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对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
《通知》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通知》明确,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此外,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