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肖锋
最近,最高检、司法部罕见在同一天喊话助力民营企业。最高院新规规定,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司法部也称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并表示“对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
高院提出“不该封的财产一律不封”,这涉及法律对民企财产的自由量裁权问题。量裁权不能是松紧带,时紧时松。由于历史问题,民企最期盼的是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这方面需要建章立制并上升到宪法层面,同时也需要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有关民企产权的大案要案予以及时厘清判决。
最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要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并提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按照此《意见》的主旨,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企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者不起诉。
最高院和司法部同时还表态,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这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应该说是这些都是及时到位的表态。但这还不足以让民企们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多年来,公检法部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现象也并非少见,人们对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字眼也早已听得稀松平常,仿佛这类对民企财产的处置方式是天经地义的,甚至是應该的正当的。试想,作为具体经营的、处于险象丛生市场的、官场潜规则下的民企,怎能不留下深深的心理阴影呢?这岂是一个从轻发落式的表态能消解的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消除民企心头的阴影, 一方面需要不断营造宽松舆论环境,给民企的“定心丸”要常常吃。而更重要的是,要建章立制,厘清法与非法的界限,以法护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当前最紧迫的事,应当说是抓好一些标志性案件的审理和重审。今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及挪用资金再审一案。顾雏军案再审意义重大。因为顾案涉及上市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这对规范上市公司,对国企混改,对长久以来饱受质疑的“国退民进”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切实的实践意义。
打造现代商业文明,需要建立以竞争中性为治理原则的市场体制,不偏向国企也不偏向民企,大家在市场原则下公平竞争,谁也不能以势压人,更不能挥舞意识形态的大棒打压对手。不错,当下民企需要融资方面“雪中送炭”,需要股权质押债务重重下国资的“驰援”,但民企最需要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当前对于民企的“送温暖”属于政策性的,而民企需要的是以竞争中性为治理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提到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推出负面清单制度,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国民待遇,这些方针政策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大家要认识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才是最大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