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飞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人类学识的全部成果,都蕴含于各个学科的概念当中,因此以概念体系来说明现象,是各个学科的主要内容。生计这一为人所熟知却非真知的概念,由于其所涉及内容的个体性,以及和民族学的重要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的契合,一直被视作一个纯粹的民族学概念而并非经济学概念。其中原因,在于其方法中总体与个体的割裂。明确这一点,也就明确了:生计是总体经济关系的个体体现,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人类的存在,是一种总体的、社会的存在,但社会的存在首先是以个体的、物质的生命存在为其基础和载体的。这一观点自物质主义取代上帝主义成为主导的哲学观念,便成为人类的共识。关于这一观点,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论证自我意识时,明确地指出,自我意识的载体便是生命。因此,人类存在的基础环节,就是对生存的维持。生计这一概念的内容,即是个体维持生存的活动。
生计这个词,很早就出现于古代汉语当中,意味着我国古代的知识分子很早就对这一问题有所认识。白居易《首夏》诗:“料钱随月用,生计逐日营。”《陈书·姚察传》有言:“清洁自处,赀产每虚,或有劝营生计,笑而不答。”白居易《送萧处士游黔南》诗云:“生计抛来诗是业,家园忘却酒为乡。”《花月痕》第一回:“小子奉母避灾太原,苦无生计。”在古汉语中,“生”的含义是生命的存在——生存或生活;“计”的含义则是考虑、谋划,体现了这种活动是有意识的。生计的含义即是谋生之计、维持生存的方式。[4]我国古人对生计的认识,和对其他词汇的规定一样,停留在对现象的归纳和以形象的文字进行描述,并未达到概念规定的程度。尽管如此,在他们的认识中,明确了生计即是个体人有意识地维持生存的活动。
对于生计的规定,现代民族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对生计问题的关注、研究和对这一概念的规定,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将“生计”概念引入行动议程,并将“解决贫困人口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英国国际发展署(DFID)对于生计概念的界定最具代表性,DFID(2000)提出生计是建立在能力、资产和活动的基础上的谋生方式。Scoones(1998)更加注重生计的可持续性,认为生计由生活所需要的能力、物质资源、社会资源及行动构成。Ellis(2000)注重生计的复杂性和具体性,认为生计是指资产、行动及获得自然、物质、社会资本的途径,生计决定个体生存所需的获取。相较中国古代对生计的认识,这些学者对生计的规定又前进了一步,即对生计问题中的各个因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明确生计是个体通过这些因素——能力、资源,以自己的行动来获得必要物质条件和服务,以满足生存需要。
现代民族学对生计概念的规定,虽然前进了一步,但其中仍有不足。人的生存虽然是以个体的生命为载体,但人的生存又是具有总体性、社会性的。现代民族学对生计的规定,仅仅是对个体生存维持方式的分析和归纳,忽略了人存在的总体属性——社会性。从方法上看,延续了自物质主义之后的抽象个体的视角,而没有从总体的经济、社会关系的视角进行规定。因此,要完善对生计的概念规定,需要在方法上明确个体和总体统一。明确了这一点,生计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体维持生存的方式,而是由个体所集合而成的总体的经济关系的个体体现。
由于经济学研究内容的总体性,迄今为止,以个体维持生存为内容的生计并不被视作一个经济学概念。虽然生计研究的是个体的生存维持方式,但任何一个个体从来就不是在总体之外生存的,因此对生计概念的规定,需要从个体总体统一的视角来进行。迄今为止,经济学研究中很少运用这个概念,但不意味着不涉及这个问题。尤其是在研究具体层次经济问题的民族经济学研究中,生计问题被经常涉及到。但其研究者们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使研究者们观照和重视了总体的经济、社会关系。这一点在对民族经济学的抽象论述中表现得尤为典型。
对民族成员生计的认识,王文长教授曾做出相关的抽象界定,而且将社会关系作为一个考察的重要因素,并将其与自然环境统一起来。在《论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中,他提出民族“经济生活的差异二重性”,他认为:“顺应自然环境的自然特征和表达文化特质的制度规范构成民族概念内涵的、一个民族有别于另一个民族的自然差异和文化差异,这便构成了民族经济生活的差异二重性,即每一个民族所内含并呈现的经济生活自然差异与文化差异的二重性。”所谓民族经济生活的差异二重性,从具体、个体意义而言,即是生计,其中综合了民族成员的能力、素质以及制约的自然环境,更明确了生计问题中社会关系的作用。这虽然不是对生计的直接、明确的概念规定,但综合了自然和社会两个因素,较之西方民族学学者的规定又进了一步。
