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勤执法 保障民警安全

2018-12-06 03:19
汽车与安全 2018年9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记录仪人民警察

近年来,公安部交管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并制定下发多项规定,严格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和做好民警和辅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本文介绍了交通警察的法定职责、执勤执法规范以及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的法定职责及其权益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同警种的职责,其中交通警察的法定职责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2004 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颁布,开启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进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和交通警察的权力。

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是其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力。一般认为交通警察执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警察在依法执行过程中的享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2)交通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要求行政相对人配合和尊重的权利;(3)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交通警察由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力。由此可见,交警执法权益不是单独的某一种权利,而是一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警察公共权力和交警个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权益。

交警执勤执法规范

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 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对阻碍执法的现场处置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围绕安全、优势、克制、适度、效果原则,针对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特点,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

以语言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控制情绪。保持头脑冷静,克制情绪,在处置过程中做到与执法无关的话不说,与执法无关的事不做,保证情绪不失控,不与当事人对骂,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口头警告。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其语言威胁、辱骂交通民警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下跪抱大腿、拦警车阻止交通民警离开等方式纠缠和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保持冷静。准确使用规范语言,切忌情绪急躁,用词不当,举止不端,采取过激行为。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积极劝导。遇当事人下跪等极端情况,民警应避免站立在下跪人正面,引起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半蹲姿势(便于交流和不失尊严地放低姿态,但注意确保安全)进行劝解,但不得采取着警服下跪等非规范动作。告知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采取下跪等行为不利于事情解决,公安机关会依法公正、公平处理。其他交通民警注意疏导交通。

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其下跪抱大腿、拦警车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做好解释。当事人被带离后,交通民警可主动对围观群众说明事实真相,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企图逃避处罚,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围观群众误解或恶意解读,甚至引起群众围攻。

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取证时应选择适当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面摄录现场情况和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确保安全。设置现场警戒区域,劝离、疏散现场周边围观群众及车辆,安排专人维护秩序。选择有利站位,切忌站在被查车辆前、后位置。可采用警车合围或放置破胎器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驾车逃跑。

明确警告。对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的,表明交通民警身份后,使用车载扩音器进行口头警告,或出示写有警告语言(例如:停车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条幅、纸板等方式进行警告,严正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当事人下车接受检查。

果断处置。对涉嫌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请示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批准后,使用适当工具(如安全锤,含破窗功能的盾牌、警棍等)破窗。情况紧急时,可使用其他物品。破窗时应选择不易危及车内人员安全的一侧,首选无乘车人的位置,并尽量减少对车辆的损坏,避免人员受伤。

传唤带离。破窗后,口头传唤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强制传唤,徒手将其制服,对人身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倒地不起、诬陷交通民警打人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保持距离。当事人诬陷交通民警打人时,交通民警要保持冷静,注意方式方法,不被当事人的言行激怒,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发生肢体接触,以便掌握现场处置主动权。

口头警告。严正告知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执法记录仪已将故意倒地等相关情况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果断处置。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释法说理。遇群众围观时,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不犹豫停顿,并主动向群众说明事实真相,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群众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不得强行干涉,不得抢夺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驾车冲撞、拖拽交通民警

安全站位。注意观察判断违法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并注视驾驶人的举动,应选择与车辆、车辆可能的运行轨迹保持一定距离的地点站位,严禁站在车辆正前或正后方。驾驶人没有下车前,民警身体原则上不得进入距车体两侧80cm(比常人单臂略长)或车门半径内。

安全防护。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行驶方向前方强行拦截,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部位伸进车辆驾驶室,不得用手攀扒、拉拽车辆。如当事人强行闯关或故意冲撞,交通民警要及时避让,避免受到伤害。

注意取证。确保执法记录仪始终处于开启状态,收集和固定违法车辆证据,并重点记录车辆牌照号码、驾驶人面貌特征等要素,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查控车辆。遇有嫌疑车辆不按指令进入待检区、驾驶人拒不下车,或发现嫌疑车辆有其他企图强行闯卡等情形时,可采用警车围堵或放置破胎器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驾车逃跑。对驾车冲撞后逃跑的,要迅速记下机动车号牌、车型、特征、行驶方向等,立即报告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并通知违法车辆行驶方向的交通民警组织拦截,依法处理。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

持棍棒等工具、刀具等凶器等方式袭击执勤交通民警

及时报告。此类行为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多警种警力增援。

保持警戒。违法犯罪嫌疑人持棍棒、刀具等乱砍乱捅的,交通民警应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安全,设置警戒区域,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确保围观群众安全。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注意重点发现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员。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果断处置。经现场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在增援警力到达前,交通民警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包围或半包围等安全站位,利用警械或现场可以利用的物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争取将其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避免伤害现场围观群众。具备警力优势的,应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警械予以制止,情况紧急或执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可依法使用枪支等武器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武器使用和注意事项应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强行带离。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将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强行带离现场。

伤员救治。对于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应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救治措施。

索要执法证件的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出示证件。当事人不服从管理并索要执法证件的,交通民警首先要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但不能把人民警察证件交由当事人查验。其次要向当事人强调:人民警察证是代表交通民警执法身份的合法证明。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重点摄录违法行为及驾驶人、车辆、环境地点等信息,全面、客观收集交通违法行为材料。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依法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阻碍交通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其应当予以配合。

口头警告。当事人不听解释、继续阻碍执法的,交通民警应立即警告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煽动亲属朋友、周边群众或乘车人

保持冷静。交通民警要控制情绪,坚持文明用语、规范执法,避免与群众发生肢体接触,防止因情绪失控失去理智与群众发生冲突。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注意重点摄录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员。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多名警力在场时,应注意协调站位,选择最佳拍摄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拍摄。

解释教育。注意辨别哄闹对象及其目的:对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清法理,说明事理,摆明情理,指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争取大多数群众和乘车人的理解支持;对以帮助当事人逃避处罚为目的的哄闹,应严正警告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及时报告。多人聚众哄闹阻碍执法且口头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并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应请求警力增援,增援警力到达后,迅速控制现场,将带头闹事的主要人员制服,强行带离现场,同时做好群众的释法明理工作。

有未成年人随行的当事人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耐心劝说。充分利用其未成年子女在场,指出其行为将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教育其应当为子女安全和健康成长着想,当好子女的行为表率,模范守法,配合执法。

依法告知。经劝说无效的,交通民警应依法告知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妥善处置。对于继续实施阻碍执法行为的当事人,劝说制止无效,确需带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可徒手或使用警械将其制服后带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场时,应确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温言安抚,避免其惊吓跑动造成交通意外。同时,现场处置时,要防止未成年子女突然挤入处置现场造成干扰,或父母拿未成年子女作为抵挡工具、以伤害未成年子女相威胁,增加处置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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