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土屯制度”下的杂谷五屯官兵

2018-11-28 03:21彭陟焱李子君陈昱彤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杂谷同治清政府

彭陟焱,李子君,陈昱彤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陕西咸阳712000)

明永乐五年(1407),在维州设置土司,以悉恒谋后裔为杂谷安抚司土同知。清康熙十九年(1680),杂谷土司归诚,袭原职。乾隆十四年(1749)因征金川有功,被清政府授为宣慰司。乾隆十七年(1752),清廷对杂谷土司进行改土归流,改设杂谷厅,后为理番厅,下辖“四土”:松岗、党坝、梭磨、卓克基司,及“五屯”:杂谷屯、甘堡屯、上孟董屯、下孟董屯、九子屯。“五屯”之称由此而来。

一、五屯官兵的设置

(一)屯兵的设置

乾隆十七年,杂谷事件后,清政府为维护当地稳定,于“归流番众之内择为屯兵”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档02-01-006-001190-0016,《为酌定杂谷脑地方改土归流善后事宜事》,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屯兵以户为单位,即在五屯三千余户藏、羌土民中每户挑选精壮之人为屯兵,共计三千名。屯兵“无事为民,既得自安耕作,有事为兵”②《平定两金川方略》卷59,乾隆三十八年四月戊戌,中华书局影印本。,如有阵亡或病故者,由同户兄弟顶替或招赘入户,但不准随意招收汉人顶替门户。总之,要确保一户一兵。每户屯兵都分有兵房一座,火枪一支,刀一把以及铁三足火圈一架,及田地约三十亩。屯兵对田地、房屋、火枪只有使用权,不准私自买卖。清末民初,这一情况发生改变。五屯兵自己开垦的土地、耕牛、农具、房屋、火枪都属于私有财产,除“兵田”外,均可以自由买卖。

屯兵外出征战纯属义务,自备武器,“器械饬照向日所习,仍听其自行匿备”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档02-01-006-001190-0016,《为酌定杂谷脑地方改土归流善后事宜事》,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且没有口粮。乾隆二十三年定,屯兵遇到调遣时,不再需要自带口粮,口粮由清政府分发,“屯兵本不食饷,今行围既停,遇调遣时止给口粮,无需给赏”④《清高宗实录》卷569,乾隆二十三年八月甲戌,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第218页。。至乾隆五十二年,三千屯兵被分为“正额”和“余丁”各一千五百名,其中“正额”身体强壮为常备军,每人领岁月饷银六两,“余丁”则多为体质较差且年龄不适者,作为备挑屯兵,没有饷银。至五十九年,余丁才可领取饷银,“每名每年照正额饷银六两之例减半,赏给银三两,即于川省茶息款项内动支,俾资衣食”⑤《金川案》利29《上谕赏给屯练钱粮并降番袭职》,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年复制,第155页。。除此之外,清政府还在每年秋未冬初以牛、酒、盐、茶犒赏屯兵,以示慰劳。

(二)屯官的设置

清政府在屯内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这四个不同品级的屯官来管理屯兵及屯内事务。其中以土守备的权利最大,为武职正五品。其下,土千总为正六品,土把总为正七品,土外委为正九品。屯官的人选为“倾心投诚之头人……各归本屯,管束屯兵,以备派遣”⑥(同治)《理番厅志》卷4《边防·屯制》,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13页。,“将该处头人拨补屯弁,管领番民”[1]P2803,且屯官都由当地的少数民族担任[2]P3971。以土守备为例,杂谷脑屯屯守备两名:阿咱那,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守备之职;沙加豆日,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守备之职。甘堡屯屯守备两名:阿忠,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守备之职;阿忠保,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千总之职,后出师金川有功升授别思满土守备。上孟董屯屯守备一名。美诺更噶豆,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守备之职。下孟董屯土守备一名:班马,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守备之职。九子寨屯土守备一名:阿太,于乾隆十七年剿除土司苍旺,投诚补给屯守备之职。[1]P3110以上五屯守备,都是在清中央剿灭杂谷土司之后投诚,有一定群众和管理基础或有军功者。其他如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的人选亦如此。

