等)的事故责任。

3)借鉴按份额责任的认定规则和方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同一损害的情况要依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而定。

2.认定结果评判标准

认定的方法和结果,只能依据事故处理人员的学识能力、认知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及伦理价值判断标准做出认定结果。

所有的证据、依据及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标及相关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达到了高度盖然,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结论不引起较大歧义;不与自然科学、社会学、逻辑学、伦理学、社会认知或共识相悖;做到法律的价值追求;公平公正。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在侵权(非刑法)意义上来讲: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和修复。规定各方当事人负相关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安全法》中的第76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于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规则(原则)。

依据76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足的,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机动车无过错的赔偿10%(优者风险负担)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免责条件)。非机动车之间、与行人之间安全法未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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