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国民党台北市长候选人丁守中日前指控台湾“中选会”刻意操作弃保,使现任市长柯文哲以微弱优势获胜。丁先是申请重新计票,26日又改提选举无效之诉。请问,“当选无效”和“选举无效”有什么区别?
山东读者 盛桂安
台湾地区规定,如对选举结果有争议,败选人可提起重新验票、当选无效之诉或选举无效之诉,后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被告不同,选举无效的被告是“选委会”,当选无效的被告是当选人。
台湾“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8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15天内,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免无效之诉。经法院判决无效确定者,其选举或罢免无效,要重新选举或罢免。
“当选无效”则是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规定,当选人有当选票数不实,或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等行为,“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区的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30天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经判决无效确定者,当选人的当选无效;已就职者,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解除职务。
此前岛内最著名的选举诉讼,就是2004年“总统大选”陈水扁靠“两颗子弹”当选后,败选的连战和宋楚瑜在选举当晚向“高等法院”提起当选无效及选举无效两项诉讼,并要求重新计票,但最终没有翻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