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机遇与风险防范

2018-12-06 00:08张宏伟
北方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科技

张宏伟

(广东开放大学,广州510091)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报告中“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发展带来的金融创新发展,它创造了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并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搜索引擎等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可以更便捷紧密地互相联系,不断生产出新的金融业态。金融科技的出现一方面改变投融资门槛高、小额投融资渠道匮乏的现状,实现了普惠金融,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问题和风险,对传统的金融防范与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金融科技的本质

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伴随科技进步的金融历史,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创新相伴相生。冶炼技术和印刷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使得“以物易物”向货币流通转变,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规模和便利性;模拟通信技术的大规模市场化应用,使得跨期、跨地域资源配置上的资金使用效率大幅提升;数字技术的日趋成熟,使得金融业快速步入金融电子化和金融信息化的阶段;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金融业快速向移动化、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等方面发展。

金融业本质上只有一个作用就是资金的融通,科学技术的运用提升了资金融通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因此金融科技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仍存在,无论借助何种新兴技术,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仍需遵循金融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搞违背金融规律、规避金融监管的伪创新、伪发展。

二、金融科技带来金融发展新机遇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能够实现快速支付清算、低成本资金融通、多措施风险防范等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金融科技的这些特征使得其打破了金融垄断,实现了普惠金融,提高了消费者福利。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发展将会带来金融的混业化发展,且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许多“全能型”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集团开始出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这种混业经营能够更为高效地整合信息、市场、技术、资金等各种资源,既可以满足规模效益也可以实现损益互补。

(一)金融科技服务对象多元化

现阶段我国金融科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未被传统金融体系覆盖到的客户群体。中国目前仍有8亿人左右尚未被传统金融服务所覆盖,基于满足普惠金融服务的发展需求,金融科技巨头们积极搭建便捷的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多种服务方式、产品和渠道完善对客户生活场景的布局(李伟,2017)。以微信的大规模运用为例,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经突破了传统社交平台运营模式,发展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了为用户提供在线转账、网约车、数字媒体推送、缴费充值等服务。2014年,腾讯公司推出了面向个人客户的在线投资理财基金。2015年,腾讯发起成立了中国首家线上民营银行———微众银行。

(二)金融科技服务领域个人化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集中于移动支付、网络信贷等个人金融服务。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前9个月,89%的金融科技公司是开展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等个人金融服务。这与当前金融科技服务的市场基础密切相关,即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的接受度较高,提供这些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容易获得风险投资。通过对个人移动支付的统计数据分析,消费者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消费的意愿较为强烈,中国人民银行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为257.10亿笔,金额为157.5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85.8%和45.6%。

(三)金融科技产品规模化、市场化

中国金融科技在应用层面的创新发展较强,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容易开展规模化和市场化应用。一些金融科技企业依托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优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便捷性。以阿里巴巴的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为例,2013年阿里巴巴借助支付宝平台用户量多、沉淀资金量大的优势,开发了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余额宝。经过一段市场运用后,伴随着余额宝产品的成功,阿里巴巴发起成立了新型互联网银行—网商银行。近年来,阿里巴巴在O2O、B2C、物流仓储、大数据等领域积极布局,收购或参股高德地图、穷游网、虾米网、日日顺、菜鸟网络等平台。逐步形成了“互联网+”的闭环,有力地支撑蚂蚁金服成为2016年全球最大金融科技公司。

(四)金融科技市场成长性强

虽然中国金融科技起步晚,但是发展潜力大。一是消费者众多,他们对金融科技服务的接受度高。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80%的高净值人群普遍愿意主动接受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卫冰飞,2016)。二是金融科技服务需求快速扩张。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国际城市蓝皮书——国际城市发展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将达到总人口数的40%,这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普遍具有高学历、易接受金融创新等特征。随着中等收入群体消费能力提升和消费结构升级,金融市场将迅速发展壮大。以微信红包的运用为例,2016年春节六天假期,微信用户使用红包总额约为320亿元人民币。2016年,使用余额宝服务的人量超过2.95亿,余额宝管理资产规模折合为96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线上基金。

(五)金融科技应用发展前景广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也是最大的移动支付市场。2016年末,手机用户总数达6.95亿人,且92.5%的手机用户通过移动设备开展上网活动,移动设备网上支付用户数达4.69亿人,支付金额超过37万亿元人民币。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开发应用加快普及,华为公司研制的Polar Code码已成为全球5G移动通信技术标准。2016年,金融科技公司融资金额达77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全球融资规模最大的三家金融科技公司全部为中国公司。全球排名前五位的金融科技公司中,有四家公司为中国公司。在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共同促进下,中国金融科技的应用优势将愈发突出、市场前景愈发广阔。

