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日前,财务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此外,还要求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