屯官根据品级的不同可以获得一百二十亩、九十亩、六十亩及四十五亩不等的土地,并且从乾隆二十三年起,屯官可以领取相应的饷银。饷银由五个屯守备轮流到成都领取,“养赡屯守备七员,每员岁给养赡养银二十四两;屯千总十员,每员十五两;屯把总二十员,每人每年九两;屯外委四十员,每人每年八两”⑦(同治)《理番厅志》卷4《边防·屯制》,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13页。。土守备作为屯官中权利最大的官,有自己的衙署,配有木质包铜皮官印一枚。衙门内设有管家、文书、内丁、差人、娃子等职,其中管家为衙门内权利较高者,经管收租、收税或土守备的家务等诸多事宜;文书,藏、汉各一名,为守备的秘书;通常能力较强的屯兵被选为内丁,担任土守备的警卫员;差人和娃子是衙门内地位比较低的下层人,做一些辛苦的杂务。除此之外,还设有乡约和传号,乡约负责将上级的调遣等命令直接传达给屯兵,而传号则负责在土守备衙门内传达指令。

屯官人数的设置情况如下:据《理番厅志》记载,在乾隆十七年,“设立土都司守备三员,屯总五名及大小总旗等项头目”①《平定两金川方略》卷3,乾隆二十九年八月癸巳,中华书局影印本。,负责管理五屯,稍后立刻进行了调整,规定每屯设土守备各一名,另杂谷屯、甘堡屯增设土守备各一名,共计七名。每屯设土千总各三名,共计十五名。每屯设土把总各六名,共计三十名。每屯设土外委各十二名,共计六十名。五屯屯官共计一百一十二名。乾隆二十三年,屯官人数发生改变,裁土千总五名、土把总十名、土外委二十名。屯官人数变为土守备七名,土千总十名,土把总二十名,土外委四十名,五屯屯官共计七十七名。乾隆五十一年,清政府又重新增设了一批屯官,包括土守备三名、土千总五名、土把总五名、土外委十名,共计二十三名,屯官人数改变为土守备十名,土千总十五名,土把总二十五名,土外委五十名,至此五屯屯官人数共计一百名(见下表1)。

表1 五屯屯官人数变化表②此表数据来源于《理番厅志》、《理县志》、《内部文史资料》四辑。(单位:名)

二、清政府对五屯官兵的管理

乾隆十七年,清政府废除杂谷土司,设立杂谷厅,五屯官兵隶杂谷厅管辖。③(嘉庆)《大清一统志》卷383,四部丛刊续编景旧抄本,第7628页。乾隆二十五年,杂谷厅升为理番直隶厅;嘉庆六年,裁茂州下属保县并入理番直隶厅,隶属四川布政司。屯官均需由“督提暨镇协衙门,给发委牌”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档02-01-006-001190-0016,《为酌定杂谷脑地方改土归流善后事宜事》,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初设阶段

清政府对五屯的管理十分谨慎,可以说既严格、规范,又灵活、宽容。首先,规定对于屯内的词讼案件,如果“骤绳之以官法,必致惊疑震怖”⑤《金川案》利4《奉发夷例》,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年复制,第125页。,应暂时依据当地往日的风俗习惯来进行管理。其次,对于屯户的婚姻、土地等事务产生纷争者,要先命“抚夷掌堡率同乡约、差头为之剖解”⑥《金川案》利4《奉发夷例》,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年复制,第125页。,仍未解决再禀告地方官秉公裁断。再次,对于命案、偷盗等情况严重的事务,规定地方官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达到“拟得两造已经悦服,不致滋事等处”⑦《金川案》利4《奉发夷例》,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年复制,第125-126页。的效果。从以上条例可看出,地方文武官员在五屯事务的处理上拥有绝对的管理权,但同时又要尊重当地的习俗,团结或利用好屯官来进行管理。

屯兵相比屯官而言,职责较为单一,但却非常重要。屯兵平日在自己分拨的土地上耕种,遇到战事需服从调遣。因“如有衰弱,裁汰另补”⑧《平定两金川方略》卷3,乾隆二十九年八月癸巳,中华书局影印本。,所以不定期地要进行军事操演,用来增强作战能力。

