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交通言究社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公布,在整车质量、最高行驶速度、强制安装脚踏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将不能再“任性”。超标电动自行车究竟存在哪些安全隐患?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后生产销售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事故高发 大多因车辆超标所致
据统计,近五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平均每年发生事故1.12万起,造成1686人死亡、1.2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千多万元。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
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据调查发现,现在市面上在售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都能达到40-50千米/小时,严重超过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中规定的25千米/小时,已经达到机动车的速度。
超标电动自行车普遍车速过高、强度不够易诱发交通事故
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严重影响操作稳定性,容易导致车辆失控而造成人身伤害,同时也影响骑行者判断力和反应时间,埋下交通事故隐患。而超标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极易加重对交通参与者的伤害程度。
案例一:2013年12月8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加之观察不够,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致张某重伤。
案例二:2013年6月10日,在北京一交叉路口,路上车流量不大,一辆电动自行车高速冲过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受伤严重。
案例三:2013年6月10日,在北京亦庄荣昌西街西口,一辆电动自行车不仅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而且车速也远远超过20千米/小时,悲剧由此瞬间发生。
近年来,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满足低收入群体出行需求为借口,大量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部分企业大量违规生产超标车充斥市场
对北京市场的探访发现,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几乎找不到“国标车”,某电动车销售门店的店主说,他们全部生产线都不生产“国标”车。在北京朝阳区某品牌店调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可以达到40-50千米/小时左右,部分车型已经取消了脚踏板的设计,其中钢车架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可达60多公斤。
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
据调查发现,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警示说明,误导消费者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严重危害了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据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环节也基本不会被警示告知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已达到“机动车”标准,更有销售商声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完全可以按照非机动车上路使用。
违法拆除限速装置严重危害消费者安全
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生产时没有安装限速装置,即便安了限速装置,在销售环节,销售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对于更快速度的需求,也会把车辆出厂时安装的限速装置拆除。据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多数电动自行车在限速装置解除后,车速提升比例在56%-112%之间。另据调查发现,部分企业采用电子程序限速的方式,即通过控制器内部设定程序限制车速,利用电子信号手段解除限速。
企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表面上似乎是在满足市场需求,实质却是以牺牲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老百姓的出行需求需要尊重,但需求也需要管理,并非所有的需求都要无条件地满足。目前,为了保证道路的安全和畅通,许多城市对机动车都采取了限速措施,而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却越来越快,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和通行效率,也给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本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危害。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车辆,并作出合理警示。而消费者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
生产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5年7月1日20时20分许,浙江宁波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奉化溪口镇一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徐某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鉴定,肇事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家属125万元。因肇事电动自行车属于缺陷产品,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损害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定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钻豹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5万元。
案例评析: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何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分析,法院判决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肇事电动自行车属于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产品缺陷是指“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事故中,肇事电动自行车属于二轮摩托车,车辆性能已经达到机动车的程度,存在设计缺陷;钻豹公司在车主手册中向消费者明示其生产、销售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肇事电动自行车存在警示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肇事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使得肇事电动自行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他人是指生产者以外的人。在这起事故中,死者孙某被超标电动自行车撞死,显然给其近亲属造成了损害。
三是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肇事者徐某的无证驾驶很大程度上是由钻豹公司所造成的。钻豹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在车主手册中却明示其为非机动车。其次,产品缺陷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肇事电动自行车重量严重超标,属于具有极大危险的物品。肇事者徐某作为一名未经过专业驾驶训练的人员,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显然会造成其对车辆的控制力下降。车辆本身的危险和驾驶人的驾驶技能缺乏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足以极大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上所述,钻豹公司产品存在的缺陷与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这起超标电动自行车判罚案例仅是众多类似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中的一起。从2013年至2017年,仅浙江和山东两省就有5起涉及电动自行车企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判例,包括2013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临海市美尼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2015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与另一事故方共同赔偿原告9.7万元等。
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已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威胁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始终对法律存敬畏之心,坚持生产销售合法产品,切实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不论是企业的商业利益,还是使用群体对速度的追求,都不应凌驾于法律和生命安全之上,否则必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销售方构成欺诈判三倍赔偿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就宣判了一起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件,消费者最终获赔1.9万元。本案系消费者崔某与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X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泰X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崔某因醉酒驾驶其在泰X公司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实际属于机动车,故崔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并因此事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案发后崔某代理人提交录音资料显示,直至现在泰X公司仍宣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喝酒也能骑。虽然检察机关最终对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但崔某认为泰X公司、X牛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诉讼请求近20万元。
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销售者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无视相关交通法规,误导消费者促其购买,未告知相应骑行涉案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且放任风险发生。综上,法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三倍赔偿崔先生各项损失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