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探究

2018-12-06 00:00李宇箭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2期
关键词:托运人托运货物

李宇箭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 451150)

一、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现状与问题

对于大批量危险货物物流,迫于国家法规制度的强制性以及企业自身风险的规避性,托运人都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车运输。但是,对于小批量危险货物如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农药等目前却没有与此相适应的专业运输渠道。物流渠道的不畅,导致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过程混乱,险象层出。目前,对于小量危险货物的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实际操作方式。

(一)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来承运

此种运输方式优点是专业、安全,符合国家相应法规的要求,其缺点是运输费用通常较高。由于其运费是按整车,至少也是按吨收取,小量危险货物的单位运输成本将巨幅提高,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危险物资本身的价值,限制了发运人采用。

(二)由用户自己组织车辆运输

鉴于由专业资质物流公司来运输小量危险货物的高成本性,一些用户会自己组织车辆运输,尤其是运输距离相对较近的用户则更有可能采取此种运输方式。正常情况下,自备车辆运输危险物资也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节约成本或方便,常存在“运输距离短、运输时间少、运输数量小,不一定出事故”的幻想,在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相应人力、设备的条件下直接运输危险物资,这反而加大了危险货物物流发生事故的概率。另外,对于较远距离运输小量危险货物,就成本的角度来看用户自己组织车辆运输也不现实。

(三)违法选择普通物流渠道

由于小量危险物资运输渠道的不畅通性,对于一些要将小量危险物资运输较远距离的用户,有时甚至会冒险违法选择普通物流渠道。如一些危险品公司和化工企业在寄送危险货物样品时,为了能将样品顺利发出,故意隐瞒不申报或者不正确申报相应物流物品的名称、性质,以普通货物名义发运危险货物。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5年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案件数(起)为24 335起,2016年为32 647起。

危险货物以非危险货物性质发运,由于物流作业人员不清楚里面物资的性质、特点、注意事项,在装卸搬运、运输、储存、配送过程当中就会将其作为普通货物对待,将更易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危险也不知如何应对以将危险降至最小。因此,其对人员、经济、环境的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如2013年圆通的“夺命快递”案中,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熊兴化工有限公司声称托寄的物品是无毒无害的氯乙腈,而实际物品为氟乙酸甲酯———一种有毒液体,具有易燃、刺激人的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曾致人死亡等特性,由于物流过程中包装破损,氟乙酸甲酯泄漏,使运输车上的1 844件快件均遭到污染,并导致多名物流作业人员及收件人员中毒,其中一人死亡。这一事件的发生,既有托运人的责任,也有承运人的责任,还有危险货物物流渠道不畅的原因。

二、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探究

(一)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的“堵”与“疏”策略探讨

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目前以“堵”为主,国家及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法规、办法、条例等对进行危险货物物流的托运、承运、装卸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质资审批,对承运危险货物品种进行严格限制,以期避免、减少危险货物物流中的风险。此类法规条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等。但是,单纯的“堵”并没有真正化解小件危险货物物流中的危险。

1.“堵”的策略的不足。我们再拿圆通的“夺命快递”案进行探讨,如果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性质,或者圆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此时圆通按相关规定就不会承运,事故也不会发生。但此为理想状态,现实通常并非如此。首先,托运人不见得会如实申报货物性质,因为如实申报货物性质,按照现行规定,货物就不会得到托运,或者使托运成本巨幅增加。由于托运人的物流需求不会真正消失,同时在趋利性的驱使下,必然有托运人会设法隐瞒托运物资的性质,如将危险货物夹带在普通货物当中,或者谎报托运货物的品名,这反而加大了危险物资运输引发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其次,快递公司各网点不见得都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因为这将导致物流作业效率的下降和成本的增加。再次,即使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由于检测设备的限制、检测人员素质能力的限制,也不可能把所有危险货物都能检出。以上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堵”的策略并不完全可靠。

2.“疏”的策略的探讨。其实,圆通的“夺命快递”事件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如果允许托运人通过物流正常托运小量危险货物,托运人将会如实申报货物性质,物流公司将会在承运前就已知道承运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风险,其在承运时必会注重加强包装,装卸过程轻拿轻放,配送过程谨慎小心,不至包装损坏,物资泄漏;即使物资泄漏,也会在事故发生后知道如何应对处理,不至事故扩大化。

(二)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的政策支撑和国际经验借鉴

1.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的政策支撑。一方面,为了尽可能防止小件危险货物物流过程发生事故,防止对人、环境、财产产生损害;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提到,小批量危险货物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或“有限数量”的方式运输,可以豁免人员、车辆及企业的资质要求。适用“例外数量”或“有限数量”的方式运输的危险货物由于运量较小,当按要求采用可靠、坚固和耐用的包装,并限定每个内容器所装危险货物数量以及外容器内危险货物总量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远小于同种危险货物以较大数量包装的包件。

2.国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方法借鉴。与国内快递均不涉及运输危险货物不同的是,国际快递如FEDEX、UPS、DHL、TNT都有危险货物快递服务业务,都有一套安全成熟的危险货物物流管理办法,只是限于法律限制,其目前只在香港承运国际危险货物快递。在香港,如果发送危险货物快递,包装需要符合国际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运输标准,再套UN BOX(危险品特制纸箱),作危险品申报就可以安全出运。国际快递公司的做法对我国小件危险货物的物流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国内小件危险货物物流探究

1.有限程度地放开小件危险货物物流市场。由于“堵”的策略不可能真正“堵”住小量危险货物的运输,反而容易加大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危险性。因此,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对部分运量较小、危害较低的危险货物应从现有禁运条款中豁免出来,按普通货物运输以降低运输成本。但对那些过于危险的物资,不仅不应豁免,反而需要有更严厉的控制措施。另外,为减少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的危险性,其物流工具应局限于汽车运输。

2.放开与严控相结合。在对小件危险货物物流市场有限程度放开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对小件危险货物物流市场进行控制和规范,还应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物流企业仍需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于过于危险的物资,决不许进入快递渠道。对于不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数量、性质等隐报、少报、降级申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等行为要加大打击与处罚力度。另外,要严格监控小件危险货物的购销与托运,危险货物的购销与托运必须实名且具有相应手续。只有采用“堵”“疏”结合的策略,放开与严控相结合,引导托运人通过正确的渠道发运小件危险货物,才能真正防范与减少小量危险货物物流的危险。

3.物流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件危险货物物流。物流公司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件危险货物业务,该部门人员应事先经过培训,熟知各种危险物质的性质,熟知各种危险货物包装、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救险等作业要求、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正确物流作业。物流人员在将小件危险货物交付收件人时,要同时提醒收件人货物的危险性。

总之,小件危险货物物流并非洪水猛兽,只要应对得当,既能减少快递成本,又能减少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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