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范管理的思考

2018-11-29 17:01范长海
时代金融 2018年24期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税收

范长海

2007年7月1日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税务等部门相继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措施。去年底,国家结合运行情况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再次调动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全国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数量迅速成为最多的行业之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借机迅速发展,为实现现代化农业做出应有贡献。但也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存在会计机制不健全、账务混乱及纳税意识淡化问题。同时,也存在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问题,特别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很容易被忽视的偷逃税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进而制约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为此,本文就如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规范管理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新型经济组织。它在减轻农民税负、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積极作用,但在税收征管及相关方面存在种种问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税收的基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只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才有准确的税收征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2008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要求结合本社情况制定内部财务制度以指导具体工作,而部分专业合作社会计机构不健全,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如:某社无专职会计,一年内集中记两次账,大部分账无明细记录。还如:某社会计出纳是理事长的一个亲属担任,这些都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的日清月结、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的要求,使财务管理制度长期挂在墙上,落不到实处。

(二)虚报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少缴增值税主要有两种表现两种形式:一种是混淆征免界限虚报免税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要求进行明细核算。从调查情况看,一些专业合作社购销明细账登记不全或无设置购销明细账,进而将非本社成员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虚报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另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抵税款。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实际运行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通过虚开销售发票给下游企业从中取得返利,间接实现少缴增值税。如:某超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接受虚开或多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150000元,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款,致使该超市少缴增值税19500元。

(三)瞒报应税收入少缴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少缴所得税主要利用财务管理混乱隐瞒应税收入、增加额外成本实现。按现行税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也有所得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8种: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产品所得减半征企业所得税有两种;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同时,还对非免税商品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应按产品明细分类核算销售收入,按经营的种类享受免或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兼营花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都存在财务报表不完整,销售收入及成本核算混乱,不按产品明细分类核算销售收入等问题,难免利用应税销售收入计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或把应税成本虚高抵消应税销售收入等方法偷逃企业所得税,且在调查中的确无发现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四)基层税收部门管理松懈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大力扶持的新型经济组织,在税收上大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部分基层税务部门不太熟悉具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经营或生产的项目是否属于该征项目,不能履行宣传辅导义务。在日常管理中,不能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有无应征税款心中无数,仅满足于收管申报表。在外部监督日益严格的今天,倘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大量偷逃税款,司法部门很可能会对税务人员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税收征管问题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分析归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根据国家依法行政“十三五”规划部署,核心仍是全面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作为执法机关的税务人员更应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但部分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在思想上片面认为,国家既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优惠政策,就是要扶持其快速发展,不能多管多查。在实际工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应征免界限不易把握,如果理顺财务关系工作难度较大,而能征到的税比较少,面对上级每年下达的超量税收收入任务急需完成的情况,愿在较大纳税户上下功夫,不愿多管效率较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为调动各具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积极因素,营造农专社健康发展的支持环境,按国务院要求,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各级分分成立了相应的评定机构予以落实。评定机构由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机局、工商局及税务局等12个部门组成,并赋予了对示范社评定和监测职能,但在日常工作中因单位较多,职责不同,不宜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农专社经营及财务进行统一全面的实地监督检查,则更多地忙于对示范社申报资料的审核和评定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时间处于都管又都不管的状态。

(三)依法纳税责任淡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相比被称为新型合作社,它显著的特点是合作社内引入不同额度的股权,其模式主要由农业企业、农技服务部门、供销社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出资作为大股东,再吸收少量的社员股金组建而成,进而在决策和分配过程中无不体现股权的参与和大股东对高额利益追求的意志,按股决定投票多少,按股进行分红已是常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亏与本社大股东息息相关。由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股东入社或申请示范社是为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及更多的销售资本,以实现个人的高额利益。在具体经营中,难免以自身收益为中心,淡化对应税项目的纳税责任和带领小股东共同致富的付出责任,加之,监管部门管理松懈,使农民专業合作社不同程度地存在隐瞒经营应税收入,虚报免税成果,混淆征纳界限等不规范问题,很不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税收规范征管的几点思考

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加强税收规范征管,应从树立法治观念入手,规范日常管理,严格示范社评定,促使农专社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竞争的抗衡能力。

(一)强化税收法治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不论是日常管理,还是检查核实工作都应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税法及相关法律,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决不能因应税额少不作为,更不能失职渎职,应彻底避免或减少执法风险。对故意弄虚作假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收的,发现一户,严查一户,规范教育一批,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农专社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财务核算基础

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兼职的会计多,核算不规范的情况,应做好三方面:①督促健全会计机构。要求配备正规会计,会计与出纳分开,并能相互制约,充分发挥其正确反映和依法监督作用。②辅导财务按规定核算。特别是对购、销业务进行分类精准的明细核算,正确区别免税与应税收入、本社成员业务与非本社成员业务,准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③适时组织财务监督检查。以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主要内容,与各社的实际财务工作比较,再与相关示范社申请资料比较,发现不规范操作或虚假申报资料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惩戒。

(三)强化服务严管细查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鼓励的新兴行业。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税务人员①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政策。应在加强自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政策学习基础上,大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各项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免税优惠政策、依法纳税义务及税收违法责任条款,引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的纳税意识。②深入实地巡查严管。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进行针对性的巡查,特别要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联系紧密的超市和农产品加工等企业纳入防控重点对象,发现有串通违反税法偷逃税款的及时整改,并按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纳税遵从度提升,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风险。

(四)强化评定严打偷税

为确保示范社评定的质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各级评定机构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申报单位标准。如:必须达到依法登记注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及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并对评定出来的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检测评价,必须严格逐条执行,但也应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正标准。如:在社会声誉良好标准中,只强调发生生产(质量)不安全事故、不讲信用等,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偷逃税行为违反税法,属严重影响社会声誉的行为应坚决打击。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标准中,还应加上对有偷逃税记录的农专社或已评定示范社不得参评或取消其示范社资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工作更加科学合法有效,且易把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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