(二)调整阶段

在土屯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清政府就出现的不同问题,不断地对管理措施进行调整,补充新内容,从而使土屯制度日臻完善。以乾隆四十三年、乾隆五十一年两年为例进行论述。

乾隆四十三年,由于土守备阿忠暴虐强势,侵占屯番地亩、责毙三人并侵蚀屯兵抚恤赏银一千余两之多。四川总督、提督上谕“今阿忠敢于贪酷妄行,若此自应一面将其家产查抄,一面奏闻将阿忠于该处即行正法,以昭炯戒,乃僅照内地律例,拟以监候”⑨(同治)《理番厅志》卷1《上谕》,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8页。。清中央对土守备阿忠的恶行,不仅没收其全部家产,而且严格依据内地的法例立即正法。可见清中央在处理态度上将屯官与内地官员一视同仁,换言之,屯官逐渐纳入了清中央的流官管理系统。但由于五屯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内地不同,因此表现在对屯官的具体管理上,清中央会有更多的考虑。“此时既不足以示儆,将来勾到时即将伊处决,业已时过事忘,愚番惧不解其何故……将阿忠在该处正法,并派选明干可信大员前赴该处,将阿忠家产查抄入宫,即行据实具奏仍晓谕各番,俾知儆惧守法以示辟以止辟之义,将此由五百里傅谕知之。”⑩(同治)《理番厅志》卷1《上谕》,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8页。清中央选择了较为智慧的处理办法,对阿忠依法处理,同时选派一名精明可信的大臣将事情的原委告知各屯,从而达到以一儆百的作用。

乾隆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新增的二十三名屯官为增设屯官,饷银与额设屯官相同,但没有继承权。①(同治)《理番厅志》卷4《边防·屯制》,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13页。从此打破了自乾隆十七年改土归屯以来屯官就有的实际特权——继承权,这是清王朝“改土归流”制度及“以夷制夷”治边思想的重要体现。在承袭方面,额设屯官去世,由长子继承、过继继承、招婿继承三种继承形式。增设屯官则由他的属下依次递补,例如增设守备死后即由增设千总充任,千总死后由把总充任②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院:《小金、理县社会调查材料》,1963年,第41页。,或由获得重大军功者担任。总之,在乾隆五十一年后,屯官中出现了无继承权的增设屯官,对屯官的选拔更加注重军功而非出身,不仅大大鼓励了当地百姓的尚武意识,增强了屯兵的作战能力,而且加强了清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管理。

(三)完善阶段

同治年间,下孟屯增设之屯官土守备穆祖索朗,依仗自己守备一职滥用专权,擅自篡改规章制度“甚至侵蚀饷银,无恶不作,以致该各屯弁兵等备遭荼毒实堪悯恻”③(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39页。,在屯内引起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同治四年四月十一日,四川总督会同成都将军,将穆祖索朗事件及善后章程上奏朝廷,完善对五屯的管理制度。在善后章程中所涉及的二十条规定,大致解决了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屯官承袭的问题。一方面,根据之前的旧例额设屯官七十七名,增设屯官二十三名,两者的缺额人数不能混淆。额设屯官的承袭应“先尽本支充,如本支故绝,方于亲支选充。如亲支亦绝,始准旁支及额设亲族中之例应过继者接充,不准新增谋占其新增”④(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39页。,严格规定了额设官兵承袭的顺序,并且规定额设屯兵人数为七十七名不得增减,永成定例。另一方面,如果遇到屯官的承袭者年龄太小,不能委以重任,则“先委人代办,亦须会详请委,不得由文武官擅发委牌以杜流弊”。⑤(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0页。

第二,关于屯兵接替的问题。清查门户,额设和余丁中如有“故绝的应以屯民人丁之多者过继接顶,不得滥招汉人上门顶替门户”⑥(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1页。。严格规定不准汉民以做生意、顶门户为由居住屯地,倘若被查出或被告发,该屯官按窝藏流匪治罪。

