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行业的相互交融,互联网金融正成为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P2P网贷行业作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凭借其简洁方便、以及可以帮助部分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优势已经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并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的热点问题。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正式成立以来,P2P行业发展异常迅速,到目前为止,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七千多家,并依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理念和金融形式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民间个人借贷的网络化。它是让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与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自行配对、撮合成交。它的基本内涵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对促进中国金融民主化进程,实现普惠金融的目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P2P的本质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并不具备颠覆金融功能和本质的能力,而只能看作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一种补充方式。这种新的金融模式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挑战,尤其是最近频发的P2P平台跑路、倒闭、欺诈等事件严重违背了市场的运行规则,损伤了整个行业形象。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促使P2P所具备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做到服务大众、服务小微企业,使普惠金融的理想尽快实现。
在我国特殊国情上发展起来的P2P网贷平台也呈现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首先就是机构的数量比较多,交易金额快速增长;其次是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模式越来越多样化。此外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再者,整体来看网贷平台的规模比较小,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卷款跑路以及平台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加强监管后,P2P网贷贷款余额出现了“首降”。截止2018年3月末,全国P2P网贷贷款余额15657.91亿元,环比下降0.79%;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P2P网贷成交额7472.79亿元,环比下降19.7%;基本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292家,环比下降5.52%[1]
截至2018年3月,全国P2P平台总量为7371家,但问题平台累计却有5387家。当前P2P网贷行业发展已进入下半场,随着监管力度日益强化,未来整个行业将会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1.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P2P的网络借贷机构也没有并入到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这就导致了P2P平台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时不能像银行一样通过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而只能通过网络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相关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审核[2]。借款人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况难以避免,因此信用指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备受质疑,从而使平台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一种风险。当前P2P网贷是为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中介平台,这样的定位是P2P平台降低市场风险的根本原则。由于个体经营和消费支出是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的主要因素,而这些投资活动对市场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可以用大数据法则的原理予以消除。但是,如果P2P网贷平台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基础之上还涉及了企业信贷等业务,则会大大增加平台的运营风险。
3.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P2P行业发展尚未成熟,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同时也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平台是否合法则存在着争议[3]。网贷平台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活动,但是,其注册经营范围却是以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等方面为主。目前涉及到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P2P网贷平台始终在法律的边缘进行活动。
4.流动性风险
应用子系统负责管理持久性数据以及用于显示的临时数据和状态数据,系统内部的数据与系统外部的转换也在这一层次完成,除此之外应用子系统也负责具体应用功能的调用以对来自UI层的功能调用进行响应;同时也控制着所有的全局参数,负责程序的显示配置。该子系统包含命令管理器(Command Manager)、配置模块(Preference)、数据文档(Document)和渲染数据(GL Data)以及接口(Interface)。
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客户以小微企业和创业投资为主,需要的借款额度大,借款期限也较长。部分P2P网贷平台往往会通过拆分借款标的来解决相应问题,这样会使平台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比如由资金和期限错配衔接所导致的风险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使流动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此外,国内一些P2P平台对本金进行担保的模式使其承担了本应由出借人担负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P2P网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1.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目前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评级标准与商业银行类似,但是P2P平台和商业银行所面对的客户类型却是完全不同。P2P网贷平台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个人或者小微企业,通常情况下客户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而银行内部的评级制度P2P平台是没有办法使用的。因此P2P平台建立一个符合自身特点的风险评级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要注重对系统的动态监测和改进,使业务模式更加合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能力更强[4]。
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在金融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目前虽然有着数量众多的P2P网贷平台,但是一部分平台会特意避开对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等信息的全面披露,投资者很难对平台的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因此,为了使P2P行业运营更加规范,平台要履行好向投资者充分进行风险揭示的义务,让更多投资者理性认识P2P平台存在的风险。同时也要将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管理状况、借款用途、平均每笔借款金额、历史违约率、收益率等重要指标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披露。
3.规范资金管理机制
目前,出借人的资金支配权完全被平台所掌握,而相应的监管机构无法对使用过程做到全面的监管,为了改善这种局面,P2P平台要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别存放在不同账户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2015年12月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网贷监管办法》要求P2P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当依法为P2P网贷平台提供客户资金转账服务,平台对客户资金不享有支配权。为防止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客户的资金,银行也应当及时监控资金流向、账户余额和明细状况,一旦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就可以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加强对用户隐私数据和交易数据的保护是P2P平台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平台必须规范运作的流程,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化解用户交易数据所面临的被泄露的威胁。也可以重点监测和维护风险较大的客户资料平台及资金清算平台等模块,通过对资料在传输过程中进行加密来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在平台日常运营中也要做好对系统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后续维护工作,对系统进行定期更新和升级。当发现系统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安全隐患时要进行及时解决和处理,保障平台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性
针对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所面临的问题,我国也应该尽快出台关于P2P网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其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更加规范化,明确P2P平台资金中介机构的地位。在P2P平台与担保机构合作方面,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出现了诸如担保机构能力不强或网贷平台存在过高的关联度等问题。因此,我国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担保机构的资质和担保机构与平台之间的关联性。此外,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规则,减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件的发生。同时,对平台最低注册资本、存贷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资金托管标准细则等做出要求,使P2P网贷平台在法律监管的框架之内健康发展。
在行业自律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可由国内几个较大规模的P2P网贷平台牵头设立起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内部成员要严格遵守行业准则、业务流程和经营范围等。同时要致力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建立市场认可的机构信誉机制,让P2P网贷平台在公众的监督下运作。此外,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对行业内部所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在行业监管方面有好的意见或建议也要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
2.明确监管主体与对象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资质参差不齐,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需要对P2P网贷行业的经营管理做出规范,减少不符合资质的非法平台的数量。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对P2P平台进行注册审核时要对运营模式、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最低准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使P2P网贷行业的运作标准从根本上得到规范。为避免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监管部门还需要严格审查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经营活动。有监管意味着行业面临洗牌,行业发展环境也会得到净化。
3.尽早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与企业征信体系
现阶段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不开放,目前P2P平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只能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自主评定,这对P2P平台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使交易成本增加。因此我国要积极促进央行与P2P网贷平台征信系统的对接,帮助平台快速高效地识别优质与劣质的借款者。同时,对我国P2P平台所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平台信用数据库,让平台内部信用数据更加完善。此外,还可以在各个平台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黑名单”互换机制,会对那些在“黑名单”系统中有逾期违约记录的借款人有很强的威慑力,让恶意借款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平台的逾期坏账率。
4.建立行业准入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注册需要先到工商部门和工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了,明显可以看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过低。银监会在2015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这样对加强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为了保护用户资金的安全,《意见稿》中规定了P2P平台需要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平台资金的存管机构。在P2P平台与银行进行合作后资金不再经平台之手,将会大大降低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在注册资本方面我国可以参考英国的做法,对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本做出要求[5]。此外,在单笔贷款限额、杠杆比例、高管资质等方面也需要尽快出台详细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平台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