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国连 陈姜季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对华侨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是侨务资源大省。据2014年调查数据显示,浙籍海外华人华侨169.56万人,其中华侨138.88万人,居住在省内的归侨、侨眷91.3万人。多年来,广大华侨华人关心浙江、反哺浙江,是浙江联系世界的重要纽带,已成为我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并在弘扬中华文化,助力祖國发展,促进对外交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外华侨回浙江定居、高科技人才到家乡发展日渐增多,海外华人恢复中国国籍、华裔新生代选择加入中国国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他们在省内的政治、人身、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就学、投资等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虽然政策不断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有的落实起来很不容易,有的问题甚至久拖不决,华侨反映很多、意见不少。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大量涉侨政策措施,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我省也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华侨捐赠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早在2006年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保护华侨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侨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但是,对照侨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侨务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备不够健全。尤其是,国家层面针对华侨权益保护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相关领导与委员会也鼓励浙江先试先行,希望浙江能够有所突破,为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立法提供浙江素材和经验。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回应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切实维护华侨在本省的合法权益,为华侨回浙创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真正让华侨把根留住。
条例力求精干管用
“如何激发华侨在本省的创业热情,为华侨在本省创业搭建一座桥梁,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可以说,我们在本次《条例》的酝酿与制定过程中找到了这一问题的答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总体来说,该条例是一部综合性法规,对华侨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共三十五条,不分章节。但立法框架上可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六条,相当于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职责。
第二部分,即第七条到第三十条,为主体部分,集中规定了华侨普遍关心的选举、出入境、身份认定、身份证明、投资、创业、参加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房产、继承、华侨或其子女接受教育、捐赠、接受求助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部分,即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是权利救济及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华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投诉、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即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相当于附则部分,对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指引,规定了施行日期。
“整部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也不求事无巨细的面面俱到。但整个制定过程反复斟酌、慎之又慎,为的就是尽量将‘好用、管用的措施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层面,让条例对本省的华侨权益保护事业整体而言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条例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与落实。
切实解决华侨身份认定和落户问题
长期以来,关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是一个困扰各地、各部门国家机关和华侨的疑难问题。目前,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办理,但这项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依据,对华侨身份的实体条件认定也缺乏有可操作性的、能够应对复杂现实问题的标准与程序。为此,条例明确,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另外,目前,华侨整体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是,由于一些华侨没有国内居民身份证,在使用护照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不便利,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出行购票、住宿登记、办理通信业务,还是在办理社保、房地产购买、投资等重要的方面,都面临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对此,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从技术层面入手,逐步解决问题。条例规定,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并明确规定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同时,为保证有关规定的落实,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述的规定事项。
二是从制度方面入手,彻底解决问题。条例规定,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对符合在本省落户条件的华侨核发身份证。由于护照号码不具有唯一性,且在金融、交通等领域有关信息系统的统一需要国家层面解决,因此,对华侨尽可能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身份证是解决其在国内办理社会事务不便利问题更为有效,更为彻底的途径。目前,国家对归侨回国定居已有相应规定,对华侨申请落户问题没有规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相应探索和创新,规定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居民身份证。
同时,条例明确,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同时,为增强操作性,规定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据悉,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2017年1月我省已经针对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本省落户出台了相关政策,这对满足华侨诉求和本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而言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条例的这一规定继续发挥了这一政策的经验成果,将对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更好地吸引他们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国家和浙江的发展战略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保障华侨政治、财产等方面权益
为满足华侨华人在我省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条例将华侨华人切身关注的重点权益作为立法的着力点。
比如,为切实解决华侨财产权益保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宅基地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当地村(居)民补偿和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二是,明确并保障华侨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出国定居前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华侨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是,明确并保障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规定,华侨在农村的房屋坍塌或者因属于危险房屋被拆除,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为了解决华侨的后顾之忧,条例就保障华侨子女就学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
同时,条例明确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在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此外,条例对华侨投资、捐赠、生育、社保等权益保护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