第三,关于严查委牌、功牌的问题。为防止屯兵私自伪造委牌、功牌,且缺少登记,无从考证的情况,规定追缴之前颁发的图记、委牌,如丢失要及时换取。由总督、将军、提督,统兵大臣颁发的功牌,此次清查之后“均命其分析造册,由文武官会禀立案”⑦(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1页。,且为显示尊卑等级,规定五屯兵有功并且有功牌者可以不用充当贱役。

第四,关于饷银领取及发放问题。“挂验仍由营员,散放则由文员示期督发,庶而有牵制”⑧(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0页。,即规定五屯领取饷银,由营员核对数额,文员监督发放,使二者相互牵制,避免饷银发放不公,甚至贪污等事发生。

第五,关于屯内生活的问题。屯户发生争执后,“私自抄家丢河等事,视系恶习”⑨(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2页。,告诫人们应该先讲道理,仍解决不了再告官解决。如不更改,再犯将依法处置。另外,不准人们千百成群地聚在一起议论事务,及不遵守文武官员的调遣,否则该屯守备、千、把、外委屯官会受到严行惩治。

第六,关于公事处理的问题。首先,在解决五屯公共事务时,屯官要与地方的文武官员“和衷共济,会商会禀”⑩(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1页。,杜绝争权舞弊现象,其公事或控告案件必须由地方文武官员依照层级禀告,而且五屯内不准联名上报其他屯事务,更不准妄自干预。其次,屯官不准滥用职权,规定土守备只准管理屯民打架斗殴事件,其余大小事宜均交由地方官办,“婚姻田土命盗正案,均归地方官办理,永为定例”(同治)《理番厅志》卷6《志存》,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42页。。另外,屯兵外出征战时为避免结党营私,五屯兵统一由汉官带领,各土守备只准带各屯之兵。

以上六个问题,大到屯官的承袭、权利范围、屯兵的调遣,小到屯内人们的生活,事无巨细,清晰明了。相比之前的管理,同治年间的善后章程涉及的内容更加全面、权责更加分明。因此,就清政府而言,不断地加强了对五屯的管理力度,稳固了边疆局势,加快了改土归流的步伐。就五屯内部而言,屯官、屯民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同时改善了当地的社会环境,利于人们更好的生活。

三、五屯官兵履行的义务

由于屯兵闲时为农,战时为兵的特殊管理方式,所以包括屯官在内的所有屯兵,对清政府都要履行交纳粮稞和服从调遣的义务。

(一)交纳粮稞

原土司管理时,每年征收土民的粮稞没有固定的标准,使得人们苦乐不均,苦不堪言,“苍旺征收番民粮石不惟升斗大小,无一定准则,且任意高下其手,致使番民苦乐不均”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档02-01-006-001190-0016,《为酌定杂谷脑地方改土归流善后事宜事》,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因此,清政府规定“查原存番册,照数输纳,仍遵照部颁仓斗如式,较裂切,刻汉夷押字分发”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档02-01-006-001190-0016,《为酌定杂谷脑地方改土归流善后事宜事》,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四川通志》对五屯地区屯户的种植及缴纳粮稞的情况记载较为详细,“每户种地五六亩,八九亩,十四五亩不等”[1]P2803,依据不同的情况每户划分的土地的标准不同,因此分得的土地大小也不同。杂谷脑屯所管屯民七百五十户,耕种的土地共计为三千七百八十四亩;甘堡屯所管屯民六百五十户,种植的土地共计为三千四百九十二亩;上孟董屯所管屯民五百三十户,种植的土地共计为两千九百八十四亩;下孟董屯所管屯民五百七十户,种植的土地共计为三千一百八十五亩;九子屯所管屯民五百户,种植的土地共计为两千九百三十四亩。[1]P2802-2804五屯三千户屯民,共种植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九亩土地。清中央规定屯民必须“捶补屯练承垦地亩,按地纳粮”[1]P2802,五屯屯民共认纳杂粮六百三十一石三斗,折净仓斗米四百二十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官田认纳杂粮二十二石五斗,折净仓斗米十四石九斗八升五合[1]P2239。五屯共认纳杂粮六百五十三石八斗,折征米四百三十五石四斗三升八合,③(嘉庆)《大清一统志》卷421,四部丛刊续编景旧抄本,第8311页。并且所纳粮稞均需统一上交到理番厅衙门。