三、金融科技发展的风险与挑战

金融科技并不会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使得金融风险消失。金融科技在提供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等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和模式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网络性,一旦一家公司爆发金融风险事件必然波及整个金融行业,产生涉及面及广的金融风险,从而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如近几年发生的股市HOMS配资、e租宝、中晋系、泛亚有色等事件。具体说来,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发展的风险与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安全与信息科技风险等操作风险

金融科技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大数据运用,其核心在于数据与信息。传统的金融监管是被动的监管,要求交易主体进行信息披露。但在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大量的数据无法被监管者触达,可能会出现数据造假、数据伪报、数据泄漏等一系列安全问题。近年来,大数据以不同形式和程度快速渗透到各个行业,数据交易在金融领域变得尤其活跃。而许多数据黑色产业、数据库被恶意攻击等问题也逐渐暴露,金融交易的数据安全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二)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金融的本质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领域,金融资产价格以信息为基本要素,反映信用风险。信息的重要性超过了单纯的大数据统计信息。信息的传递以金融媒介为载体,尽管金融媒介经历纸质信用媒介和中介机构,并因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实现了金融脱媒,但信息成本降低、信息对称性问题和信用风险控制的主旨并未发生变化。现实中的很多跑路事件就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当,且监管者难以及时地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而造成的,继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也给行业声誉带来恶劣的影响。这种传统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在技术的驱动下,变得更加分散且更具有传染性。2017年8月,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新的《信息披露指引》在分类标准上更加精细化,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和完善,为其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典范。

(三)金融创新发展引起的合规性风险

由于在金融科技环境下,诸如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许多金融交易的习惯与方式进行了重构,传统的金融立法难以有效界定并进行监管。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交易行为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规性风险。如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智能合约中,现行法律规则无法明确界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对于智能合约是否适用《合同法》等已存的法律规范,学界尚无定论,对于出现的纠纷也就难以进行准确的定性与规制。这种合规性风险也是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的重要风险之一。

(四)跨行业、跨国境的金融风险将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将一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打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形成了互联互通的整体。这就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与扩散速度将急剧增加。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美国房地美、房利美公司的危机引发雷曼兄弟的破产倒闭,这种美国境内的金融危机迅速传递到其他各国。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流通将更加顺畅,金融风险的扩散与蔓延也会更加迅速,资本运作方式的复杂链条将影响全世界范围内相关的金融机构。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各种不同类别市场之间的交易摩擦减小,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监管规则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从而增加法律规制成本。

四、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与监管

(一)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现状

1.各国监管措施各异,缺乏统一标准,但总体原则基本一致

由于各国金融科技的创新度和成熟度不同,现阶段各国主要针对网络融资和电子货币开展监管工作,特别是区块链等技术本身还处于探索阶段。整体而言,全球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呈现出碎片化的割裂状态。美国金融业按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确定相适用的法律和监管机构,比如,将第三方支付归口到货币转移业务监管框架下,P2P、众筹等金融产品归口到证券交易监管框架下,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展监管工作。英国金融业将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金融业务归口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对众筹、P2P等业务分别制定了相适用的法规。法国金融业将P2P、网络借贷业务等视为银行业务,归口为银行监管。在电子货币的监管方面,监管态度的差异尤为显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比特币等归为大宗商品,而欧盟最高法院判定比特币为货币,而非商品。

尽管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措施各异,但总体原则趋于一致。一是一致性原则,即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接受同样的金融监管;二是市场自律原则,将行业自律作为市场治理的制度安排;三是消费者保护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存保等金融安全的制度安排。

2.国际组织开展调研,监管框架初步出炉

2016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召开第16届全会,全球金融监管当局首次讨论了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和监管问题,发布了《金融科技的全景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对其实施全面评估等方面仍存在数据获取不足、科学技术更新快等具体困难,目前FSB基于金融稳定的目的,推出了金融科技的分析框架,该框架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值得各国监管部门借鉴运用。