个体人的生存,是基于对必要物质条件和服务需要的满足。但个体并非是纯粹的个体,人类从产生伊始,就是以社会的方式而总体存在的。因此,个体性的生计绝非是抽象的个体以个体的劳动满足个体的生存需要,而是随着劳动分工的演变,个体在交往中以劳动满足自身的亦是总体的生存需要。由于满足生存需要是在交往中进行的,个体人就集合成为一个社会、一个总体。从总体的视角看,就是总体的劳动在交往中满足总体的生存需要。同时,总体的、演变中的劳动也在导引和塑造着需要、交往和意识,即需要、交往、意识都是在劳动的主导下不断演变的,这样总体的视角也就体现为历史的视角。以劳动在交往中满足生存需要,恰恰是经济的内容。而生计就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性问题,而需要从总体的经济关系中来进行规定。
对于经济的规定,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居于社会主体地位的阶级通过自己的思想代表做出了以自己为主体的规定,比如奴隶主的“家庭管理”、官僚地主的“经邦济世”、资本所有者的“资源配置”。现代劳动者的思想代表则以自己为主体,以劳动为根据,对经济进行了规定:“人以劳动在交往中有意识地满足需要的社会活动。”这一规定,不再是对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的简单归纳和概括,而是从人类社会的总体存在出发,规定其经济活动的内部矛盾、关系,是迄今对经济较为完善的规定。在这一经济概念规定的基础之上,笔者对生计进行概念规定:生计是总体经济关系的个体体现,是总体经济关系中的个体社会成员以劳动或所控制的劳动在交往中有意识地满足自身及总体生存需求的活动。这样规定生计,既不是抽象个体视角的简单描述或归纳,也不是从总体视角的演绎,而是从人类现实存在的总体、个体统一视角进行的规定。生计是个体维持生计的行为和总体经济关系的结合点,一个时期所集合总体的生计,体现着当时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程度。这样,生计就成为研究总体经济关系的一个现实性视角:从居于总体经济关系的个体经济行为,考察总体的经济关系。从这一视角的规定,生计就不再是游离于经济学之外的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对生计进行概念规定,在其内涵中需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劳动者以个体劳动在交往中满足总体的生存需要,从而满足个体生存需要。不能满足总体生存需要的活动就是没有用处的,也就不能被视作劳动,即劳动首要的属性是有用性。第二,社会总体的生存需要,并不是简单、抽象的维续生命的存在。在人类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生存需要都是现实的,是劳动发展至这一阶段所导引的需要。在人类形成的最初时期,生存的需要就是对渔猎的动物和采集的果实的需要,此后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对吃、穿、住、用、服务的需要都在演变和发展;随着阶级的出现,不同阶级的成员也有不同的生存需要,比如维持基本生存的需要和显现社会地位的需要。总体有什么需要,那么就会有什么样的劳动形式成为劳动者生计的形式。第三,作为个体行为的生计,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生计是个体满足生存需要维持生存的行动,因其个体性而具有具体的形式,但生计不是脱离谋生活动的单纯形式,而是与这种活动统一的。第四,个体的生计形式,从总体经济关系来看,在阶级统治社会关系中一方面受到个体成员社会地位制约,即是以具体形式的劳动还是以具体的控制的劳动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另一方面也受到分工的制约,即处于不同分工中的劳动者以不同形式的劳动在交往中满足自身生存需要。最后,生计是个体的活动,其形式也是具体的。统治阶级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以控制劳动的不同具体形式来满足自己生存需要,体现为攫取剩余劳动的具体形式。劳动者则通过具体形式的劳动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从大类来看,包括生产产品的劳动、服务劳动和研究及知识传授的劳动,每个大类又包含各种具体的形式。这些满足个体生存需要的具体形式的劳动和控制劳动,恰恰是研究生计问题的内容。