(二)服从调遣

乾隆二十九年,阿桂巡边时看到杂谷五屯官兵“颇称矫健,自备器械亦尚整齐”,认为“若结之以恩,可为番地有用强兵”④《平定两金川方略》卷3,乾隆二十九年八月癸巳,中华书局影印本。。其后,正如阿桂所言,五屯官兵也真正成为了一支能打善战的队伍,不仅出兵本省的金川、自贡等地,而且还多次奉调征贵州、巴东、湖南、湖北、福建、广东、武昌、汉口、浙江等地,参与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保卫西藏抗英入侵、廓尔喀战争、鸦片战争、镇压滇匪等大大小小战事,可谓是“军营最为得力之兵”⑤《平定两金川方略》卷59,乾隆三十八年四月戊戌,中华书局影印本。。五屯兵无疑是绿营军的重要补充,是清政府军事力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清政府对五屯官兵听从调遣、多次出征、且英勇杀敌的举动给与了极大的肯定,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饷银方面的奖赏。乾隆五十六年,因五屯兵在廓尔喀之战中屡立战功,清政府奖赏出征屯兵的饷银与汉军相同。乾隆五十八年,为奖赏英勇作战的屯兵,规定如若有阵亡者“著照绿营之例,按照实任职分,给与世职袭次”⑥(同治)《理番厅志》卷1《上谕》,同治丙寅年本衙藏板,第10页。,后又规定阵亡兵丁与绿营一视同仁,获得恤银五十两。二是官职、荣誉方面的奖赏。清朝皇帝对有功官兵进行封赏,如屯兵札克塔尔,最初因跟随岳钟琪征定金川入京城,又因能通藏、汉、满语,善骑射,乾隆朝时担任蓝翎侍卫。嘉庆八年(1803)出师川中、陕西、湖南,平定三省,以功擢升头等侍卫、御前行走、正红旗蒙古副都统、镶白旗护军统领,给散骑尉世职,封三等功。木泰尔出征金川、兰州、台湾、廓尔喀等处累著功绩,升授副将衔,赏戴花翎,被赐“宁都巴图鲁”名号[3]P593。

从以上五屯官兵履行的两项基本义务来看,屯民不仅直接向清政府交纳粮稞,而且成为屯兵者还要保境安民及屡奉征调。因此,这一整套严格控制的管理是中央王朝将五屯官兵纳入流官体系的突出表现。

四、结语

关于“改土归屯”,学界亦有众多前辈研究,认为这种土屯制即“土弁制”,是一种清代独特形式的土司制[4];改土为屯是对原来土司政治的一种改革,以新的屯垦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土司政治[5];还有学者认为在杂谷脑地的改流是四川藏区“最早”,而又较彻底的地区[6],以上说法从不同角度解读了“改土归屯”的内涵,都有一定说服力。土屯制与土司制一样,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它的施行并不完全相同,相反它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就五屯地区的土屯制度而言,它是处于土司制度向流官制度的过渡,但绝不等同于原有的土司制度。两者的区别并不只是称谓上由“土司”变成“土守备”,由“头人”变成“土千总”,以及管理范围的变小这么简单,在其他方面还表现出很多不同。例如,屯官由额设和增设组成,不再是完全由中央任命的世袭土官担任。清政府对五屯官兵的管理,不断调整,逐步加强,更加规范。五屯官兵虽为夷官、夷兵,但必须服从于地方长官统一管理,体现了清政府对五屯地区控制力的加强及“寓兵于农”“以夷制夷”的治边思想。因此,土屯制与土司制相比,是清政府对杂谷地区管理方式上的进步。一方面团结和重用五屯官兵,从而达到稳定边陲的目的,另一方面,“自乾隆十七年设厅改屯以来,近年屯民方知读书,风俗渐化”②《金川案》亨47《里番志》,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年复制,第101页。,为之后大小金川土司的改土归流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总之,清朝在杂谷地区实施的土屯制度是一次较为成功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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