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道珍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是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
1990年的《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修订)共五章二十三条3300字。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赋予了总会计师五大权限和十条具体职责。
1999年的《会计法》第36条是这样说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00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006年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地方国企参照执行)共六章四十五条7200字。里面提到了总会计师具有二十二类具体职责。赋予了总会计师履行职责的四大权限,规定了总会计师应当将年度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2009年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规定: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118条第四款规定,高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不得兼任监事,更不能出任监事会主席。
201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开展出资人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总会计师试点。
综上可以看出,总会计师这个单词是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官方用词,其规制是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的,但其职责、权限的表述又是在不断的变动升级之中。06版的职责远大于90版的(既便其已于2011年做了微小修改),近十年来理论界还在不断扩充其职责,如要增加税务筹划、资本运营、价值管理(创造)、战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但他的权限呢?依然是90版的那个模糊的虽然给了四个分号五句话但一句话可以概括的“管大事”的权限,与西方的CFO、财务总监这些职位的职责,无论是法理依据还是内涵外延更是有着较大的差别,如美国的CFO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实施财务监控,一般是董事会下相关委员会的主任或主要成员。这里就不展开谈了。
对照06版总会计师职责条款(将部分顿号内容拆分后有28项职责)笔者结合个人工作列了一个自评表(见后页)。
从对照表可见,出色完成06版总会计师全部职责的话,他一定是一个接近于“神”的人物,我不是。但忙碌、承压应当是总会计师普遍的工作现状。
总会计师用专门语言、专业知识、专业思路、专业逻辑来对企业业务、财务、税务、风险控制等进行分析、梳理、优化,最后做出相应决策,来解决企业的各种难题,他们应当是“很”角色的。
总会计师职责要求及履职情况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