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国松 编辑/王莉
在国内信贷规模紧缩及融资成本持续高企的经营环境下,全口径跨境融资为境内银行缓解表内投放规模不足腾挪了投放空间。
在国内信贷规模紧缩及融资成本持续高企的大环境下,境内银行如何缓解当前表内投放困局值得关注。全口径跨境融资为境内银行缓解表内投放规模不足腾挪了投放空间,市场运用价值开始逐渐显现。
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国内融资成本一路攀升:代表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LPR(基准贷款利率)和代表金融市场融资成本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3MShibor)已出现倒挂;中期票据利率自2008年面世以来,首次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国内信用债发行成本已经超过同期银行借贷成本。在国内监管机构“降杠杆”和“严监管”的高压下,国内银行及类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正步入快速上升通道。与此同时,广义货币M2的增速自2017年5月份跌破10%以后大大放缓,2018年1月,M2增速只有8.6%,如果没有央行在此期间进行的多次公开市场货币净投放,实际M2增速甚至可能会跌破8%。
从政策面看,在央行继续维持稳健的货币政策预期下,短期内市场资金仍不会宽松;此外,自2018年一季度起,银行5000亿元以上的同业存单,将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进行考核,且同业负债不能超过银行总负债的三分之一。多重因素叠加,预计今年的市场资金形势仍不容乐观。
按照常规,年末是我国市场资金面比较紧张的时点,年末时点过后,市场流动性紧张局面大都会得到明显改善;但今年一季度,市场资金面并未出现明显缓和,代表银行间拆借成本的3MShibor仍然维持在4.6%—4.7%以上,远超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4.35%。如果考虑到经济资本占用、税收、拨备等因素,估计境内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至少在5.1%—5.2%。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降杠杆”的持续,国内非标通道的全面收紧,将迫使传统非标业务回归银行表内。这对规模有限的银行表内信贷投放,无异于雪上加霜。受表内贷款规模和用途的制约,再加上企业旺盛的信贷需求,国内银行或将面临不得不削减资产投放规模的压力。资金紧张的局面将倒逼境内银行提升表内资产定价能力。这就意味着,除了少数议价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大部分企业不可能从银行拿到基准利率贷款。目前市场上银行贷款利率报价普遍要上浮10%—20%不等,部分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将因此超过5%。在贷款规模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部分中小企业已经放弃了对贷款价格的关注。
境内直接融资价格方面,由于信用风险上升、发债成本高企,2017年度国内债券的发行量几乎腰斩,反映了金融去杠杆向实体去杠杆的传导。今年以来,2A级超短融债券价格直逼5%,3A级5年期中期票据以及7年期中期票据收益率,均高于央行公布的5年期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这也使中期票据自2008年面世以来持续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发债成本高企,也打乱了企业的正常发行计划。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度共有近700余只债券取消发行,取消规模高达5900亿元,期数和规模均远超往年,刷新同期最高记录。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是已发行债券扎堆到期的最高年份,债务的集中到期会进一步加剧市场资金的紧张局面。预计上述多重因素叠加,短期内将进一步推高市场资金成本。
在国内融资渠道逐步收窄、融资成本日益攀升的情况下,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可以在一定净资产限额内,从境外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用于境内正常经营。这一机制有效填补了境内融资的缺口,进一步扩大了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了境内机构利用全球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作为境内融资的替代方案,在目前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有三种跨境融资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借助银行跨境担保从境外银行融资,即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担保境外银行放款;二是借助境外关联公司资金渠道,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借入外债资金,提升公司整体财务运营效率;三是利用自身信用,直接在境外发债,再调回境内使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取决于融资成本。
对于境外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国企、央企以及跨国上市公司,自身外部信用评级较高,通过自身信用在境外发债或银行贷款,就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在这种模式下,无需境内银行担保,就可以直接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跨境融资。而对于信用资质稍弱的境内机构,则可通过借助境内银行跨境担保进行增信,以此解决境内外信用错配的问题,借助银行信用在境外贷款或境外发债,同样可以扩大低成本融资渠道。
随着国内MPA宏观考核的逐步实施,以及金融去杠杆的不断升级,境内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增长开始逐步放缓,信贷资产占比逐步上升。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境内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和表外理财业务,尤其是部分中小银行,面临的资产回表压力更大。受外部监管的影响,预计今年境内金融机构表内信贷占比将进一步上升,从而对本来就有限的表内新增贷款规模形成进一步挤压。对此,大部分境内金融机构需按照收益优先的原则,合理安排投放进度。
在这种情况下,境内银行也可通过跨境融资业务布局,缓解当前表内投放的困局。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境内银行可以在0.8倍净资产额度内,从境外融入低成本的外债资金,包括境外发债以及境外同业拆借等模式;同时,所借外债可以调入境内使用,既可以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也可用于补充自身经营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境内银行还可以将部分表内流动资金投放转换至表外投放,即通过向境外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放款,以此腾挪表内的投放空间。而通过境外银行贷款,还可派生出外债资金跨境结算、汇率避险、外债资金沉淀等多重衍生收益。部分跨境网络发达的大型银行,甚至无需境内分行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就可直接基于境内银行授信额度在全球授信,向境内优质企业发放本外币融资;而其境内银行则可以在此业务下仅提供跨境结算和政策咨询服务,进一步节约表内规模。
根据银发〔2017〕9号文,境内机构从境外融入的本外币资金可纳入外债头寸管理。具体来看,境内中资企业可以从境外融资的额度上限为上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2倍,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上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的1倍,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分别为上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中一级资本和运营资本的0.8倍,而外商投资企业仍可在2倍净资产或投注差范围内,选择任意一种模式进行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基本囊括了境内除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以外的全部境内机构,这对于境内机构找到新的融资替代途径的意义是深远的。不论何种主体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只要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在银行开立外债专户进行跨境结算,都可以保证外债资金出入境路径的通畅。
另外,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更趋宽泛。目前境内机构从境外融入的外债资金可以按意愿100%结汇,同时大幅松绑了外币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外币外债资金的使用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从而大幅削减了用途限制,不但可以用于境内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内的支出,还可以用来置换境内银行贷款或境内发债债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向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建设和购买自用房地产等;此外,外债资金还可以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需符合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最新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下称“2号文”),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接受银行的授信资金或其他债务性资金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外汇政策并未明确外债资金划拨给关联企业使用的具体形式,但2号文出台后,境内企业从境外融入的外债资金如果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划拨给关联公司使用,显然会受到限制。存在争议的是,2号文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除外的豁免事项,因此,外债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划拨给关联企业使用尚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实际操作中,部分采用集团现金管理的企业,则借助集团现金管理系统划拨给关联企业使用。这一模式有助于解决关联企业使用外债资金的问题。
目前,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的政策规定,外债资金在符合境内机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但按照国内《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的要求,则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境内企业在通过境内银行担保获得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时,会不同程度受到该条款的限制。具体来看,《贷款通则》适用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其所称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而由境内银行仅提供跨境担保的境外融资,并不涉及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内企业提供货币资金,因而其能否用于股权投资,也有待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
当前政策还允许未及时使用完毕的外债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这一规定有助于境内机构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相比国内贷款不能直接用于理财,外债资金的这一使用方向更贴近市场实际。需要注意的是全口径跨境融资的期限匹配问题:境内机构办理的如果是短期外债,原则上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投资等中长期用途。但如果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则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总的来说,全口径跨境融资为境内机构开辟了新的融资模式和渠道。这一机制有助于境内银行进一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也有助于境内中资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积累国际融资经验。未来,境内机构完全可以在境内融资和跨境融资中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融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