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8-11-29 07:47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8年3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审计报告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律师观点:

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审计报告是否有效?

2011年6月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作协议,约定发包人将东方海逸豪园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数次拖欠进度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终止《承包合作协议》,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其后双方协议提前退场。

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乙级资质)对承包人退场前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其中的《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承包人退场前已完工程的工程结算价为287388082元。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承包人以《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的金额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却认为结算审定单无效,认为造价咨询公司不具备该建设工程造价资质,工程造价鉴定超出其经营范围。

请问: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审计报告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1.发包人否认《工程结算审定单》效力,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等级为乙级,根据原建设部2006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只能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该工程造价2.8亿元,超出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业务范围。

但合同双方在委托前已明知该咨询公司的资质级别,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现发包人又否认该《工程结算审定单》的效力,明显有违诚信信用原则。

2.发包人与承包人庭外协商一致委托造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

诉讼过程中,承包人先向法院申请对其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双方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后,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其递交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受理法院终止鉴定委托。

据此,造价咨询公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系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共同委托,并非法院委托,不属于司法鉴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在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后,发包人认为造价咨询公司不具有对该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等级,该咨询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应视同结算协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结论:《工程结算审定单》是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后出具的,且双方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据此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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