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为了保障经济能够持续上升,民商法出现在公众之中。民商法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能够体现出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平等交换,虽然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但是受到时代发展的限制,使其既有先进性,又存在局限性,因此本文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现代文化;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在社会文化上的进步性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存在具有其独特的发展渊源。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社会分工急速加剧,为了使人与人之间存有良好的关系,确保社会生产能够顺利进行,民商法应运而生。由此可知,民商法出现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调节人们在社会中的关系,因此,其所想表达的精神是为了确保公民的个人利益不受损,以及人与人之间要具有平等竞争意识[1]。此外,民商法也提倡出责任精神以及责任精神,此些精神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点。民商法中的自由平等精神,相比于传统的社会欺诈行为来说,更具进步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的进步。
(二)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性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鱼龙混杂,其主要特征为竞争,所以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润,一些不法分子会使用一些非法手段。因此,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不受到威胁,民商法需要增强其所具备的技术性。民商法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其具有缜密的逻辑性质,而且对于不同种类经济行为上的规定也十分精确及细致。因为民商法是为了应对较为精明的商人,或是一些会投机取巧的非法分子,所以民商法要加强其自身所具有的经济实用性,以此来应对多方面的挑战。由此可知,适用性也可以说是民商法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先进特征。
(三)属于一种先进文化
随着民商法不断地发展、更改,现代的民商法不仅能够体现出社会文化的自由、平等,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及准确的定义。由于现代民法具有逻辑性及准准确性,所以使其充分体现出社会文化的先进程度,并且这两种特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加之民商法还具有自由平等的特征,能够保护个人利益,所以这一特征为民商法设立了一个发展目标,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而民商法所具有的严密逻辑性与准确定义也为其自由平等理念提供了保障作用。因此,只有大力宣傳民商法的重要作用,使每个人对民商法都有深度的认知,才能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优越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提升立法技术水平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之一是信息化不足。此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的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渐增强,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之中,使得人们在生活、生产等方面都能够感受到信息技术的存在,甚至在一些行业中,信息化与智能化几乎完全取代了人工。与此同时,民商法作为上层建筑,若是其规制效果不佳,不能够将其法律范围涉及到更多的领域,就会使得一些行业不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准,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民商法的存在,进而使得民商法在其规制范围上较为不全面,存在众多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要提升立法技术水平,增强民商法立法内容的可预测性,适当的对其立法内容进行扩展,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同时要使民商法具有较强的时代性与创新性,进而使其能够容纳更多的信息化发展内容,并且在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与现代经济相适应。
(二)协调好社会和谐与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之二是社会和谐和个人主义之间不平衡。此局限性的存在是因为民商法的制定是为了人们的合法权益能受到维护,在自由平等的社会发展中,重点强调发展个人主义,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和谐内容却涉及较少,这使得在现代民商法的文化中,社会和谐与个人主义严重失衡。
针对以上问题,要协调好社会和谐与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个人利益十分重要,但是不能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的标准[2]。比如:在《民法总则》中,增添了有关见义勇为的条款,这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来说,也是一次充分的完善。
(三)加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之三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民商法的建立基础为维护个人的自由竞争,确保社会经济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个人的经济能够保持自由状态。但是由于此维护方式的存在,使得我国的贫富差距拉大,出现“富有的人更富、贫穷的人更穷”的现象,从而使得社会发展较为不稳定,社会秩序出现混乱。与此同时,积累财富的一方会使其所在行业出现行业垄断,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进而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要加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在制定民商法时,加大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仅能够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还能够推动现代民商法文化更好的发展。另外,在现代民商法中加入时代发展内容,能够使其更符合社会发展所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发展过程中,既有先进性,又存在局限性。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在社会文化上的进步性、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性、属于一种先进文化。其局限性为信息化不足、社会和谐和个人主义之间不平衡、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只有将其局限性解决掉,才能够使现代民商法文化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周银.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独立价值——以民、商事责任的兼容和不兼容性为视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2(02):72-77.
[2]王明锁.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晋阳学刊,2016(03):118-145.
作者简介:
周洋(1987.06~ ),男,北京人,学历:本科,在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