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分析了习近平乡村自治体系、乡村法治体系、乡村德治体系的思想,探讨了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认为它为新时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及乡村建设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关键词】 习近平;乡村治理思想;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乡村治理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乡村治理的好坏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管理能力,关系到乡村社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表达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将自治、法治、德治这三个维度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想,为乡村社会的治理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有效可行的方案。
一、习近平乡村自治体系的思想分析
1、坚持党的领导是乡村自治体系的核心
习近平反复强调村级党组织的重要性,将其视为乡村自治体系的核心力量。在宁夏考察时,习近平表示“一个村子建设得好,关键要有一个好党支部”,[1]简明扼要地点出了党支部在乡村自治体系中的地位。在党支部和其他各种自治组织的关系上,习近平曾指出“在农村一级……党支部是领导核心,这一格局只能坚持和完善,不能动摇或削弱。”。[2]村级党组织作为乡村自治体系的核心,其根本原因在于只有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指出“村民自治是党的领导下的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脱离党组织的领导,不能把村民自治與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才能实现村民自治,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不断发展”。[3]基于以上思想,习近平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4]坚持党的领导可以有效制约乡村社会中的负面因素,保证乡村社会的一体化,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乡村自治体系的核心这一点绝不能动摇。
2、完善基层组织建设
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基层组织承担着乡村建设的多方面工作,也是乡村自治体系中的“四个民主”建设的重要保证。而村委基层干部作为乡村自治组织的中坚力量,其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体制施政的均匀性”,[5]在乡村自治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习近平在与河南乡村干部座谈时指出,“选好班子和带头人很重要,乡镇岗位锻炼人,你们要同乡亲们一起苦干实干,练就金刚不坏之身。”[6]之后,习近平又指出“要完善各项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两委带头人,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7]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8]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基层组织建设,从而尽量避免其碎片化和低效能;另一方面要提升基层干部素质,使其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乡村建设献计献策。
3、提升村民素质
村民作为乡村自治的参与者,在新型乡村自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针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曾强调“只有在建设农村、发展农业的同时,用现代文明、先进理念武装农民、提高农民,努力使农民成为具有新理念、新思想、新知识、新文化、新精神、新技能、新素质、新能力的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才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和更加长久的活力,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9]村民素质的提升对杜绝乡村自治中“贿选”这一顽疾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高素质的村民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另一方面,村民作为乡村的主体,本身也是乡村自治的受益者。乡村建设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部分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建设和完善新型乡村自治体系的过程也应该是村民的自身价值、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
综上所述,新时代下的乡村自治体系应该是党支部、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其他各类自治组织、村民三位一体的完整系统。其中,党支部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处理器,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众多村民构成了这一系统的基础,是整个系统的“输入者”,向系统中“输入”要求或支持,作为“输入性参与”为决策输入动力和信息;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各类自治组织则承担了“调节者”的职能,通过一定的措施对村民的“输入”做出调节,并和党支部一同做出决策进行“输出”,村民对这一“输出”做出反应产生新的“输入”催生新的决策,如此循环往复,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闭合的、连续的、均衡的、运动的“反馈环”,推动乡村自治的良性循环。
二、习近平乡村法治体系的思想分析
1、村民表达诉求的法治化
现代意义上的乡村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参与。因此,明确村民在乡村法治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唤起村民的法治参与热情,培育村民的法治观念,使村民真正认同法治理念,是实现村民表达诉求法治化的前提。习近平不止一次表示“乡村法治需要农民的真正认同”、“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重在培育法治观念”,[10]指出“加强普法教育,特别要加强同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11]显然,村民表达诉求的法治化,意味着村民要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鉴于乡村群众的思想意识、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面广量大,组织分散,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必须注重方式方法上的创新,切不可照搬照抄城市、学校中使用的那一套。针对这一点,习近平曾指出“要从农村的特点出发,创新载体,扩大覆盖,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抓好法治教育”。[12]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法治教育必须真正走进村民生活,法治理念必须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与他们的生活方式彼此交织、息息相关;法治必须为村民所信任,减少村民使用法律以外的形式表达诉求的空间,从而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2、基层组织决策的法治化
基层组织决策的法治化有两重涵义。一方面,基层组织决策的法治化意味着基层组织在决策时需要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所有的办事程序要做到规范、公开,方便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到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基层组织决策的法治化意味着充分发挥党组织统领全局的作用,杜绝部分村委会中“个人说了算”等与民主集中制相悖的情况。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基层组织的民主决策必须在法治的规范下进行,乡村干部在决策时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策,避免“陷入到当地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去,影响稳定与效能”。[13]
3、实际工作过程的法治化
实际工作过程的法治化意味着乡村基层干部要使用法治思维而非单纯的行政思维看待和处理问题,切忌将村民单纯看成是自己的管理对象从而采用强制的行政命令去解决矛盾问题,这样的方式往往难以奏效,结果不但损害了公共利益,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更牺牲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给乡村的有效治理造成了根本性的损害。对此,习近平指出“要着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增强基层干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14]建设一支具有法治精神的基层干部队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实际工作,争取在法治的轨道上化解乡村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处理好村民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