在宏观层面上,FSB重点评估金融科技业务的开展是否会引起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透明度、流动性、杆杠率、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实质性影响,是否会引起金融系统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和风险转换等影响,是否会引起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业竞争等的实质性影响。上述业务活动领域是分析各类金融科技活动的开展是否会造成金融稳定的重要方面,要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了金融科技特别工作组,着手于研究金融科技的运用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面临的监管问题。该工作组获取了各成员国对金融科技的态度、监管的框架、具体的监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国际证监会组织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发布众筹业发展报告,接下来的工作将着手于更加全面地调研分析包括区块链、云技术等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中的运用和其影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5年发布了《普惠保险业务准则》,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反欺诈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对金融科技的三大核心关注点。

3.金融科技跨境展业,监管合作应对不足

现阶段,传统金融业已感受到来自金融科技业的无国界竞争,但跨境监管金融科技的合作安排却滞后于跨境展业发展。以支付宝的蚂蚁金服平台为例,其支付范围已覆盖了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服务海外客户数超3 300万人,目前已在印度投资支付公司,在韩国获批筹建合资互联网银行,接下来将在东南亚部分国家参股银行或支付机构。欧洲的跨境P2P业务也已蓬勃开展。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已有相应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机制化安排,且在信息资源共享、跨境业务检查、处置计划等方面双方监管当局已经展开了沟通与合作。但对于金融科技企业已经开展的跨境经营业务,不管是在监管还是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尚无机制化安排。

(二)我国金融科技防范与监管对策

1.明确原则,理清责任,建立框架

首先要明确金融科技监管原则,按照“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鼓励创新和强化监管互为支撑,共同促进金融科技持续发展。按照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主要业态进行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主体,确定业务边界,建立和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尝试在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中寻找平衡点,强化市场自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下,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监管当局应采取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协同模式。面对金融的综合化、全能化的趋势,功能监管便于发挥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功能监管能更有效地厘清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权责归属问题。从行为监管角度而言,金融科技监管应当包括对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科技公司及有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管,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评估风险,建立动态预警机制

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使得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和交叉传染性,因此有必要开展前瞻评估金融科技风险的工作,全面评估区块链、云技术、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在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中的运用及其影响。微观层面上,要注意从金融科技企业、商业模式或产品着手,发现其潜在风险,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我们判断是否应该鼓励或是叫停其业务,达到规避金融风险的目的。宏观层面上,应着手评估金融科技活动对整个金融业的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和风险转换等造成的影响,是否会对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业的竞争造成实质性影响等。在评估金融科技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对金融科技构建从事前摸底、事中监测、事后跟踪的整个业务流程的金融风险动态预警、监测机制。

3.运用科技手段监管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机制与发展原理均不同于传统金融,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创新评价方法、流程以及风险监管措施已不适用于快速发展金融科技,需要借助新的科技手段开展监管活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监管科技的具体应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监管资料数字化,将与监管工作有关的影音、图片、文字等纸质资料开展数字化处理与存储。二是预测编码标识,将被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数字化、编码化标记后,形成一串离散信号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下一个信号,然后对实际值和预测值之差进行编码标识,这项工作的开展适用于监管部门在遇到数字资源数据缺损时,辅助判断是否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关注。三是模式分析与人工智能,运用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将模式识别、图像视频处理、视频跟踪监控等先进技术运用于判别、抓取和分析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四是“大数据”分析,利用信息手段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运用先进算法等方法侦测可疑的金融交易行为,开展信息追溯,找到可疑的被监管对象。

4.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协作

金融科技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一套一致性的监管框架,强化国际监管协调,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金融科技作为一种金融业发展历程上的新生事物,其特点、发展模式和业务流程都在不断的完善中,各国金融科技发展程度不同且对其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行业标准和金融监管措施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参考借鉴国外的监管框架,结合本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具体情况,监测国内的金融科技发展,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监管标的机构开展信息交换、风险分析、业务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为国际间开展协同监管奠定基础。

五、结语

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监管理念必须不断调整与创新。我们应当认识到金融科技监管需要经历一个由相对宽松到逐步强化的转变过程。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在开展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业务的早期,金融监管部门并未要求其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来经营其支付业务。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集中爆发,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金融科技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与技术这一经典命题的再呈现。智能化、技术化程度越高,监管和配套机制越需要完善,人们通过各种规范制度来确保“技术”、“互联网”这些中性工具与“金融”这一负外部性很强的工具有机结合,产生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正“外部性”,这是每个国家在金融科技领域都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是金融发展史上不可规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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