个体性的生计和总体性的经济关系是经济的不同环节,其间关系是内在统一的。二者都是概念,但不是纯粹抽象、思辨的概念,而是以概念规定的现实存在。人类社会是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升不断发展和演进的,同样的,现实的生计和经济关系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演变,体现着其间的内在统一关系。
个体和总体是观察人自身存在的两个视角,相应的概念是对人存在的不同环节的规定,因此个体性和总体性的规定并不因为其对立而是割裂的,相反,个体性规定和总体性规定是内在统一的。生计和经济关系即是这样的内在统一关系,这种内在统一不仅在于意识的层次,更在于这两个概念现实性的转变当中,即在现实的生计转变和经济关系转变中,体现着二者的内在统一。
人类社会的演变,是其基本矛盾演变的结果。刘永佶教授以劳动者为主体,规定了社会基本矛盾:“劳动者素质技能与社会地位的矛盾。”即素质技能提高的了劳动者,会要求并通过势力的聚合而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相对更充分的权利。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即是这一基本矛盾演变的体现。劳动者素质技能由三个环节构成:身体素质、技能素质、文化精神素质———身体素质是基础,技能素质是主干,文化精神素质是导引。其中,生计主要体现的是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技能素质的转变即意味着生计——以劳动或所控制的劳动在交往中满足生存需要的形式——的转变。比如,人类生计从采集渔猎演化到农耕畜牧,本质在于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体现为技能素质的提高,相应的则是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及其所导引的总体经济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演变。
生计的演变和经济关系演变是内在统一的演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从一般意义而言,是从个体上升至总体的转变过程。首先是个体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和发挥,通过交往实现为总体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发挥,也就体现为生计的转变。技能素质提高了的劳动者的文化精神素质形成了经济关系新的认识,不满足于现有经济关系对其社会地位的规定,这种认识从个体演变至总体。于是,适合劳动者更高素质技能进一步提高的经济关系就会聚合更大的社会势力,当这种社会势力在与旧有阶级统治势力的斗争中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新的经济关系及社会制度就确立了,经济关系阶段性的质的转变也就发生和完成了。而转变了的经济关系,又会导引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进一步提升,也会体现为生计的进一步转变。这个过程也是马克思所规定的生产力发展推动生产关系变化的内容。这样,个体性的生计转变就与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转变内在统一起来。这种从个体到总体的转变形式,也印证了总体是由个体集合而成,而非由抽象的个体“凑”成的。
生计和经济关系是个体和总体内在统一的转变,还会因总体经济、社会关系对个体的制约而体现出另一种特殊的形式,即总体经济关系的演变导引、制约个体生计的转变。总体的经济关系转变,并非是所有个体劳动者“齐步走”的过程,素质技能高的个体,以其生计的转变促进了总体经济关系的转变。而素质技能相对低下的个体,其生计转变主要在总体经济关系转变的制约和导引下发生。这种转变形式,主要发生在经济关系阶段性质的变革之后。其内容也契合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反作用、制约生产力的认识。
可以看到,在生计和经济关系的演变中,二者不是“A决定B”的外在决定关系,而是内在统一的人类经济演变的不同环节。生计的转变,体现着经济关系的转变;经济关系的转变,也必然以生计的转变表现出来。因此,对生计问题的研究,不是外在于经济关系的简单归纳、概括,而是对经济问题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个体性环节。而生计,也不仅仅是民族学概念,更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