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225127,中国)
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是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要求,规范发展旅居挂车、新能源汽车等新型车辆的客观要求,响应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提升公交车等重点车辆本质安全水平的客观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体系的客观要求,四个客观要求背景下修订。新标准遵循提高针对性、提升先进性、突出可行性、注重协调性、保持连续性等五个修订原则。
GB 7258-2017实施后,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尚未修订,因此如何在GB 21861-2014标准未修订的情况下,充分执行GB 7258-2017已修订的条款,是检验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根据GB 21861-2014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的检验项目(本文仅研究车辆唯一性认定这部分内容,其他部分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研究),将GB 21861-2014条款、与GB 7258-2017条款相比较,说明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适用车辆类型。(注:以下正文中蓝色字体的部分为与GB 7258-2012相比增加的部分)
2.1.1 GB 21861-2014条款:
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2.1.2 GB 7258-2017条款:
无对应条款。
2.1.3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2.1.4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2.1 GB 21861-2014条款:
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2.2.2 GB 7258-2017条款: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2.2.3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2.2.4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3.1 GB 21861-2014条款:
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1.2.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2.3.2 GB 7258-2017条款: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4.1.8 除按照4.1.2、4.1.3、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4.1.3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4.1.10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2.3.3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2.3.4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的仪器设备。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2.4.1 GB 21861-2014条款:
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6.1.3.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6.1.3.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2.4.2 GB 7258-2017条款: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2.4.3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2.4.4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
2.5.1 GB21861-2014条款:
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
6.1.4.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6.1.4.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2.5.2 GB 7258-2017条款:
无对应条款。此项目为人工查验实际车辆与公告或行驶证签注内容。
2.5.3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2.5.4 检验要求:目视对比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车辆唯一性认定是指通过核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核对VIN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相关证件(如机动车行驶证),确认送检机动车唯一性。
注册登记检验时,检验员应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证明、凭证,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核对整车VIN代码(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拓印VIN代码(车架号码)并确认VIN代码/车架号有无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的痕迹,审查机动车是否符合GB 7258-2017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在用车检验时,检验员应依据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相关资料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核对整车VIN代码(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拓印VIN代码(车架号码)并确认VIN代码/车架号有无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的痕迹,确认其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