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 文杨杨
摘 要:本文就现行审判团队模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审判团队组建中的几点设想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组建;模式
一、现行审判团队模式分析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笔者所在的S地区13个县(区)基层法院,基本都采取了1+1+1模式(下文中将该模式统称为小团队)。设多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的法院,便将类型审判庭组建成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团队,将审判监督庭、行政庭、立案庭合为综合团队(下文中将该类型团队统称为大团队)。各团队的行政事务由入额的分管副院长直接管理。在团队模式实行以后,试点法院发现原来的“庭”建制和庭长形同虚设,有的法院仍保留机构设置,对入额法官的案件处理结果实行报备。即院庭长不干预法官案件审理,但在签发判决前需向院庭长报备判决结果。从调研分析来看,以上模式对基层法院来讲各有利弊。为更好地分析利弊,笔者现以所在S地区各基层法院团队组建模式为视角,对各个程序中的具体运行机制进行剖析:
(1)诉前调解程序。Y县法院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介入点,成立多元化纠纷调解中心。
(2)简易程序。基于该程序在基层法院案件的占比超过80%,S地区对于法官个人年均收结200案以下的法院,均采取1名法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的固定搭配;对于法官个人年均收结超出200案的法院,采取1名法官+2名助理+1名或2名书记员的固定搭配模式。
(3)普通程序。对于较复杂,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法院采用大团队自由组合式,即团队内的法官可以组建合议庭,也可以由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的助理和书记员担任辅助。也有部分法院采用3名法官配备N名法官助理及N名书记员固定搭配模式。
(4)执行程序。Y县法院采取1名执行法官配备多名执行员和书记员的模式,将未入额而拥有一线办案经验的人员补充进执行队伍。该运行模式可以归结为1+N+N,即1名执行法官,配备N名执行员及N名书记员。
以上各种模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算顺畅,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具体有:①合议庭人员组成方面。因法官终身负责制的推行,部分法官产生了消极心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②审判长应由谁担任的问题。去行政化后,各员额法官系平等关系,那么如何来确认审判长?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又有谁行使?③法院团队内部的监督问题。现在法官个人即可对案件进行签发,不再通过院、庭长,那么法院内部的监督如何继续有效运作?④小团队与大团队的关系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专业领域的不同将各员额法官划分至民事团队、刑事团队、行政团队、综合团队、执行团队,各团队分设团队长来负责团队的整体性工作。每个员额法官又都有配备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我们将此称为“小团队”。如此,小团队系从属于大团队,还是独立于大团队?其工作内容是否需要一一向团队长汇报?如若不然,团队长的工作职责又该如何定性?以上问题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二、审判团队组建中的几点设想
由于各法院规模大小不同,人员组成和配比不同,人员素质更是参差不齐,一刀切的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并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笔者通过自己工作中的发现以及向身边兄弟法院了解到的团队模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是困难提出几点设想:
(1)在合议庭人员组成上,建议采用相对固定制与人民陪审员制相结合的模式。即每3至4名员额法官固定组成一个合议庭,同时每隔2年左右予以调整。再考虑到固定制模式中可能出现的各成员开庭时间上的冲突,故应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保证案件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2)建议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笔者认为,凡是法官都可以担任审判长,将审判长与案件的主审法官相分离,容易使审判长与主办案件的职责相分离,并与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去行政化的司改目的相背离。
(3)在裁判文书签发上,建议由承办法官行使签发权。实践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裁判文书基本都已实现了直接由承办法官签发;而对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笔者对审判长具体由谁担任这一问题上的意见来说,裁判文书应由承办法官以审判长的身份签发。
(4)内部监督的运行问题。①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过去,各法院实行的都是审委会会议制度,合议庭对审委会意见要绝对服从与采纳。一直以来,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的集体研讨提供着实践指导,但也因参与研讨者多为院领导,这就为各领导意志的不当介入留有余地。如今,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建立,将“原来院、庭长个人对案件的审批权,转换为一种可以选择的集体模式行权”。①由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形成的法官会议意见与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法官会议的意见仅作为参考,最后的判决仍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这在司改中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所以如何形成完整的、规范的运行程序,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完善,对于法院内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②正视小团队与大团队的关系问题。实践中,小团队结构相对简单,便于指挥、协调与管理,然而,仅凭一个个小团队不足以使整个法院的工作质量与效率高枕无忧。所以小团队的运行离不开大团队的监督与协调,鉴于此,笔者认为各团队长对各自团队的监督要么通过参与案件审理,要么在报备程序中给予提出建议的权利,但不得要求依己见而更改。
总之,审判团队的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做好团队组建的顶层设计,还要结合各法院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其难度可想而知!就在论文即将完成时,最高院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就内设机构的数量依政法专项编制数的多少作出了相应规定,审判业务机构也应依规定称为“XX庭”。如此,在不取消“庭”建制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团队”组建工作,庭长及团队长的职责与监督作用又该如何体现?种种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