综上所述,新时代下的乡村法治体系应该是由“输入”(村民表达诉求)的法治化、“运行与处理”(基层组织决策)的法治化、“输出”(实际工作过程)的法治化构成三位一体的体系,起到规范乡村自治体系的作用。这一体系如同净化器,通过对以上三者的规范将乡村自治系统中的恶性输入、恶性决策、恶性输出及时吸收并将其排除于系统之外,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有力地保证了整个系统的良性循环。
三、习近平乡村德治体系的思想分析
1、建立健全村民之间的道德维系
新时代下,村民与村民之间的道德维系是乡村德治的基础。德治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所建立的规范,而村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原子”,是乡村社会最小组成部分,互相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道德维系。可以发现,乡村社会的许多矛盾都是因村民之间的龃龉引发,诸如土地纠纷、人伦纠纷等,而像“让他三尺又何妨”那样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的美德严重缺失,“六尺巷”的美谈成为历史。对此,习近平指出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15]以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村民,建立健全睦邻友好的乡村文明体系;通过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道德维系,来调整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
2、基层党组织的“德治”
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力量,在乡村德治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曾指示基层党委,要“推动党内关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学习”,[16]“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为抓手,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17]由此可看出,一方面,党组织成员自身要加强学习,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树立“德治”意识;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开展基层工作时也要注意用“德治”思想处理部分靠村民自治、乡村法治无法解决的棘手问题,走群众工作的路线,“深入家家户户,把思想工作做到每一个农民的心坎上”,[18]从而真正赢得村民的信赖和拥护。
3、其他乡村组织的“德治”
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其他乡村自治组织亦是乡村德治体系的重要推手。习近平曾表示“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系”,[19]而这一体系的建立离不开乡村自治组织的参与。在基层党支部以及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其他乡村自治组织的引导和组织下,乡村德治体系可以成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能达到调节乡村社会关系、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保障乡村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与此同时,这些乡村组织还可以树立乡村中部分道德模范作为榜样鼓励村民学习,以这样的方式造就 “新乡贤文化”,以点带面,以部分带动全局,为文明乡风的形成提供方向标与精神力量。
综上所述,新时代下的乡村德治体系应该是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核心的,对乡村自治、乡村法治兩个体系无法覆盖到的部分予以补充和维护的体系。这一体系是以“输入者”之间的相互调节(村民之间的道德维系)、“核心处理器”对输入的调节和维护(党支部的“德治”)、“调节者”对输入的调节和维护(其他乡村自治组织的“德治”)组成的三位一体,在整个乡村治理系统中起到查漏补缺、优化处理过程的作用。
乡村自治体系、乡村法治体系、乡村德治体系这三个维度作为习近平乡村治理体系思想的三大组成部分,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乡村治理系统,这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而正如前文所述,在乡村自治体系、乡村法治体系、乡村德治体系这个大“三位一体”的背景下,每个维度的体系又是以小的“三位一体”所构成。这个系统是一个半封闭的系统和熵增系统,其熵增速度取决于恶性输入与恶性反馈的数量、这些恶性因素排出系统的效率以及关系维护的强度、输入-反馈环的效率。当系统的熵达到一定的阈值导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时,将会有外力作用于这个系统。外力作用于这个系统的方式有三:一是加强党支部建设以提高输入-反馈环的效率;二是更新法治体系以提高恶性因素排出系统的效率;三是更新德治体系以提高关系维护的强度。无论使用哪一种方式都可以促成系统熵的大幅度下降,以维持这一系统的继续运行。
四、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1、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的理论价值
首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及,在城市集中了人口、生产工具等因素的情况下,乡村将会呈现完全相反的情况,即孤立和分散,随后探讨了工业化过程中乡村发展的滞后问题;[20]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乡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21]以上论述一方面指出了乡村呈现的“原子化”特征,另一方面点出了乡村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着的重要角色。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体现了对乡村治理的关注以及针对乡村“原子化”、发展滞后等特征的应对方式;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指出了自治、法治、德治这三个维度的普遍联系,构建了一个普适性的乡村治理系统;再次,马克思主义认为运动是宇宙间一切的存在方式,既要看到事物运动的绝对性,又要承认事物的相对静止,运动是客观的、有规律的。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构建了一个不断运动的系统,通过系统的不断运转在完成乡村治理任务的同时时刻维护和革新系统,保证了系统的活力与先进性。以上成果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在乡村治理方面的视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的实践意义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始终是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习近平曾提及“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遏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无法实现,甚至会陷人经济停滞、社会动荡,有增长无发展的现代化‘陷阱”,[22]表达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除开部分历史原因不谈,这一问题其中一个症结就在于没有良好的治理方式作为保障,阻碍了乡村发展的势头。过去的治理模式往往是单一维度的,单一结果导向的,如建设文明乡风、建设村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机制等常被忽略,在部分地区甚至有将城市治理模式照搬至乡村的教条主义者。而习近平的乡村治理体系思想从三个维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治理系统,覆盖了乡村发展的方方面面,为促进乡村充分、全方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五、结语
综上所述,乡村社会作为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城市所不具备的发展农业、保证粮食生产等职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显然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推进乡村发展要坚持从国情出发,既要遵循普遍规律、又不能墨守成规。习近平关于乡村治理体系的一系列新思想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新时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及乡村建设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的理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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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习近平视察河南:党员干部要用道德赢人心. https://news.qq.com/a/20140511/0009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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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76.
[16]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8] 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165.
[20] 相关论述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1]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55.
【作者简介】
王淳天(1994—)男,汉族,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史党建.