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媛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的网络世界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而有一部分信息却是公民的隐私,公民的私人生活暴露常常会不自知地被公之于众。更有甚者,一些网络公司私自窥探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盈利活动。本文从互联网中隐私权的范围出发,探究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保護的缺陷,希望在充分了解到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时代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隐私权范围及价值
(一)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网络中的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形式,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网络中的隐私权具体来说,指的是公民在网络上全部未明确表明容许公开的私人信息,包含公民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网络浏览记录、注册登记的账号信息以及邮箱地址等等。
(二)隐私权的价值
如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成为人们争夺市场的资源。大数据公司以拥有大量的个人数据在市场中生存,然而他们不经意就会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大多数的情况下,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盗取了私人的隐私。日常的生活活动离互联网越近,隐私暴露的机会就越多,因此保护好个人在网络中的隐私权,不但能够使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侵扰,并且还能使公民对自己的隐私自由地支配和控制。
二、我国隐私权立法的不足
(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缺失
我国直到2002才第一次在相关的法令中明确提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观点,在此之前侵犯隐私权的所有问题,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由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较为复杂的,因此建立好的立法体系,有利于明确相关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可以明确具体的主体所应负担的责任。
我国相关的立法中没有将网络隐私权确立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只规定了与隐私有关的一些权利,比如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对于网络中隐私权的侵犯问题,我们只能将其转化为相关的人格权,比如名誉权加以保护。这种间接保护的方法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受到侵犯的时候,不能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独立的诉讼来获取救济。2017年北京一家中介公司在帮业主出售房屋的过程中,房屋经纪人私自窃取了业主在网上注册的身份信息与卖房相关的全部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私自将业主的房子出租并且为他人办理居住证。这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给公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然而由于我国隐私权体系的缺失,公民在此类案件中得不到完全的赔偿。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行业自律标准的缺失
隐私泄露是不可逆的过程,一旦公民的隐私公之于众,我们不能再使公民的权利恢复原状,只能通过其他的方法进行救济。所以在源头上控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做法是十分可取的。2018年国家工信部曾对一些主流地图APP进行调查,发现大部分公司存在搜集公民的出行记录甚至设置了短信分享功能的行为来窃取用户的隐私,这些互联网公司会在公众第一次使用的时候,设置一系列的隐私条款或者政策,让用户进行同意。其利用公众对这些格式条款的忽视,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信息共享,其实质还是互联网公司缺乏自律,不注重保护用户隐私。
相较而言,一些西方国家就比较倾向于通过行业自律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做法建立起自己的行业自律标准。并且当国家需要一些公民信息时,需要取得民众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民众的个人网络信息。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民、刑事相关立法
我国对于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都是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未能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进行保护,未来我们必然要明确网络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目前我国刚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典也正在积极的筹备阶段,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把网络隐私权在人格权一章中或者独立成章加以规定。有时候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行为情节严重以至于影响社会风气的时候,可以选择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加害者实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惩罚措施,从而严厉打击侵犯私人隐私权的行为。
(二)制定一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的法律
目前我国保护网络中隐私权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创立起一部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构成要件、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相关侵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等方面的内容。毕竟这关乎到国家互联网产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发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果能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以解决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中的大部分问题。
(三)确立以法律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在我国,公民个人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因此国家不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侵权形式、救济方法等各个方面,还要加强行业的自律。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正好需要立法的正确引导。建立正确的行业自律规范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能更好引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而且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稳定高速发展,同时有助于建设和谐的社会。
总结语
在中国,公民比较不注重隐私权的保护,于是很多网络公司便开始利用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盈利活动,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极大的侵犯。但是我国对网络世界中隐私权的保护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公民物质与精神损害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未来我们必须加强并完善相关的立法、提高公民的自我意识、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管,相信未来我们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更加和谐的网络世界。
参考文献:
[1] 胡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6年02期
[2] 丁继娟.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